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理财为什么要学相关法律知识,掌握法律?

2024-05-09 13:52

1. 个人理财为什么要学相关法律知识,掌握法律?

第一理财是要根据每个人或家庭的具体财务状况和非财务状况来做出的综合规划,财务状况是指你的职业和收入的详细情况、消费支出的详细金额、现有财产的分布信息等;非财务状况如你的性格偏好、家庭成员的结构和相互间关系等情况。
  这就涉及我们的财务信息和个人隐私能否得到有效的保护.
 第二理财是贯穿一辈子的事情,我们的生活和工作在不断发展变化,我们的财务状况和财务需求也不断地跟着发生变化,需要不断调整我们的理财方案,而一次或两次的理财顾问解决不了长远的问题

个人理财为什么要学相关法律知识,掌握法律?

2. 个人理财的基本内容

个人理财,是在对个人收入、资产、负债等数据进行分析整理的基础上,根据个人对风险的偏好和承受能力,结合预定目标运用诸如储蓄、保险、证券、外汇、收藏、住房投资等多种手段管理资产和负债,合理安排资金,从而在个人风险可以接受范围内实现资产增值的最大化的过程。

普通老百姓,也就是想利用手中有数的几个钱,借助银行储蓄得几个利息,或者是参加国债回购,利率稍高些,再就是参加银行担保的信托理财,但似乎门槛高(起存5万)。 买国债也是好办法。如果你的钱可长期不动,就可以称为资金,那么你就投资长期国债。最好自己设个期限,假设为3年,那你按照国家国债发行计划,每月去购买一些。时间长了,最好形成滚动循环状态,那么坚持3年后,你享受到的就是月月收较高利息。 
理财的关键是合理计划、使用资金,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用。

具体要做好以下几方面:

1.学会节流

工资是有限的,不必要花的钱要节约,只要节约,一年还是可以省下一笔可观的收入,这是理财的第一步。

2.做好开源

有了余钱,就要合理运用,使之保值增值,使其产生较大的收益。

3.善于计划

理财的目的,不在于要赚很多很多的钱,而是在于使将来的生活有保障或生活的更好(所以说理财不只是有钱人的事,工薪阶层同样需要理财),善于计划自己的未来需求对于理财很重要。

4.合理安排资金结构

在现实消费和未来的收益之间寻求平衡点,这部分工作可以委托专业人士给自己设计,以作参考。

5.根据自己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考虑收益率

高收益的理财方案不一定是好方案,适合自己的方案才是好方案,因为收益率越高,其风险就越大。适合自己的方案是既能达到预期目的,风险最小的方案,不要盲目选择收益率最高的方案。

3. 银行理财产品相关法律法规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外资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和托管业务市场准入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理财产品相关法律法规

4. 银行从业只过了法律法规 个人理财没过 怎么算

您好,
银行从业考试成绩实行2次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考试只通过了一门,成绩只保留到下一次考试。也就是需要再下一次考试通过另外一门考试,否则上次一次那门考试成绩将作废。
例:2017年上半年报考《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个人理财》两门科目。考试只通过了《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那么在2017年下半年必须通过《个人理财》或者其他专业科目,否则2017年上半年《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成绩作废;如需取得证书,2018年需重新参加《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与《银行业专业实务》科目下任意一个专业类别方可取得,以此类推。
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5. 2014年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下半年,可以同时报考法律与综合和个人理财吗?

你好!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哦!

1、如果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以及个人理财两门通过,您可以直接拿到新版证书

2、如果只通过其中一门,您2015年再参加另一门的考试是完全可以的。

3、为您解释一下什么叫“连续两次”
新制度下考试实行2次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取得《银行业职业资格证书》需在主办方举办的连续两次考试中通过《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与《银行业专业实务》科目下任意一个专业类别方可取得。特别说明下连续两次考试为不间断计算方式,例:2014年下与2015年上同为一个滚动管理周期,以此类推。 
简单地说就是,你必须要在连续举办的两次考试中通过必考科目《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以及任意一门专业实务下的科目才能取得证书。例如,你在2014年下半年通过了个人理财,但是没通过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那你就必须要在2015年上半年的考试中通过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才能取得证书。如果在第二次考试中你还没有通过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那你就要在2015下半年重考你前面通过的个人理财以及未通过的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
这就是所谓的“2次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希望我的解释你明白!祝你考试能顺利通过哦
(=@__@=)

2014年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下半年,可以同时报考法律与综合和个人理财吗?

6. 2015年下半年考的银行从业,过了法律法规和综合能力这一门,个人理财没有过,成绩会保留吗?

一个考试年度之内通过法律法规和综合能力以及专业能力的任何一科考试,可以拿到证书,这次不考法律法规和综合能力不会影响你的上次成绩,这次只需考个人理财就可以,需要考试资料,私信

7. 银行理财产品主要涉及哪些法律法规其核心内容是什么

1、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 
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 
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外资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和托管业务市场准入事项的通知 
8、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 
9、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理财产品主要涉及哪些法律法规其核心内容是什么

8. 个人理财产品质押贷款有何风险

当前市场上的个人理财产品多种多样,在作为一种合同权利进行权利质押时要考虑具体理财产品的法律关系。但以个人理财产品的合同权利作为权利质押的标的设定质权,在法律上存在争议,在操作中存在风险。
法律有何争议
所谓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拥有的某种财产权利出质,以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就其权利转让优先受偿或者将权利凭证实行兑现受偿的权利。权利质押是质押的一种重要形式,它以担保债权的履行而设立。一般认为,以所有权以外的可转让的财产权利而作的债权担保是权利质押的基本属性。因此,可以出质的权利必须是:私法上的权利、可让与的财产权以及有权利凭证或有特定机构管理的财产权。
我国《担保法》第75条规定了权利质押的种类:一是债权质押,是以有价证券表示的债权,其权利不能脱离证券而行使,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仓单、提单;二是股权质押,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三是知识产权质押,依法可转让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中的财产权;四是普通债权。
《担保法》第75条第4项以“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未作明确的规定。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7条明确规定了“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这种情况。
在实践中,对“其他权利”的界定颇有争议。倾向于扩大解释的“肯定说”认为,只要符合可出质权利的一般特性要求,所有的财产权均可以出质;“否定说”认为,应严格遵守法定质押原则。如果没有法律上的规定,其他权利均不得出质;第三种观点认为,符合出质权利一般特性要求的权利原则上可以出质,但如果权利本身不具有商业上的稳定性,又不能控制的,则不宜作为质押的标的。
操作中有何风险
在权利质押的操作上有两个重要问题,就是对出质人权利的限制和担保物权公示的问题。在我国的立法上都把权利质押作为质押的一种,并与动产质押相提并论,但事实上,权利质押的成立和实现方法与动产质押有很多不同,动产质押生效的要件是“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而权利质押尤其是一般债权和股份、股票作为标的物的权利质押,其公示方式类似于抵押,以向质权人交付权利凭证或进行质押登记作为生效的要件。
但是个人理财产品作为合同权利质押这样一种普通债权质押,既无权利凭证可以交付,也无管理机关可以登记,所以以个人理财产品操作权利质押,连起码的“物权公示”都做不到,对“出质人行使权利限制”更是无从谈起。
所以,以个人理财产品作为权利质押标的,是否属于担保法75条第4项“其他权利”,要结合具体的理财产品来考虑;而为规避操作上的风险,则需要对现有理财产品针对性地进行法律改造设计,以使理财产品符合权利质押的法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