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发布7条措施 支持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2024-05-04 11:21

1. 石家庄发布7条措施 支持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凤凰网房产获悉,近日,石家庄市出台了《关于稳定全市经济运行的若干措施以及配套政策》。在20个配套政策中,《石家庄市支持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七条政策措施》提出了促进房地产健康平稳发展,保障住房需求的举措。

一、统筹疫情防控和房产交易需求。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积极搭建交易平台,做好网上售房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公示,为购房人提供在线远程看房、询价洽谈、选房锁房等服务。加快系统研发,依托电子签名技术升级商品房网签系统,逐步实现不见面网上签订电子合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负责〕
二、做好《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公示。为方便购房群众查询,防范购房风险,市级将已审批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信息在市行政审批局官网予以公示;各县(市、区)将已审批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信息在本级政府官网予以公示。住建部门依据公示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信息,做好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做好网站运行、数据安全等服务保障工作。〔市行政审批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各县(市、区)负责〕
三、多渠道筹措安置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将存量商品住房作为筹集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和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重要渠道。支持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允许被安置人在回迁安置、异地实物安置、货币化安置中自主选择。〔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负责〕
四、充分保障引进人才的合理住房需求。对引进的人才,符合我市人才绿卡B卡条件的,持卡人到我市工作或创业之日起5年内,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毕业生可分别享受每月3000元、1500元、1000元的房租补助。在市域内购买首套自用商品房和存量房的,市财政分别给予博士30万元、硕士10万元、学士5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负责〕
五、满足房地产合理资金需求。对符合条件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加大投放力度,及时满足融资需求。合理确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落实好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参考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要求。合理满足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贷款需求。加大对建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投放力度。提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支持居民家庭刚性和改善性合理住房需求。〔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联系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和河北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负责〕
六、用好绿色金融政策支持绿色建筑发展。扎实做好绿色建筑预评价工作,加强项目全过程监管,对符合绿色金融支持范围的超低能耗建筑、星级绿色建筑、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装配式建筑和既有建筑及绿色化改造等绿色建筑项目,支持项目及时享受授信额度、信贷规模、利率定价等绿色金融政策。〔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联系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和河北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各县(市、区)负责〕
七、加快推进城市更新。以综合更新片区、老旧小区、老旧厂区、老旧街区、城中村“四区一村”和城市基础设施6个方面为更新重点,科学确定实施项目,完善审批工作流程,加强项目投资监管,实行闭环管理,推进城市更新项目落地,实现城市更新持续健康发展。〔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负责〕

石家庄发布7条措施 支持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2. 重磅!石家庄市推行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

近日,凤凰网房产从石家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获悉,石家庄印发《石家庄市推行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的工作方案》,其中规定,开发企业在约定交房日60个工作日前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项目的首次登记,首次登记后应在约定交房日40个工作日前与业主共同申请办理转移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符合办证条件的项目,实现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的工作目标。
该《方案》适用于石家庄市辖范围内所有新建商品房项目,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开发企业自愿向市住建局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交房即交证”服务申请,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增加“交房即交证”作为选择性条款,约定买卖双方的责任义务。
这一政策对于购房者来说绝对是一大利好,毕竟在石家庄,买房多年没有房本是很多人的烦恼,不能卖,孩子上学也受影响,交房即交证其实在很多城市都有了,石家庄还是这两年才开始有,去年裕华区某楼盘第一个交房即下证后,后续便有不少新交房房企陆续跟进,但是政策方面一直没有相关规定。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次的政策没有强制性要求房企执行交房即交证,而是一个“可选项”,房子根据自身情况来决定是不是申请,虽然不是强制,但是也算是石家庄楼市的一大进步,希望越来越多的房企能够做到交房即交证。

3. 开发商未配建保障性住房是否可以扣押商品住房拍卖

2011年以来,各级政府相继出台了关于房价调控、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相关规定或实施意见。这样从中央到地方明确了在商品房建设过程中将配建保障性住房作为拿地的前置条件、准入的强制手段。

路西公司所在的河北省于2011年2月28日发布了《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28号),其中第四条第二款指出:要按比例强制配建保障性住房。把配建作为一项强制性举措加以推行,自2011年3月1日起,挂牌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新上项目,须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10%(5%为廉租住房、5%为公共租赁住房)以上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并在规划和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未按规定落实配建的项目,不得进行土地出让、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手续,并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责任。

开发商未配建保障性住房是否可以扣押商品住房拍卖

4. 保障性住房可以划拨到国企吗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法【2008】3号)规定,社会保障性住房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规定,保障性住房以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安置用地,应以划拨方式供应。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商服等经营性项目用地,应按市场价有偿使用。【拓展资料】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四位一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提高保障性住房使用效率,促进保障性住房供需平衡,根据本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即经济适用住房,下同)、征收安置住房(即动迁安置房,下同)政策规定,现就保障性住房房源管理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1] :一、房源管理原则(一)合理安排,统筹规划。根据国家总体要求,结合本市保障性住房供应和需求实际以及变化趋势,科学合理地编制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建立各类保障性住房的统一建设筹措和房源管理机制,有效实现供需平衡。(二)规范运作,严格管理。各类保障性住房按照批准的用途和范围使用。确需调整的,从租、售两方面构建各类保障性住房用途管理平台,结合实际有序操作,严格对各类保障性住房用途调整,特别是对租赁型保障性住房调整为出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管理。(三)优化配置,保证供应。充分利用保障性住房在土地供应、建设、配套和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合理控制成本,使有限的公共资源配置发挥最大效用,促进保障性住房建设供应的可持续发展。二、房源管理范围和要求保障性住房房源管理范围为征收安置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保障性住房。上述保障性住房可根据国家任务计划安排和本市供需实际进行调整。用途需调整的保障性住房已列入年度建设(筹措)计划上报的,计划调整和统计考核按照保障性住房计划和统计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计算。三、房源用途调整方式与价格结算(一)征收安置住房用途调整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原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继续作为开发和销售主体,也可由收购征收安置住房的住房保障机构作为销售主体;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结算价格或收购价格可以征收安置住房建房协议价格为基础进行结算,销售基准价格的确定和结算价与销售基准价之间差额的使用管理,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定的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价格管理办法执行;征收安置住房的土地出让金不再另行结算;建设用地取得方式为划拨。(二)征收安置住房用途调整为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投资机构(包括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市公积金中心及其他投资机构,以下统称"投资机构")或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可按照征收安置住房的建房协议价格予以收购;建设用地取得方式为出让。(三)集中新建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用途调整为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住房的,投资机构或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可按照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结算价格予以收购;建设用地取得方式为划拨。(四)集中新建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用途调整为征收安置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仍作为开发和销售主体,征收安置住房的土地出让金应按照有关规定,经市场评估后补缴。征收安置住房的建房价格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结算价和补缴的土地出让金等费用为依据确定,房源供应价格及其差价按照市政府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管理办法》(沪府发〔2011〕44号)执行;建设用地取得方式为出让。(五)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住房用途调整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投资机构或区(县)住房保障机构作为开发销售主体,以建设项目结算价或收购价格作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项目结算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销售基准价格的确定和结算价与销售基准价之间差额的使用管理,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定的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价格管理办法执行;建设用地取得方式为划拨。(六)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住房用途调整为征收安置住房的,投资机构或区(县)住房保障机构作为开发销售主体。征收安置住房的土地出让金应按照有关规定,经市场评估后补缴。征收安置住房的建房价格以建设项目成本价或收购价格、补缴的土地出让金为依据确定,房源供应价格及其差价按照市政府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管理办法》(沪府发〔2011〕44号)执行;建设用地取得方式为出让。四、房源用途调整程序(一)未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的征收安置住房(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用途调整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管理和房地产登记的若干规定》(沪府办发〔2011〕46号)办理;已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的征收安置住房用途调整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产权人的登记事项参照沪府办发〔2011〕46号文执行。(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用途调整为征收安置住房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向市或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提出用途调整申请,并提交建设协议书、建设项目原批准文件等材料。其中,市级项目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提出申请,区(县)级项目向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提出申请。2.市级项目和区(县)级项目分别按照以下要求审核:(1)市级项目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对申报材料予以核实,出具初审意见书,并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管理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项目所在地区(县)政府等相关部门共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批准后,出具认定文件。认定文件应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2)区(县)级项目由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对申报材料予以核实,并在征询区(县)规划土地局意见后,出具初审意见书,经区(县)政府同意,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复核。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管理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批准后,出具认定文件。认定文件应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3.根据认定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三)已开工建设的征收安置住房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集中新建)用途调整为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住房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房地产开发企业会同投资机构或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共同向市或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提出用途调整申请,并提交建设协议书、建设项目原批准文件等材料。其中,市级项目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提出申请,区(县)级项目向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提出申请。2.市和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分别按照以下要求办理:(1)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对市级项目的申报材料予以核实,会同项目所在地区(县)政府审核后,出具初审意见书,经征询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意见后,对符合要求的房源出具认定文件,并抄送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和项目所在地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2)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对区(县)级项目的申报材料予以核实,征询区(县)规划土地局意见后,出具初审意见书,报区(县)政府批准后,出具认定文件,并送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3.根据认定文件并在房地产初始登记后,投资机构或区(县)住房保障机构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收购协议。(四)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建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2〕61号)规定配建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用途调整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或者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用途调整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或投资机构向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提出用途调整申请,并提交土地出让合同、建设项目协议书等相关材料。2.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出具初审意见书,报区(县)政府批准后,出具认定文件,并送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五)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住房用途调整为征收安置住房或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市级项目由投资机构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原批准文件或原收购合同等相关材料;区(县)级项目由区(县)政府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提出申请。2.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管理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项目所在地区(县)政府等相关部门共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批准后,出具认定文件。认定文件应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3.经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批准用途调整为征收安置住房的,按照有关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六)其他上述未提及或多用途保障性住房的用途调整,报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审批。五、房地产登记批准用途调整的保障性住房,应根据用途调整后的保障性住房种类和产权人变化情况,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和楼盘表"房屋标志"的标注。具体办法,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另行制订。六、其他未开工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需用途调整的,可依原程序重新办理保障性住房项目认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保障性住房信息系统,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筹措及使用情况实施跟踪管理。对擅自变更保障性住房用途或使用范围的,由市、区(县)监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从严查处。

5. 申请保障房所需条件是什么?自住型商品房是什么意思?

申请保障房所需条件是什么?1、家中办理的,家庭主要成员中最少一人具备本市户口;单身男女居民办理的,应具有本市户口;
2、家中人均收入或是单身男女居民年薪在注册审理日以前连续三年都不超出本市所规定的租用保障房收入线规范;

3、个人财产总金额或是单身男女居民财产总金额不得超过本市所规定的租用保障房财产的额度;
4、家庭主要成员或是单身男女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是自己的房子;
5、家庭主要成员或是单身男女居民提交申请时未能本市与国内其它地区享有保障性住房;

6、市人民政府所规定的学历条件。
自住型商品房是什么意思?1、最先这是商品房,但国家在出让土地时就给房地产商限制未来出售价格;自己住商品房消费者范畴更宽,通常是社会发展保温墙板阶级,没钱买一般商品房却又不合乎保障性住房选购资质的人。
2、买房目标无需审批收益,但由于该现行政策仅适用北京,别的地方并未实行。北京家中必须审批户下是不是没房或是是否只有一套房,而非京籍家中需审批是否满足购房条件及其是不是没房。
3、由房地产开发商统一上传到北京市房产权属单位等有关部门审批购房。

4、新项目房地产商申请办理自住型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或是现房销售备案手续前,需在北京市住建委网站和销售当场公示公告有关信息。
5、选购自主型商品房,五年内不可发售,五年后发售利润的30%需上缴财政局。
建筑类型有什么1、商品房:商品房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并按照市价售卖的房子,只要不被限购房政策限定就能买。一般商品房的房子产权归属于本人,房子土地用途为国有制或转让,除开限购城市的相关规定以外,买房者不用达到学历条件。
2、房改售房:房改售房又叫已买公有住房,是城乡居民依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城区住房制度改革政策,依照出厂价或是标准价选购的已建公有住房。按市价选购的房改售房,产权归本人,可以随时挂牌交易;按出厂价选购的房改售房,产权归本人,一般5年后势买卖;按标准价选购的房改售房,一部分产权归本人(实际百分数计算公式:标准价/出厂价),交易过程中,应事前补充标准价和出厂价间的价差。
3、集资房:集资房一般是由国有单位出来机构同时提供自有的国有划拨土地作为建房子商业用地,国家给予免减一部分税金,由参与集资款职工一部分或全额的注资基本建设,房子项目建成后归员工,不对外售卖。集资房的产权:总体产权归企业,本人有着所有权。土地用途为国有划拨。
4、经济实用房:经济实用房是依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分配的建设住房。由国家统一下发方案,商业用地一般推行划转的形式,免交土地出让,对各类审核批准的费用推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府参考价,按保底小规模原则明确。它产权归本人,买房者必须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如家庭年收入、家庭人员等。土地用途为划转。一般5年之后挂牌交易,且要向房产管理局补交土地出让,政府部门有优先选择回购权。
5、公租房:公租房是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形式,向满足城区居民低基本生活保障规范且住宅艰难家庭的给予社保特性住房。公租房的分派方式以租金补贴为重,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辅以。公租房的产权归国家,土地用途为国有划拨,不可以挂牌交易。申请办理租房子住的居民必须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

申请保障房所需条件是什么?自住型商品房是什么意思?

6. 多地调整公租房政策

5月底以来,各地公租房政策频繁发布。
一方面,疫情导致的公租房短期政策调整还在持续,北京多个区近期连续叫停了公租房项目的选房入住活动。另一方面,上海、西安、武汉等人口流入较为集中的一二线城市,近期陆续发布了重磅的公租房调整政策,涉及公租房体系在保障群体、收费模式、资金来源等多个领域的长期改革。
其中,武汉提出将公租房收费标准从“市场租金、租补分离”调整为按收入分档的差别化租金。上海则提出进一步关注公交职工、环卫工人、家政服务、快递员的居住困难问题,筹建“宿舍型公租房源”。
“这些公租房政策调整体现的一个重要改革方向是,新型城镇化过程中,一二线城市在财力有限的背景下,住房保障体系的重点开始从满足户籍人口住房需求,转向满足常住人口住房需求”,住建部住房政策专家委员会副主任顾云昌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
疫情短期政策不断
北京突如其来的疫情反复,让当地迅速调整了公租房政策。6月19日,北京市昌平区发布公告称,6个公租房项目、215套房源的选房快速配租登记工作结束,但选房工作将延期开展。此前的6月15日,北京这一轮疫情最严重的丰台区,最早叫停了5个公租房项目的选房入住活动。6月17日,朝阳区跟进叫停了1处公租房项目的选房入住活动。
另外,北京已运营的公租房项目也加强了防控。6月17日,北京所属61个已运营公租房项目开始全部实行园区封闭管理,严格落实测温、查证、验码、登记等措施后方能进出公租房小区。目前,北京实现精准封控高风险小区的措施,并未对所有小区封闭管理,相比之下,公租房小区的防疫措施马力更足。
实际上,不仅是北京,也不仅是加强管理,在疫情防控最紧张的2月和3月,多个地方都发布了以租金减免为核心的公租房的相关政策。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消息,为缓解中低收入家庭面临的生活困难,广州、深圳、佛山、韶关、惠州等地为14万户保障对象减免公租房、直管公房、人才住房租金3.26亿元,政策涉及住房困难群众约45万人。其中,广州住保办的消息显示,2-3月广州对超过7万名公租房租户免收两个月租金,总金额逾8700万元。
而在陕西,3月中旬,西安出台政策减免市区两级所有公租房、人才房3个月的租金。宝鸡也在当时提出,在陕西省疫情防控期间,减半收取承租市本级公租房(廉租房)住房租金。
更多城市则选择了“定向减免”。浙江提出将对有住房困难的防疫一线人员予以重点帮助。其中,对承租公租房实物房源的,减免1至3个月的租金。而从结果来看,杭州5月发布数据称,疫情期间减免参加疫情防控一线的医护、环卫、公交、物业4类行业市级公租房保障对象。另外,广西南宁、山东东营等地,也采取了类似的措施。
对此,多位受访人士均向21世纪经济报道指出,由于公租房的入住家庭以中低收入群体为主,抗风险能力弱,受疫情影响较大。因此,作为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一环,公租房体系成为了地方在疫情期间的重点关注领域,短期租金减免等措施频频出台。
中长期政策走向有变
除了疫情导致的短期政策,从中长期政策来看,近期各地频频出台公租房政策文件,从扩大保障对象、差别化租金收取、公租房调换互换等多个角度,完善公租房体系。
除了前文已经提到的武汉等地,5月底,西安出台公租房新政,拟将住宅用地强制配建一定比例公租房,改为开发商按住宅用地起拍价的10%缴纳配建资金,主管部门易地集中配建公租房的模式。
西安的政策变动被认为有着标志性的意义。顾云昌认为,近年来,住宅用地出让配建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成为不少城市的选择,一些城市还采取了在土地出让时“限地价,竞保障房面积”的模式。这种模式在实践中被发现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竞保障房面积”的模式变相提高了地价;另一方面,住宅社区配建公租房等保障房后,在物业管理、公共服务配套等领域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西安的这种模式,既能解决公租房的资金来源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类似问题的发生。
不过,最受关注的还是上海的政策。6月19日,上海市房屋管理局明确,2020年上海将新增公租房供应1万套,并进一步关注公交职工、环卫工人、家政服务、快递员的居住困难问题。今年下半年将启动试点,通过对公租房的拆套使用和“宿舍型公租房源”的筹措,提供“一间房”乃至“一张床”的有效供给,来缓解基础服务行业人群的住房难问题。
对此,上海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表示,上海的政策规定具有非常强的民生保障导向。“宿舍型公租房”的内容,过去全国各地确实没有提过,是上海首次提出的概念,对于完善和丰富政策性租赁住房的内容有积极作用。
中国综合开发研究院旅游与地产研究中心主任宋丁则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在过去各地公租房推进过程中,存在着部分资源错配和扭曲浪费现象,这导致整体的推进受阻。上海“宿舍型公租房源”、拆套使用的尝试,是把公租房市场更加细分的举措,尝试用更加具象的、更加有针对性的供需关系,和更加对接的方法来应对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需求。
宋丁表示,不仅是上海,深圳近期也有了不限学历和户籍的公租房正在配租。此类针对行业和群体的公租房政策,扩大了公租房的保障对象,对于深圳、上海这样常住人口远大于户籍人口的城市,意义尤为重大。相比于仅仅依靠户籍、收入等过去常用的平均化指标,“这是走向公平的一个制度设计”。
但顾云昌也指出,这样的尝试更适合于人口流入、常住人口住房需求大的一二线城市,对于更多甚至还处在人口流出状态的三四线城市而言,还是要因城施策,不能一概而论。
(作者:宋兴国,蒋莎莎 编辑:张星)

7. 关于国土资源部对土地挂牌转让终止的相关文件规定!求详细或者链接!急!!在线等~~~~

国土资发〔201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去年以来,各地按照中央和部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要求,在坚持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以下简称招拍挂)制度基础上,积极探索创新城市住房用地出让政策,促进地价房价合理调整,取得了积极成效。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的要求,完善招拍挂的供地政策,加强土地出让政策在房地产市场调控中的积极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正确把握土地招拍挂出让政策的调控作用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制度是市场配置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基本制度。它充分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市场基本原则,建立了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价格形成机制,完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方向。坚持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和在房地产市场运行正常条件下按“价高者得”原则取得土地,符合市场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的基本原则,符合法律政策要求,同时在抑制行政权力干预市场,从源头上防治土地出让领域腐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部分城市商品住房价格居高不下,户型结构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布局不合理,少数规划的商品住房优质地块和二三线城市商品住房土地出让存在着地价非理性上涨的可能。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各项政策和工作要求,积极主动发挥招拍挂出让土地政策的稳定市场、优化结构、促进地价房价合理调整、保障住房用地的作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从完善土地市场机制、健全土地宏观调控体系、实施节约优先战略的基本要求出发,以“保民生、促稳定”为重点,坚持土地招拍挂出让基本制度,创新和完善有效实现中央调控政策要求的土地出让政策和措施,主动解决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供地、开发利用和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实现土地经济效益与社会综合效益的统一、市场配置与宏观调控的统一,促进城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完善住房用地招拍挂计划公示制度
  市、县在向社会公布年度住房用地出让计划的基础上,建立计划出让地块开发建设的宗地条件公布机制,根据出让进度安排,进一步细化拟出让地块、地段的规划和土地使用条件,定期向社会发布细化的商品住房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各类房屋建设用地信息,同时明确意向用地者申请用地的途径和方式,公开接受用地申请。单位和个人对列入出让计划的具体地块有使用意向并提出符合规定的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实施土地招拍挂出让。公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划拨用地时,一并向社会公示申请用地单位,接受社会监督。
三、调整完善土地招拍挂出让政策
  各地要根据当地土地市场、住房建设发展阶段,对需要出让的宗地,选择恰当的土地出让方式和政策,落实政府促进土地合理布局,节约集约利用,有效合理调整地价房价,保障民生,稳定市场预期的目标。
  (一)限定房价或地价,以挂牌或拍卖方式出让政策性住房用地。
  以“限房价、竞地价”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土地出让前,会同住房建设、物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政策规定确定住房销售条件,根据拟出让宗地所在区域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水平,合理确定拟出让宗地的控制性房屋销售价格上限和住房套型面积标准,以此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约束性条件,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方案,报经政府批准后,以挂牌、拍卖方式公开出让土地使用权,符合条件、承诺地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的为土地使用权竞得人。出让成交后,竞得人接受的宗地控制性房屋销售价格、成交地价、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及违约处罚条款等,均应在成交确认书和出让合同中明确。
  以“限地价、竞房价”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土地出让前,根据拟出让宗地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同一区域基准地价和市场地价水平、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房屋销售价格和政府确定的房价控制目标等因素,综合确定拟出让宗地的出让价格,同时应确定房价的最高控制价(应低于同区域、同条件商品住房市场价),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方案,报经政府批准后,以挂牌、拍卖方式公开出让土地使用权,按照承诺销售房价最低者(开发商售房时的最高售价)确定为土地竞得人。招拍挂成交后,竞得人承诺的销售房价、成交地价、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及违约处罚条款等,均应在成交确认书和出让合同中明确。
  (二)限定配建保障性住房建设面积,以挂牌或拍卖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
  以“商品住房用地中配建保障性住房”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住房建设、规划、房屋管理和住房保障等部门确定拟出让宗地配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的面积、套数、建设进度、政府收回条件、回购价格及土地面积分摊办法等,纳入出让方案,经政府批准后,写入出让公告及文件,组织实施挂牌、拍卖。土地出让成交后,成交价款和竞得人承诺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事项一并写入成交确认书和出让合同。
  (三)对土地开发利用条件和出让地价进行综合评定,以招标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
  以“土地利用综合条件最佳”为标准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据规划条件和土地使用标准按照宗地所在区域条件、政府对开发建设的要求,制定土地出让方案和评标标准,在依法确定土地出让底价的基础上,将土地价款及交付时间、开发建设周期、建设要求、土地节约集约程度、企业以往出让合同履行情况等影响土地开发利用的因素作为评标条件,合理确定各因素权重,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标书,依法依纪,发布公告,组织招投标。经综合评标,以土地利用综合条件最佳确定土地使用者。确定中标人后,应向社会公示并将上述土地开发利用条件写入中标通知书和出让合同。
四、大力推进土地使用权出让网上运行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的出让公告、出让文件、竞买人资格、成交结果等,都应在部门户网站和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网上公开发布。积极推行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网上挂牌出让方式。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网上发布出让公告信息,明确土地开发利用、竞买人资格和违约处罚等条件,组织网上报价竞价并确定竞得人。网上挂牌出让成交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国有土地招拍挂出让规范,及时与竞得人签订纸质件的成交确认书和出让合同。对竞得人需要进行相关资料审查的,建立网上成交后的审查制度,发现受让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不具有竞买资格时,挂牌出让不成交,应重新组织出让,并对违规者进行处罚。
 五、完善土地招拍挂出让合同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政策,对附加各类开发建设销售条件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用地的出让,增加出让合同条款,完善出让合同内容,严格供后监管。政策性商品住房用地出让成交后,竞得人或中标人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的要求,按时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建房套数、套型、面积比例、容积率、项目开竣工时间、销售对象条件、房屋销售价格上限、受让人承诺的销售房价、土地转让条件、配建要求等规划、建设、土地使用条件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应当在土地出让合同或住房建设和销售合同中明确。
  为保证政策性商品住房用地及时开发利用,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在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规定的建设标准、保障性住房先行建设和先行交付、不得违规转让土地使用权等内容,对违反规定或约定的,可在出让合同中增加“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依法追究责任”等相关内容。
  各地应当加强对政策性商品住房用地出让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合同约定的,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罚,追究违约责任。
  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市、县住房供地政策制度和组织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出现的问题。也可按照本意见,探索其他用途土地出让方式和土地出让各环节的制度创新,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制度,保障和促进中央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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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效供应

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各地对列入年度供地计划的保障性住房用地,要应保尽保、及时供地。保障性住房以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安置用地,应以划拨方式供应。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商服等经营性项目用地,应按市场价有偿使用。商品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必须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保障性住房的建筑总面积、分摊的土地面积、套数、套型建筑面积、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收购的条件、保障性住房与商品住房同步建设等约束性条件。严格规范商品房用地出让行为。严格土地出让条件。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依据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宗地规划设计条件,拟定出让方案,确定为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用地的,方案中要增加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的住房销售价位、套数、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并写入出让合同,约定违约处罚条款。土地使用权人违约的,要追究相应违约责任。各地要按照《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增补本)》要求,严格控制商品房用地单宗出让面积。条件具备的地方,可以探索房地产用地出让预申请制度。严格规范土地出让底价。各地应按规定及时更新基准地价并向社会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底价应当依据土地估价结果、供地政策和土地市场行情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土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出让最低价的20%。严格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对用地者欠缴土地出让价款、闲置土地、囤地炒地、土地开发规模超过实际开发能力以及不履行土地使用合同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土地竞买。对存在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要严肃查处。严格土地出让合同管理。土地出让成交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要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出让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土地面积、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套型面积及比例、定金、交地时间及方式、价款缴纳时间及方式、开竣工时间及具体认定标准、违约责任处理。上述条款约定不完备的,不得签订合同,违规签订合同的,必须追究出让人责任。受让人逾期不签订合同的,终止供地、不得退还定金。已签合同不缴纳出让价款的,必须收回土地。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各地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统一、规范的市场建设要求,坚持和完善招拍挂出让制度。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选择部分地块,按照政府确定的限价房项目采用竞地价办法招拍挂出让土地,发挥抑制房价上涨过快的调节作用。要按照提高土地开发利用效率的原则,探索综合评标的具体方法。在确定土地出让最低价的基础上,将土地价款交付、开发建设周期、中小套型建设要求、土地节约集约程度等影响土地开发利用的因素作为评标条件,科学量化标准,合理确定各因素权重,完善评标专家库,细化评标规则,规范运作,依法依纪严格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