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解一个关于劳动合同法的案例分析。。。。法律高手进。。。

2024-05-06 02:06

1. 求解一个关于劳动合同法的案例分析。。。。法律高手进。。。

【劳动合同 订立】《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求解一个关于劳动合同法的案例分析。。。。法律高手进。。。

2. 关于劳动合同法的案例分析。

答案来自: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诉讼与仲裁法团队负责人陈卓 律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李某利用假学历证书骗取公司信任,双方签订的是无效劳动合同。据此,上述公司有权对此劳动合同实施撤销,李某不但没有权利要求得到只有解除合同才可能有的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而且如果李某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公司有权要求赔偿。

3. 一道经典的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

请参考劳动合同法以下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可以得出结论:
1、试用期最长2个月,需要支付试用期每月少付的400元工资,即800元。
2、补足不合理的试用期间的工资至3000元,即4000元。
3、支付4个月的赔偿金,按照3000的标准,即12000元。

一道经典的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

4.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

这里分为几点:
1、企业作为用工单位,是否具备经济处罚权的问题。
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实行时期,国家通过该条例,明确"给"了企业经济处罚权、行政处罚权,迟到旷工等行为可以被经济处罚,也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开除等行政处罚;
 
国家早就意识到了,“给”一个企业经济处罚权是不妥当的,企业不是国家的执法机构,没有经济处罚。所以2008年1月15日,该条例被废止,代之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等劳动法律法规约束企业和员工的行为。劳动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再给企业经济处罚权,企业所有的经济处罚行为均是违法的,没有法律依据。
2、违约金。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除了两种情形可以约定违约金之外,其他的违约金约定条款均属于无效条款,是违法的。
这两种情形是:专项的技能培训和同业禁止竞业约定。就是单位为员工提供了专项的技能培训,签署了培训协议的,可以在培训协议里约定服务年限,违约可以收取违约金,违约金不得大于培训费,并且应以年限折算。保密竞业禁止,约定了之后,员工须遵守,同时单位应支付保密费,规定员工不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在同行业的竞争对手寻找工作,否则可以主张违约金。
除这两种情形外,其他的违约金均属于非法的。
 
启示就是要认真学习劳动相关法律法规,要不然就会出现木然的情形。
被克扣的工资都是可以主张回来的,违约金也不需要理会,而且以此理由辞职也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5.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

订立的合同中有违反劳动法的条款,这部分条款无效,且不影响其他合法条款。违法的条款以及情形包括
1.性别歧视,不愿招收女教师,除了少数特殊岗位外,无论男女都应该享受同样的劳动权。
2.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如果怀孕则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无效。
3.岗位调整是跨类别调整,如果校方拿不出劳动者同意调整的证据,此项调整也属于无效,需调整为原岗位,且补发期间减少的40%工资。
4.校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付给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金额应该为2.5到3个月工资,具体数额要看她入职是2年多一点还是超过2年半。
综上所述,校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有违反劳动法的部分,仲裁不予以支持,校方应该补发怀孕和后来调岗期间的工资,并要求调整回原来的岗位,如经协调无效,校方执意解除劳动合同,则还应赔偿2.5到3个月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

6. 关于劳动合同法的一个案例分析

这个是题吧,我谈谈看法,不一定准确。
如你所述,我会支持张某的请求。公司有三点违法:1,规章制度违法,末位淘汰制想法是好的,但没有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可是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1、末位不一定不胜任工作,末位淘汰无法律依据。
2、限期调离侵权,如果末位淘汰无法可依,限期调离就是侵犯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3、如果公司终止张某劳动合同更是错上加错。张某与单位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出现时才能终止劳动合同,现在末位淘汰依据的只有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如果张某确实也是不胜任工作,在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也应当适用解除,不能终止合同。
关于末位淘汰制,做为激励机制是可以理解的,但无论如何,要依法制定,不但要制定程序合法,还要有法可依。如果末位淘汰制在制定中,加上不胜任工作情形,和不胜任工作培训或调岗等教育过程,就会在法律保护下去推行,才能收到真正的激励效果。

7.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1.劳动合同法已经明确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规定的,需要支付违约金
2.单位为陈渝支付的费用是总的工资、奖金加学费和科研补助金,这些费用单位若有支付凭证可以作为专项培训的费用列支,是违约金的上限,根据描述,陈渝获博士学位后会单位还工作了2年,所以他支付的违约金应当为刚才违约金的上限除以10乘以8(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3.单位造成的损失的赔偿需要有单位的制度支撑,单位的制度必须是合法产生,而且造成的损失单位是要负责举证的,否则,是得不到支持的。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

8.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

1、集体合同有效:〈集体合同规定>第四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2\用人单位只支付800元,明显不合法,首先低于集体合同标准,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降工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