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了减持公告以后,必须减持吗?

2024-05-16 01:08

1. 发了减持公告以后,必须减持吗?

必须减持。
上交所规定,:即当买入股份比例首次达到5%时,必须暂停买入行为,并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在上述报告、公告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份;对于持股比例已达5%以上的投资者,股份每增加或减少5%,均应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在报告期及报告后两日内不得再进行买卖。

发了减持公告以后,必须减持吗?

2. 减持结束公告是利好吗

大部分投资者认为减持利空出尽就会出现利好的情况,其实并不然,减持完毕不一定是利好。比如,大股东通过减持来弥补上市公司的漏洞,在减持完毕之后,如果公司漏洞得到弥补且经营状况出现好转,大部分股民对该股的后市看好并买入,可能会导致股价的上涨,在这种情况下是一种利好的消息。如果通过减持并未完全弥补上市公司的漏洞,经营情况也没有得到改善,在减持完毕之后股价可能会继续下跌,这种情况是一种利空消息。虽然减持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公司的现金量,从而发展主营业或者投入产业的创新,但是在减持完毕之后可能会因为当时的市场行情影响出现短暂的股价下跌影响,比如所处的行业出现大量的回调现象。【拓展资料】股票减持完毕是指大股东在二级市场上进行减持的股份已经全部卖出,一般来说,当个股减持完毕之后,说明市场上的空单减少,是一种利好的消息,个股后期可能会出现反弹,或者上涨的情况。当然个股也受其它因素影响,导致个股在减持完毕之后,股价继续下跌。比如,个股在减持完毕之后,出现重大的利空消息,比如,业绩出现暴雷的情况,则市场上的投资者受此消息影响,会大量的抛出手中股票,导致个股下跌,或者,大盘较差,个股受大盘的影响,股价出现下跌趋势。因此,投资者在个股减持完毕之后,可以根据个股的实际情况、市场行情等其它因素综合分析,再决定是买入,还是继续空仓观望。减持完毕是指大股东在二级市场上进行减持的股份已经全部卖出,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市场上的空方力量减少,是一种利好消息,会刺激市场上的投资者买入,推动股价上涨。但是也会存在以下因素影响,导致股价下跌:1.主力出货在市场上,一些主力也会利用减持完毕消息进行出货操作,从而导致股价下跌,即主力利用减持完毕利好的消息,在上方把手中的筹码派发给市场上的散户,达到出货的目的,从而导致股价下跌。2.受市场行情影响当个股减持完毕时,市场行情较差,个股受市场行情的影响,会出现小幅下跌的情况。除此之外,主力进行洗盘操作,也会在短期内导致股价下跌,即主力在减持完毕时,抛出手中持有的一部分筹码来打压股价,使股票下跌,引起市场上的投资者恐慌,从而抛出手中的股票,达到洗盘的目的。

3. 什么情况减持需要公告

法律分析:当投资者股东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时,应当依照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两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四十四条 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什么情况减持需要公告

4. 减持时间过半公告一般会怎样

减持时间过半只是一个常规的报告,一般股票不会有很大的波动。 如果减持时间过半后,大股东按照一定的份额在减持,则说明利空消息快要接近尾声;如果减持时间过半后,大股东还没有减持,后市减持的利空消息可能还会延续,因此股价一般不会大涨大跌,还会延续之前的走势。【拓展资料】坚持时间过半公告是利好的。在需要减持的过程中,必须要进行公告,如果不公告,是不可以减持的。坚持过半公告,这样就在他还没有减到最低价的时候就开始回购,当时是利好了。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 它是股份公司在募集资金时向其投资者发行的一种股票。 它代表其持有人(即股东)对股份公司的所有权。股票不仅是股份公司所有权的一部分,而且是出具的所有权凭证。是股份公司发行给各股东的一种证券,作为所有权凭证,以筹集资金,取得分红和红利。股票是资本市场的长期信用工具。它可以转让和交易。股东可以与其分享公司的利润,但也应承担公司经营失误造成的风险。每一股代表股东对企业一个基本单位的所有权。每个上市公司都会发行股票。 同一类别的每一股代表公司的平等所有权。每位股东所拥有的公司的所有权份额,取决于其持有的股份在公司总股本中的比例。 股票是股份公司资本的组成部分,可以转让和交易。是资本市场主要的长期授信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还出资。股份的购买也是企业业务购买的一部分,可以与企业共同发展壮大。该所有权是一项综合性权利,如参加股东大会、投票、参与公司重大决策、收取股息或分享股息差额等,但共同承担公司经营失误造成的风险。 获得固定收益是投资者购买股票的重要原因之一,而股利分配是股票投资者固定收益的主要来源。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缴股本总额。 (2014年新公司法实施后,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取消了对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有更高规定的,其规定为准。

5. 大股东公告不减持,但私下悄悄减持!会受到怎样的处罚?最近有相关的报道吗?

哈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本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也就是说,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理论上要事先公告披露(一般也不会公告说自己不减持)!但是没披露就减持基本也没啥处罚,一般公司就发个公告,内容是这个股东道歉,甩锅是自己的配偶误操作之类,然后说将加强学习。。
这种所谓的“误减持”例子很多,比如1月22日,和而泰董事刘明就违规减持187手,然后说自己的账户长期是老婆在管,是老婆误操作。紧接着就是“深刻”认识错误,加强学习,防止下次再发生。。然后就是董事会也说要加强学习。。
就这样而已。

大股东公告不减持,但私下悄悄减持!会受到怎样的处罚?最近有相关的报道吗?

6. 减持公告后一定要减持吗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解释新规时表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计划在解除限售后六个月以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股份达到5%以上的,应该在解除限售公告中披露拟出售的数量、时间、价格区间等;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六个月以内暂无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5%以上解除限售流通股计划的,应该承诺:如果第一笔减持起六个月内减持数量达到5%以上的,他们将于第一次减持前两个交易日内通过上市公司对外披露出售提示性公告。


上交所规定,:即当买入股份比例首次达到5%时,必须暂停买入行为,并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在上述报告、公告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份;对于持股比例已达5%以上的投资者,股份每增加或减少5%,均应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在报告期及报告后两日内不得再进行买卖。

7. 什么情况减持需要公告

法律分析:当投资者股东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时,应当依照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两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四十四条 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什么情况减持需要公告

8. 股改后,大股东减持超过1%,不公告,违规否

未达披露上限,不违规。
大股东减持相关规定 
一、关于大股东减持方式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
第三、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第五、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该公司的年报、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不得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二、关于大股东减持信息披露
1、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
第八、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持有、控制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出售股份。
3、证券法
第八十六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4、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十三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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