劳务派遣是不是骗局?你的看法是什么?

2024-04-29 13:26

1. 劳务派遣是不是骗局?你的看法是什么?

劳务派遣不是骗局。我的看法就是,我国劳务派遣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规模和数量还有限,从需求来看,仍然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劳务派遣虽然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但已在我国显示出促进就业的重要作用。在促进体制内就业机制转换、促进城乡就业结构转变、调节劳动力市场供求形势等方面,劳务派遣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可以说,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劳务派遣将作为一种重要的就业形式、用工形式,继续发挥其特殊的作用。劳务派遣在发展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其中虽然有一些是经营不规范的问题,但是,更主要的还是法律规章不健全、政府政策缺位造成的劳务派遣业缺乏规范、发展缺乏保障的问题。

劳务派遣是不是骗局?你的看法是什么?

2. 劳务派遣是骗局吗?你怎么看?

劳务派遣应该不是骗局,虽然介绍中心从中赚取了提成,但介绍工作时是你情我愿的事,所以不存在骗,而且派遣出去的劳工应该比他在国内的工资高,才会出去,要不谁愿意背井离乡的,之所以让人感到不满意的是,和那些正规出去工作的人相比,工资少了一些。我有个同事就被招到非洲去打工,跟他把工资谈了一下,当初去的那一年月工资一千多美金,而且不会发到你手上,发到你手上的只有一千多人民币,说是零用钱,2年回来探亲一次,如果家里亲人要钱,可以每月寄一点,但不能全给,2年到了,一回家全打给你,说起来工钱也不多,但比起国内每月2千多的工资来说还是挺多了,还可以年年长点工资,所以一干就是八年,现在回来了,也退休了,感觉挺满意的,所以说劳务派遣不是骗人的,而是互惠互利的事。
  
 单位领导会理直气壮的说:劳务派遣是世界上最先进的用工制度,所以聘用人员必须强制转入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是可行的方案,简单来讲有三点好处:
  
 
  
 1.可以给单位节省很多费用,聘用人员直接和用人单位签合同,领导认为支出的费用太高,一旦把聘用人员转给劳务公司只需要每月固定支出一笔费用,取消原用人单位的福利,而且不会轻易给派遣人员加工资,从而完美解决同工不同酬的问题;
  
 
  
 2.可以高效率管理派遣人员,一般单位正式员工担任领导职务,所提出的要求派遣工必须无条件服从,没有任何反驳的权利。把在工作中容易发生的矛盾转化给派遣人员,用人单位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一旦派遣人员因工作失误出现了问题领导会出面澄清责任人跟用人单位没有任何关系,立刻划清界限俗称都是临时工干的,由当事人自己担责;
  
 
  
 3.最大的好处就是可以合理规避劳动法,派遣工认为不合理的地方找用人单位闹是没用的,只能找劳务公司,就算违反了劳动法,派遣工也只能状告劳务公司。换句话说就是用人单位把违法成本都转化给劳务公司,派遣工只能有苦说不出!
  
 
  
 4.补充一点在原单位聘用有十多年工龄的老员工,单位领导可以毫不知廉耻告知聘用人员在转入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后清零,以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为由拒付工龄补偿金,要想继续在原单位派遣工作必须上交自愿辞职信,派遣工因害怕被解聘丢掉工作,只能忍气吞声不敢轻易状告用人单位。
  
 
  
 综上所述,劳务派遣人员成为用人单位残酷压榨的对象,真到了需要吃劳动官司的时候,劳务公司已经成为用人单位耍无赖推脱责任的挡箭牌。于是单位高层领导研究决定不愿意办理自愿辞职的聘用人员一律辞退,按照劳动法规定标准给予经济补偿!凡是已经上交自愿辞职信的聘用人员转入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继续在原单位工作岗位任职!!!
  
 
  
         如果用人单位多次更换劳务公司其目的就是剥夺劳动者的工龄权益,当原单位领导要求聘用人员提出自愿辞职拒绝补偿时,一定要坚决大胆状告用人单位要回自己的劳动权益,用人单位实际上就是欺软怕硬专挑软柿子捏,打劳动法的擦边球,单位领导掌握了聘用人员敢怒不敢言的心理特点,赌你没胆量去告他!千万不要心存侥幸心理打算在劳务派遣公司长期稳定工作,因为用人单位不会给你美梦成真的机会。
  
 
  
         以上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不足之处请大家踊跃补充!!!
  
 劳务派遣并非骗局,它是大家都不理解的,或者说大家都对它存在误解的一种用工制度,虽然充满各种争议,但却是 社会 发展的必然产物。
    
 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是和劳务派遣公司签署的,和具体的甲方用工企业没任何关系。
  
 对于派遣员工来说,要么就干脆不要接触这种用工制度,一旦问明是劳务派遣,完全可以转身离开。
  
 如果不在意这种用工方式,那么一定要要求和劳务派遣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只有这样,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
    
  
  
 同工同酬,我们可以理解,可以憧憬,但不必太当真。做同样的工作一定要同样薪水吗?一个工作5年,一个工作2年,都从事同样工作,企业也没办法同酬。
  
 对于派遣员工和甲方的正式员工,更是没办法比较。派遣员工的福利待遇是和劳务派遣公司谈的,你们怎么谈,你们谈多少,和甲方公司没任何关系。
  
 同样,甲方正式员工的工资,是他们和自己公司谈的,怎么谈,谈多少,也和劳务派遣公司没任何关系。
  
 不同的公司,薪酬体系就不同,对人的要求也就不同,给员工的工资也不同。
  
 所以,不要在不同的薪酬体系中进行比较,没意义。
    
  
  
 关于差价的来由,估计大家是用甲方公司付给派遣公司钱款减去派遣员工的工资所得。
  
 甲方付的钱款,也就是甲方对于派遣员工的报价,这是甲方和劳务派遣公司双方合同的约定,在行业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双方公司以及人员能力等有细节上的调整,这本属于商业机密,不知道缘何流出。
  
 返回来说差价,其实就是劳务派遣公司的利润,这个对于劳务派遣公司而言,很正常。
  
 举个例子,你工资5K,你为公司研发了一个软件,公司对外销售10K,其他成本不考虑,就简单计算,5K为利润,你总不能说,公司赚取了你5K的差价吧。
  
 更何况,你自己的工资是你和劳务派遣公司谈的,怎么谈,谈多少,别人也没办法参与。谈工资,任何单位都会压价,任何员工都希望工资最高,就看谁先让步了。
  
 另外,由于现在竞争激烈,还出现了另一个情况,有些派遣员工,特别是等级低的,几乎不会给劳务公司带来任何利润。
    
  
  
 两个主要的鉴别方法:
  
 1、是否向员工收取各种费用
  
 如果利用各种借口,向员工收取各种费用,比如培训费、各种证件费、服装费等,那么假的可能性就非常大,弄不好是骗子公司。
  
 2、是否和员工签署正规聘用合同
  
 正规的劳务派遣公司都会和派遣员工签署具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合同中都会有各种约定,包括员工的福利待遇,其实就和普通单位一样。
  
 相反,如果不和你签署劳动合同,那这劳务派遣公司必定不合法,不正规。
  
 劳务派遣没关系,但一定要选择正规的劳务派遣公司,一定要签署正规劳动合同,并要求其缴纳国家规定的社保医保等。
  
 
  
 劳务派遣只是一种用工方式,起源欧美国家,只是在我国的发展过程中变得畸形。如果你新入职一家公司,到签合同的时候单位拿出劳务派遣合同让你签字,我的意见是千万别签!
  
 劳动合同法63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在法律层面上是同工同酬,你看到这条法条心中大喜马上向领导说:“领导我和小王都是同一个岗位上个月我还比他多上两个班,为什么他的工资还比我多,国家要求同工同酬你这是违法”。领导白了眼看了看你:“同工同酬?怕是还没睡醒吧,赶紧洗把脸上工去吧“
  
 我刚毕业的时候曾经在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工作过,我们公司的主营业务就是给附近家国营公司招聘劳务派遣工。当时的当地最低工资是1140元,国企的领导给了个基本工资980元(实际是基本+绩效,每月拿到手大概2200)让我们去招人,直到实在招不到人才勉勉强强把基本工资提到了1140。这就是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
  
 工人作为劳务派遣进入了工厂,干活的时候你低人一等,什么人都可以管你。你的班组长可以命令你,你的正式工同事可以命令你,甚至不知哪里冒出来的什么人也会来句:“哪个谁把这个搬到你们工段去”。干活你得向前冲,拿钱你得往后退,等到了背锅的时候你发现自己被退回了劳务派遣公司,失业了。当然这些只是我个人在自己工作中看到的听到的,也许限于行业,也许限于眼界,过激了,说错了也请你见谅。
  
 虽然在同工同酬方面国家目前没有有效的手段去监管,但是并不代表没有保护自己的方法。2018年颁布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劳务派遣的用工性质和人数都有了较为严格的限制。
  
  
 
  
 是不是骗局看看什么是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诞生于德国,主要是方便工人能够及时方便地找到工作,又能方便工商服务业及时找到熟练的工人,劳务派遣公司在我国出现在00年左右! 当时我国正处在企事业改制调整期!一批又一批职工被下岗!事实上就是失业潮!做法违法,但你奈何! 稍后,特别是国企留下的职工,被逼迫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入职劳务派遣公司,才可以被派遣的名义继续在国企工作!这样国企就可规避了工人上岗满10年就视为长期合同工的法律规定的义务!这时候出现的劳务公司是什么角色,大家就明白了!多么多么可耻的话就不敢讲了,是不是骗局,大家都该有数了!
  
 劳务派遣的出现,主要是为解决劳动力供需问题,有其正面积极的意义,但是随着 社会 的发展,现在派遣形式已经完全的变味了,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与一般意义上的就业方式的不同,在于劳务派遣组织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但并不直接使用这些派遣人员,而用人单位与派遣人员建立的岗位工作关系仅作用于工作岗位的指挥调度。简单来讲,就是请你的人,和用你的人不是同一个企业,用你的人指是指挥你的工作,而请你的人,才是和你建立劳动关系的一方。
  
   
  
 
  
 
  
 
  
 
  
 
  
 劳务派遣之所以能发展的比较快,最主要的原因蝇降低了市场劳动力交易成本,减少劳动者、用人单位和中介组织面临的市场风险,满足了劳务派遣三方各自的需要,适应了劳动力市场的变化要求。原本的小工曲作都没有劳动保障,现在通过劳务派遣公司,签定正规的劳动合同,有了更好的劳务保障。而用人企业 ,因为只是对雇佣者有指挥权,降低了用人成本支出,不需要为被派遣人员额外支付其它计划外的费用,在人事管理上,可以根据自身业务随时增减人员,非常机动灵活。
  
   
  
 
  
 
  
 劳务派遣的主要就业对象是农村富余劳动力、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以及一些特殊行业的技能人才。原来的劳动力管理相对粗爆分散,现在通过劳务派遣公司实现劳务输出,通过针对性培训迎合企业需求,在很大程度上规范了务工人员的管理,促进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为维护外出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一定的保证。 
  
   
  
 
  
 
  
 
  
 有些企业假借劳务派遣的名义,一味追求降低用工成本,隐性地谋求经济利益,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务派遣本来是为了解决国企等单位企业用人矛盾政策,却被人拿来当作开源节流的好助手,成了用人单位节省开支的行为,我们下面用一个例子来说明。
  
 比如小特公司要招5个员工,正式员工市场上一个月要6000元,公司还要管工伤、孕假、公积金还有其它计划外的福利等,林林总总加起来一个人其实需要8000元。而这时候小特抖了个机灵,找到了劳务公司,说要5名员工,每月每人5000工资 ,每人给劳务公司管理费共2000,一个人共支出7000元。
  
 劳务公司接了单,在市场上招人,一个月4000,然后设立各种扣罚奖惩制度(比如称有项目奖金等),招到人后,就分配给小特的公司干活。干了一叫时间,员工也不傻,6000员的工作,现在才拿4000元,而且还没有公司的各种福利,这肯定不行啊,所以找到小特说要加工资 。小特说我是和你们劳务公司签订的合同,你们应该找劳务公司,把皮球踢给劳务公司,但最后劳务公司通常是把这批员工全部开除,然后继续低工资招聘新的员工。
  
   
  
 
  
 
  
 劳务派遣如果继续这种模式,不用多久必然会退出 历史 舞台。所以尽快完善有关劳务派遣的法律法规,明确劳务派遣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合理定位,明确劳务派遣业的经营资格,明确其规范发展的扶持政策,并且对劳务派遣组织实行严格的资质管理,启动劳务派遣组织须实施行政许可制度,定期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劳务派遣组织的工商登记年审,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 社会 保险费的缴纳,派遣人员权益维护、财会制度执行等业务运作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运作才能保证市场 健康 。 
  
 
  
  劳务派遣当然不算是骗局 ,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在全世界范围内都是存在的,而我国是从2014年3月开始实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如果这是一个骗局,那么它早就被取缔了。
  
 劳务派遣是近半个世纪以来才在我国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用工形式,它起源于美国,后传至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家。区别于传统的雇佣形式,劳务派遣表现为 派遣机构“雇人不用人” 、用工单位“用人不雇人” 的一种特殊雇佣方式。
  
   
  
 因为劳务派遣的形式比较灵活,因此它在我国的发展非常顺畅,特别是在90年代末期,因为国企的改革,导致大量人员下岗,在那个时期劳务派遣人员的数量突飞猛进。据相关数据显示:
  
  其中最主要的一个问题就是“ 同工不同酬 ”。 
  
 在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发展起来之前,很多人都不知道原来还有这种套路,做一样的活, 干得更多更好的人,领的钱可能反而不如干得差的那些 。
  
 而当劳务派遣发展起来以后,企业发现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 可以明显地降低了人力成本 ,于是劳务派遣在企业间的使用就泛滥起来了,曾经很多企业的派遣人员占了总员工数量一半以上的比例。
  
  但劳务派遣对于劳动者而言实在不是什么好事,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的侵害。 
  
   
  
 虽然我国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明确,“ 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但是 因为法律没有明确定义“同工同酬”的意思 ,所以不同的人对于它的解释也有所不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论是机关事业单位还是企业,都并没有真正做到“同工同酬”,而是通过身份将两者的薪酬区分开来,派遣人员的工资收入远低于正式人员。
  
  同时,对于劳务派遣人员而言,他们的工作稳定性相较正式员工也是有很大差距的! 
  
 在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中,拥有正式编制的员工,在没有触碰法律红线的情况下,工作都是非常稳定的,一般不会出现单位主动辞退员工的情况。而对于劳务派遣人员,他们就没有这种保障了,小雷认识的无故被辞退的派遣人员就不少,听说的就更多了。
  
 所以,很多人认为劳务派遣就是一个骗局,它们在招聘的时候是打着某某国企或单位的名号,可进入以后却完全不是那么回事, 只是一个“临时工”! 
  
   
  
 目前来说,国有企业的招聘基本都是面向应届毕业生的, 每年在毕业季的时候各个企业都会组织校招 ,会去一些比较知名的大学开展宣讲会,通过这种招聘进入的就是正式员工。
  
 当然,除了校园招聘, 国企有时候也是会面向整个 社会 招聘一些急需的人才 ,这种招聘一般在企业的官方网站上都会发布相关信息,通过考核的人员也是属于正式员工。
  
  而至于在官方网站找不到的招聘信息,那么就一定要多加注意了。 虽然招聘公告写的是“某某央企员工”,但很有可能就是劳务派遣。对于这种情况,如果自己不能确定,那就按照公告上的联系方式打电话了解清楚,或者直接找到企业的联系方式问明白。
  
   
  
  而对于机关事业单位的招聘,如果是行政单位 那么只有通过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或者各省的公务员考试才是有编制的。 而如果是事业单位, 那么一般单位在招聘的时候会注明招聘的是编外人员,从公告上注明的薪酬待遇也能区分出来,如果不确定也可以打电话沟通咨询。
  
  如果希望在企业一展身手,那么要做好随时离开的准备。 这种离开可能是寻觅好机会主动辞职,也可能是因为单位变动而被动辞职,不管是哪种情况,你都需要在平时注重自身技能水平的提升,才能够在出现机会或者发生变故的时候不会慌乱,做出最有利于自身发展的选择!
  
  如果希望在体制内发展,那么要做好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准备 。其实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考试都是有套路的,行政能力测试考的就是语文和数学,而申论也是作文能力的一个体现,而这些都是能够通过平时的锻炼提升的,不管是报名参加培训班还是自己练习总结,都是需要平时多准备,多花精力下去才能够有成效。
  
 总而言之,劳务派遣算不上骗局,但对于劳务派遣人员而言,不公平却是始终存在的,劳资双方的冲突也是愈演愈烈, 如何维护劳务派遣人员的利益对于政府、企业和个人,都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
  
 
  
 想让大家都共同富裕,劳务派遣的前提下,肯定是不行的。
  
 
  
 你想啊,在劳务派遣下,多数的企事业单位都一样:做得好的劳务派遣工跟做得不好的劳务派遣工都领一样的工资,那我为什么还要做得好呢?
  
 
  
 说白了劳务派遣制是西方的东西,如果我们生搬硬套,将会后患无穷,祸害的是自己。说提高素质,说了这么多年了,如果收入都提不上去,人的素质怎么能够提上去呢?
  
 
  
 并不是说所有的劳务派遣的员工的能力都一样,说实话,劳务派遣的员工有做的很好的,当然也有做得很不好的。
  
 
  
 关键是做的好的,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不认可你做得好,甚至连劳务派遣公司都不认可这个劳工做得好做得优秀,意思是说你做这么优秀干什么呢?你做这么好干什么呢?这才是最要命的,做的好你都不认可,那为什么还要做好呢?如果人是机器,没有差别的话,那么劳务派遣当然是合适的,问题是人不是机器,人有千差万别。
  
 
  
 其实现在稍微有所好转,有的企事业单位已经取消劳务派遣了,他们跟员工直签,任何员工只要做得好,都有晋升的机会,没有说谁是正式工,谁是临时工。
  
 
  
 你看看逢年过节,正式工有多少福利?你再看看劳务派遣工,只有眼泪。
  
 
  
 但是整体的大环境下,因为劳务派遣制的存在,有很多干得好的临时工没有出头之日,他们因为 历史 原因,家庭原因还有不可抗拒的因素,不得已成为了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工的工资是贴着什么标准去发的?是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啊,连平均工资的一半都不到。
  
 
  
 我想说一句,谁想过穷日子啊?
  
 
  
 【补充:有人说劳务派遣工都是没有技术含量的,其实不然。】
  
 
  
 技术含量是相对而言的,而做得好不好才是大家都看到的。我可以说编程有技术含量,但我不能说做编程的就一定比产品经理要高尚(产品经理相对于工程师是远远没有技术含量的)
  
 
  
 还有一些像什么房地产公司的策划,呵呵,这就更没有技术含量了。可是,产品经理和公司策划这两种岗位,却没有劳务派遣工担任,也就是产品经理和公司策划不接受劳务派遣制提供来的人。
  
 
  
 很简单三个字:不接受。
  
 
  
 假设,如果有一天,企业的某些岗位也不接受劳务派遣工(法律终于不允许了)的话,这说明他们要花10倍的钱,去雇佣那些做一样活儿的人。
  
 我觉得应该看正不正规,因为现在出现了好多劳务派遣公司,我身在大庆,外省出去的少,就拿大庆这个二线城市来说,已经就有好多家劳务派遣公司,从这看我觉着一线城市的劳务派遣公司应该更多。
  
 劳务派遣公司是新的一种运行方式的用工公司,它取代了原先不正规的家政公司,也使一些公司少了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像有些公司和员工签了合同,员工不是那么理想,公司要根据劳动法相关程序走,不敢轻易的辞退人,可劳务派遣来的人,是劳务派遣和找工作的人签订合同,所以用工单位可以不顾记任何,如果员工真的不行,就直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所以就出现了,用工单位白使唤人,没过试用期就把人推回劳务派遣公司,这样的事比比皆是。
  
 所以一种新的形式的出现,一些法律法规不能及时的跟上,导致了一些弊端,也让一些劳务派遣公司让人觉得不相信。
  
 我觉着要想让大家相信劳务派遣公司,就是有相关的法律可以制约劳务派遣公司和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出去的人,应该和劳务派遣签一份合同,也应该和用人单位签一份合同,劳务派遣公司也要和用人单位有一份合同,我有个朋友通过劳务派遣去个单位,单位不及时开资,压资半年以上,还好给开了,有没有劳务派遣公司派人去哪个公司,不给开资的现象哪?我想是有的,所以劳务派遣公司必须为派出去人着想,如果用工单位不给开资怎么办?必须劳务派遣出面解决问题,所以劳务派遣需要和用工单位有一份合同。
  
 希望新型的事业能有个美好的明天
  
 没想到你竟然提出这样的问题确实让我很费解
  
 劳务派遣不是骗局我有以下几点有力证据,请详阅:
  
 1劳务派遣的员工们(以下用他们代表打字太累)每天花着八九小时的工作时间为很多失业的朋友找到了“致富发财”的罗马大陆。
  
 2他们每条不厌其烦的拨通一个个的手机号码,当你对他们爱理不理的时候,他们是不是对你仍如初恋般“百般呵护”微笑着面对你?
  
 3虽然他们从中获取着“廉价”的介绍费,可是他们在“艰苦”也不曾向你要过一粒米不是吗······呕·····
  
 4接下来回归正题,出门在外一定要多留个心眼,正规劳务、中介是不会跟被介绍人收取费用的,所以没有什么骗不骗局,只要自己不好逸恶劳,贪小便宜,想着花点小钱找个更好的工作那就不会被骗。

3. 轻揭劳务派遣的神秘面纱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劳务派遣关系存在三方主体:劳动者、派遣机构以及要派机构(用工单位)。理清三方关系是发生劳动纠纷时维权的重要前提。揭揭劳务派遣中的神秘面纱。
劳动者与派遣机构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尤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因此,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与一般劳动合同的规则适用应该属于一般与特殊之间的关系,原则上适用于一般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都适用于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包括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劳动合同的解除等。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应给付经济补偿金。此外,由于派遣机构是用人单位,因此,劳务派遣机构应该承担用人单位的相应义务,如: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派遣机构与要派机构之间基于劳务派遣协议形成劳务派遣关系。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劳动者与要派机构基于实际的用工形成用工关系
用工单位必须对劳动者承担基于用工而产生的义务,如:《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的义务。
在以上三种关系中,劳动者与派遣机构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以及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实际用工关系适用劳动法调整;而派遣机构和要沃机构之间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该主要适用民法来调整。而事实上,劳务派遣法律关系是从一般劳动关系衍生而来的,其原因在于劳务派遣机构将其基于劳动合同产生的对劳动者指示命令的权利通过劳务派遣协议转让给要派机构,从而形成了三方关系。因此,在劳务派遣中实际上是派遣机构与要派机构共同承扭着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

轻揭劳务派遣的神秘面纱

4. 现在社会上所谓的劳务派遣,对工人来说是不是就是一个骗局?

中国是人口大国,每年都有很多劳动者通过劳务派遣这种方式出国打工。很多人担心这是一场骗局,其实并不是所有的劳务派遣公司都是骗子。
劳务派遣又叫人力派遣,实际上就是一些具有劳务派遣资格的中介公司,将劳动者介绍到境外服务的行为。境外的用人单位将工资先派发给劳务派遣公司,再由劳务派遣公司分发给下面的劳动者。

劳务派遣公司所做的业务,其实就是一个人力资源外包业务。在国内,有商务部颁发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还有一种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境外就业经营许可证》,凡是具有这两种证书的企业都可以进行劳务派遣业务的开展。也就是说,持有上述两种证书之一的公司,才是合法的劳务派遣公司。如果上述两种证书一个都没有的话,那么这家公司所做的劳务派遣业务,是不合法的,不被法律保护的。作为劳动者一定要看清楚所谓的劳务派遣公司是否具有上述的证书。

对一个工人,或者劳动者来说,自己辛辛苦苦做的工作,能够及时的定期拿到应有的工资报酬,才是最好的选择。所以一定要选择一个有合法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这样才能够有保障。
前两天在网络上看到一个新闻,被劳务派遣到境外工作的儿子遭到雇主的虐待,并且将虐待的视频发到了孩子父亲的手机上,以此来敲诈。孩子的父亲果断选择了报警,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孩子的安全。

我的一个发小也通过劳务派遣公司去了日本打工,主要从事食品加工。在日本工作三年期间,公司管理非常正规和严格,三年期满他回国之前拿到了自己的工资一共三十多万人民币。
由此看来,一个合法的劳务输出公司,对劳动者的安全和应有的权益,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并不是所有的劳务派遣都是骗局,而是要劳动者擦亮双眼寻找合法的,有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才行。

5. 劳务派遣相关问题?


劳务派遣相关问题?

6. 劳务派遣都是骗子

正规的劳务派遣公司肯定不是骗子,只不过是赚取管理费用的正规企业。
一般经省市劳动人事部门厅批准可成立专业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主营业务有人力资源外包,人力资源派遣以及通过招聘网为 企业提供人才的供应信息,为个人提供求职登记,推荐工作;同时也为企业提供代理招聘会的举办,法律法规的咨询等工作。

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要派企业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业务是近年我国人才市场运用一种新的用人方式,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
《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中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7. 劳务派遣诈骗

拓展内容:诈骗罪的认定条件: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当下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      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      对于被劳务公司骗了的情况,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合法的办理,特别是对于相关事项的认定和处理上,应当基于实际的诈骗事实以及造成的法律后果来进行认定,对于造成了严重的违法行为的,所面临的判决是更为严重的。【摘要】
劳务派遣诈骗【提问】
您好,很荣幸为您解答;被劳务公司骗了可以到法院起诉处理,这种情况属于诈骗行为,可以以诈骗罪的名义来起诉劳务公司,但当事人应当提交起诉状,并说明自己的个人诉讼请求,还需要提交有关证据,由法院进行判决处理。【回答】
拓展内容:诈骗罪的认定条件: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当下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      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      对于被劳务公司骗了的情况,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合法的办理,特别是对于相关事项的认定和处理上,应当基于实际的诈骗事实以及造成的法律后果来进行认定,对于造成了严重的违法行为的,所面临的判决是更为严重的。【回答】
劳务派遣骗工价怎么办【提问】
你说的骗是指扣工价吗?【回答】
嗯嗯【提问】
这个是正常的,劳务派遣公司本来就会扣的【回答】
他们原先带我进厂的人辞职了  那个派遣公司就说不知道【提问】
我们原先签了合同的   他没有按合同的发【提问】
那可以到劳动局投诉【回答】
他们这个构成诈骗了吗?【提问】
不构成诈骗罪【回答】
但是如果你跟他签的是劳动合同,你可以以克扣工资为理由,向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回答】

劳务派遣诈骗

8. 关于劳务派遣的那些事儿

1.什么是劳务派遣?
答: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用工方式,与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方式不同,劳务派遣存在三个主体和三种关系,即:
⑴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因签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⑵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因签订劳务派遣协议而形成的合同关系;
⑶被派遣劳动者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动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何种劳动合同?
答:相对于普通的劳动合同用工而言,劳务派遣用工方式有着更大的不确定性,为保障劳动关系的稳定性,法律对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做了特别要求:
⑴应当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⑵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3.劳务派遣可以作为一种主要用工形式吗?
答:不可以,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只是补充形式。为严格控制用工单位的被派遣劳动者的数量,强制要求用工单位在2016年3月1日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4.劳务派遣只能在哪些岗位上实施?
答: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这主要是为了避免劳务派遣的滥用。
⑴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
⑵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⑶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5.辅助性工作岗位如何确定?
答:与临时性、替代性工作岗位相比,辅助性工作岗位的定义相对模糊,因此法律对确定辅助性岗位的程序作了规定:辅助性岗位应当经用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6.如何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答: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7.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时如何参加社会保险?
答: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8.被派遣劳动者如何参加工会?
答:被派遣劳动者有权选择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参加工会。参加劳务派遣单位工会的,在其被派遣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可以委托用工单位工会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