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水爆炸事件处理结果

2024-05-14 05:57

1. 响水爆炸事件处理结果

原天嘉宜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张勤岳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污染环境罪和单位行贿罪,撤销缓刑与原犯污染环境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55万元(人民币,下同)。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倪家巷集团罚金2000万元,对集团原任及现任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吴岳忠、倪成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和十三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原天嘉宜公司副总经理杨钢、安全总监兼总工程师耿宏等4人被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污染环境罪并罚判处九年至六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原公司副总经理、硝化车间主任、法定代表人陶在明等2人被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分别判处八年和六年有期徒刑。帮助天嘉宜公司非法贮存硝化废料的当地装卸服务部经营人张惠德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撤销缓刑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原天嘉宜公司安全科科长蒋立华和5名安全员被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五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等6家中介机构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分别被判处100万元至10万元不等罚金,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化验室副主任杨浩杰等22名责任人被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四年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污染环境罪是如何量刑
污染环境罪的量刑要视情节而定:
1、一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加重情形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污染环境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区别如下:
1、客观方面不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不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的行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则是将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投放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食用物或者饮用物中,从而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
2、犯罪主体不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3、主观方面不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响水爆炸事件处理结果

2. 响水化工爆炸事件

  有网友也直接写出了累人的逃生日记:2011年2月10日清晨5点,江苏盐城响水县虽然雨雪交加,但街上已经有大量的车,在拼命地向南奔跑。

  据街上匆忙行走的百姓透露:江苏盐城响水陈港的化工厂即将爆炸!众人纷纷打电话给亲朋好友,一传十十传百,于是有了街头全县大逃跑的画面。

  网友说,据百姓透露:我们4点就知道了这个消息,陈港附近一带的人半夜就已经全跑走了!

  小尖方向目前已经拥堵不堪,很多人已经顾不得遵守交通规则,路上轿车,三轮车里坐满了神色慌张的人,一辆摩托车上拖家带口坐了4个人,向滨海方向行驶!

  政府辟谣公安机关全力追查造谣者昨天下午记者再次连线当地居民林师傅,他说,当天夜里出来后,也闻到了一股刺鼻的味道。

  但直到昨天上午,这种味道就消失了。而之前出走的大部分人也陆续返回家中。

3. 响水爆炸事故公职人员处理结果

原天嘉宜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张勤岳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污染环境罪和单位行贿罪,撤销缓刑与原犯污染环境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55万元(人民币,下同)。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倪家巷集团罚金2000万元,对集团原任及现任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吴岳忠、倪成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和十三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原天嘉宜公司副总经理杨钢、安全总监兼总工程师耿宏等4人被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污染环境罪并罚判处九年至六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原公司副总经理、硝化车间主任、法定代表人陶在明等2人被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分别判处八年和六年有期徒刑。帮助天嘉宜公司非法贮存硝化废料的当地装卸服务部经营人张惠德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撤销缓刑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原天嘉宜公司安全科科长蒋立华和5名安全员被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五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等6家中介机构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分别被判处100万元至10万元不等罚金,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化验室副主任杨浩杰等22名责任人被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四年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原响水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孙锋等15名国家公职人员分别被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判处七年六个月至三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其中部分人员被并处罚金,孙锋等9人同时犯两罪,依法予以并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二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响水爆炸事故公职人员处理结果

4. 响水爆炸事故公职人员处理结果

法律分析:原天嘉宜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张勤岳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污染环境罪和单位行贿罪,撤销缓刑与原犯污染环境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55万元(人民币,下同)。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倪家巷集团罚金2000万元,对集团原任及现任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吴岳忠、倪成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和十三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原天嘉宜公司副总经理杨钢、安全总监兼总工程师耿宏等4人被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污染环境罪并罚判处九年至六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原公司副总经理、硝化车间主任、法定代表人陶在明等2人被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分别判处八年和六年有期徒刑。帮助天嘉宜公司非法贮存硝化废料的当地装卸服务部经营人张惠德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撤销缓刑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原天嘉宜公司安全科科长蒋立华和5名安全员被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五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等6家中介机构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分别被判处100万元至10万元不等罚金,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化验室副主任杨浩杰等22名责任人被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四年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原响水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孙锋等15名国家公职人员分别被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判处七年六个月至三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其中部分人员被并处罚金,孙锋等9人同时犯两罪,依法予以并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二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5. 响水爆炸事故处理结果

法律分析:原天嘉宜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张勤岳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污染环境罪和单位行贿罪,撤销缓刑与原犯污染环境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55万元(人民币,下同)。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倪家巷集团罚金2000万元,对集团原任及现任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吴岳忠、倪成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和十三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原天嘉宜公司副总经理杨钢、安全总监兼总工程师耿宏等4人被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污染环境罪并罚判处九年至六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原公司副总经理、硝化车间主任、法定代表人陶在明等2人被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分别判处八年和六年有期徒刑。帮助天嘉宜公司非法贮存硝化废料的当地装卸服务部经营人张惠德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撤销缓刑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原天嘉宜公司安全科科长蒋立华和5名安全员被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五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等6家中介机构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分别被判处100万元至10万元不等罚金,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化验室副主任杨浩杰等22名责任人被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四年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响水爆炸事故处理结果

6. 江苏响水特大爆炸事故是怎么回事?

根据相关媒体报道,在江苏盐城市的响水县,有一个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在去年的3月21日,中午2点48分左右,这所化工厂就发生了一起爆炸事故,造成了难以估算的后果。
事故导致78人死亡,76人受了重伤,而受到波及住院治疗的人就达640人之多,损失了198635.07万元,这起事故被称为“3.21”特大爆炸安全事故。
根据相关部门的调查得知,这起事故的起因,是源于长期违法储存硝化废料。因为这种东西长期的积热,导致持续升温引起自燃,最终引起了爆炸,其后果非常的严重。
更加恶劣的是,该公司的法人张勤岳还曾贿赂国家公职人员,为的是牟取非法利益,其情节非常严重,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扩展资料:
案件判决结果:
从这次爆炸案中,还有6家中介机构从中作假,指使当地相关部门没有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盐城市环保、应急管理等部门,玩忽职守,把关不严,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张勤岳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罚款155万元。倪家巷集团罚款2千万元,对该集团法人吴岳忠、总经理倪成良获刑12年和13年,剥夺政治权利。
天嘉宜副总经理杨钢、安全总监耿宏等人,根据情节大小,获刑6年到9年不等处罚。原法人陶在明等2人,获刑6年到8年不等处罚。帮助该公司装卸服务的经营人张惠德获刑4年。
该公司安全科6名成员,获刑1年6个月到5年。环境监测6家中介机构,处以10万到100万不等罚款。孙峰等15名公职人员,被判处3年3个月到7年6个月处罚。
一审公开宣判后,大部分人对此表示悔罪认罪,并且当庭表示不上诉。此次案件由盐城市中院联合响水、射阳等7所法院公开审理。

7. 江苏响水特大爆炸事故宣判,该案件的判决结果是什么?

近日关于“3.21”特大爆炸事故所涉及的22起刑事案件一起进行了公开宣判。此次案件所涉及参与的法院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所辖响水,射阳等7个基层人民法院。并且此次事件牵扯了7个被告单位和53名被告人员并对他们依法进行相关刑罚。

    关于此次事件,起初是由于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的原因。据了解,该公司长期违法储存硝化废料,并且因为废料持续积热导致自燃并且引发了硝化废料的爆炸。此次的大爆炸对社会造成了重大的影响,也对在场人员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后果。共造成了78人死亡,76人重伤,还涉及了640人住院治疗,直接造成了经济损失高达19.8亿多。

     据了解,天嘉宜公司负责人是由其控股公司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派出的人员担任。重大决定都是由倪家巷公司决定,而为了公司利益在天嘉宜实力不足时扔坚持 上马间苯二胺项目生产和硝化工段,并且知道硝化废料有毒、易燃易爆的情况之下还储存在安全性不是很高的地方。才最终导致了此次严重的社会影响。

    根据江苏省法院的最终宣判被告人员及其相关单位非法贮存危险物质,污染环境并且还夹杂着行贿的罪名。最终决定原天嘉宜公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张勤岳判处二十年有期徒刑,并且被剥夺政治权利5年,处罚金额155万元人民币。对倪家巷集团非法贮存危险物罚金2000万元人民币。并对集团原任及现任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吴岳忠、倪成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和十三年。原天嘉宜副总经理杨钢,安全总监兼总工程师耿红等4人判处九年至六年不等的处罚等。

江苏响水特大爆炸事故宣判,该案件的判决结果是什么?

8. 公布江苏响水特大爆炸事故一审判决结果,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人是谁?

2019年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发生了一起特大爆炸事故,事故造成了极大的后果,造成多人死亡、受伤,并且有百人入院治疗。近期,针对此爆炸事件的审判结果是已经出来了,倪家巷集团、倪家巷集团和天嘉宜公司相关责任人应该对此次爆炸事件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并且天嘉宜公司的法定负责人也要承担刑事责任,因此这起事故的主要负责人还是倪家巷公司和天嘉宜公司以及有关人员。
一、江苏响水特大爆炸事故的发生2019年3月21日,位于江苏盐城响水县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发生了特大爆炸,该爆炸对方圆二十公里的F地方以及人员都造成了巨大的影响。该起事故不论是对群众的生命安全造成巨大影响,同时也造成了直接或者间接的经济损失达19多万元。因为这起事故,78人失去生命,76人受伤,还有几百人因伤入院治疗,可见其影响有多大。

二、该事故起因导致该事故的直接起因是因为天嘉宜公司长期储存的的硝化废料遇热造成的自燃爆炸,但其中牵连人员颇广。倪家巷集团与天嘉宜公司一同进行不法的勾当,明知道设备质量不过关还投入使用,并且对于硝化废料的存在也没有进行处理,促使这起爆炸的产生。

三、该事故的判决结果以下,相关负责人将承担相应责任目前该事故的一审判决结果是已经出来了,天嘉宜公司的法人也是前总经理,获刑20年,倪家巷集团受罚2000万元,天嘉宜公司也是处罚了较大金额。其他涉及的有关人员以及单位也是不同程度的受到了处罚。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