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持有哪几种方式?

2024-05-19 05:08

1.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持有哪几种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持有哪几种方式 (一)挂名代持 挂名代持系指名义股东持有股权,但所有 股东权利 、义务均由实际出资人享有并承担,名义股东仅起挂名作用。在挂名代持情形下,名义股东的角色仅为“提线木偶”,向实际出资人提供的是“代为”进行意思表示和接受结果的服务,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关系应为委托。 (二)完全代持 完全代持系指实际出资人仅享有股权的投资收益,股东的其他权利义务均由名义股东享有和承担。在完全代持情形下,如完全代持符合《 信托法 》关于信托,尤其是信托财产独立性的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按照《信托法》的规定签订了信托书面文件,则二者之间的关系应属于信托法律关系;如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无形成信托法律关系的意愿,也未就代持股权的处分按照信托特有的方式进行约定,此时,完全代持并不符合《信托法》关于信托,尤其是信托财产独立性的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关系应为委托。 (三)不完全代持 不完全代持系指处于挂名代持与完全代持之间的状态,即实际出资人除享有投资收益外,还享有部分其他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名义股东享有并承担其余的股东权利和义务。基于对挂名代持和完全代持法律关系的讨论结果,不完全代持中,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关系应为委托。 股权代持主要为信托和 代理 。法人代持的三种方式主要想体现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的权力和义务,不同的方式代表的权利义务也不同,通过不同的权利义务也可以分辨是哪种代持方式。 《信托法》 第六条 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第七条 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持有哪几种方式?

2. 代持公司法人

法律分析: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持有挂名代持、完全代持和不完全代持三种。挂名代持即名义股东仅起挂名作用;完全代持即实际出资人享有投资收益,其他权利义务均由名义股东享有和承担;不完全代持即实际出资人在享有投资收益外还享有部分其他权利和义务,名义股东享有并承担其余股东权利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3. 公司法人个股份代持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股权代持就是在一个公司设立之后,发起人成为了公司的股东,如果其他人也想出资成为公司的股东,只要尽到出资义务就可以了,生活中有很多名义股东,就是所谓的股权代持,是和第三人签订了代持合同,由名义股东代替实际的出资人履行职责。那么关于公司法人个股份代持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一、股权代持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法律性质
在此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往往仅通过一纸协议确定存在代为持有股权或股份的事实。如果说股权代持还带有一定模糊性的话,股权信托则是一个较早为人们所熟知并被很多信托投资公司应用的概念。股权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持有的某公司的股权移交给受托人,或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该资金定向投资于某公司,受托人因持有某公司的股份而取得的收益,归属于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虽然股权信托与股权代持都是委托人将股权委托给名义持有人持有,但股权代持相对于股权信托的概念外延要宽泛许多,如股权信托关注的是股权的收益,而股权代持则更多关注股权持有方式的隐蔽;股权信托注重信托人的具体管理运作,而股权代持多注重股权的归属;股权信托可操作的空间受到很多限制,目前信托投资公司也多用于职工持股中,而股权代持方式有多种多样,操作更加灵活。股权信托在证监会的文件中多有涉及,也非本文重点,故在此不多赘述。
价值判断
在关于对股权代持的看法上面,理论界比较流行的观点有形式说和实质说两种。形式说认为,从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应仅将名义出资人视为公司股东。因为如果对有限责任公司来讲,其有非常浓厚的人合性质,我国公司法赋予公司股东在股权转让中的表决权及优先购买权即无非不是强调公司的稳定性。即使针对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因为经营者的诚信和经营状况的透明度直接影响到股市信心和千百万人的切身利益,所以披露程度不可谓不高,如果任由股东采取股权代持之方式,势必造成证券市场的无序和混乱。而实质说则认为,从当事人意思自治角度出发,只要没有触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公共道德、公序良俗,交易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应尽量予以满足和保护,而不能简单地凭登记或公示片面的违背交易者的真实愿望。
韩国商法第332条第2款规定:“经他人承诺而以其名义认购股份者,承担与他人连带缴纳的责任。”该条款在明确名义股东出资义务的同时,也明确了实际出资人的相关责任,从理论上侧重于实质说。《香港公司条例》第2条、第28A条、第128条同时提及了“代名人”的概念,该条例第168条中对代名人持有股份进行了肯定:“由代名人代表受让人公司持有或收购的股份;或(如受让人公司是某个公司集团的成员)由同一公司集团的成员公司持有或收购的股份,或由代名人代表该成员公司持有或收购的股份,均须视为由受让人公司所持有或收购。……”由上可以看出,香港公司条例虽然没有直接规定“代名人”与被代名人之间的法律责任界定问题,但在实质上确立了代名人的合法法律地位,在理论上倾向于实质说。
与其他法域相继接受或规制“股权代持”这个概念相比,我国立法的空白仍是一个遗憾。通观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乃至其他规范性文件,至今没有有关股权代持的任何规定。唯一对该问题有所涉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下半年刊出的《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其中第19条这样规定:“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出资的,其约定不得对抗公司。但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出资,且公司已经认可以其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的,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股权。”[1]该征求意见稿中对股权代持所持有的观点在立法上显然已更接近于真意主义和实质说,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倾注了更多关注,然而遗憾的是该规定至今尚未被正式颁布。

公司法人个股份代持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4. 公司法人个股份代持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股权代持就是在一个 公司设立 之后,发起人成为了公司的股东,如果其他人也想出资成为公司的股东,只要尽到出资义务就可以了,生活中有很多名义股东,就是所谓的股权代持,是和第三人签订了代持合同,由名义股东代替实际的出资人履行职责。那么关于 公司法 人个股份代持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一、股权代持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 股东权利 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法律性质 在此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往往仅通过一纸协议确定存在代为持有股权或股份的事实。如果说股权代持还带有一定模糊性的话,股权信托则是一个较早为人们所熟知并被很多信托投资公司应用的概念。股权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持有的某公司的股权移交给受托人,或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该资金定向投资于某公司,受托人因持有某公司的股份而取得的收益,归属于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虽然股权信托与股权代持都是委托人将股权委托给名义持有人持有,但股权代持相对于股权信托的概念外延要宽泛许多,如股权信托关注的是股权的收益,而股权代持则更多关注股权持有方式的隐蔽;股权信托注重信托人的具体管理运作,而股权代持多注重股权的归属;股权信托可操作的空间受到很多限制,目前信托投资公司也多用于职工持股中,而股权代持方式有多种多样,操作更加灵活。股权信托在证监会的文件中多有涉及,也非本文重点,故在此不多赘述。 价值判断 在关于对股权代持的看法上面,理论界比较流行的观点有形式说和实质说两种。形式说认为,从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应仅将名义出资人视为公司股东。因为如果对 有限责任公司 来讲,其有非常浓厚的人合性质,我国公司法赋予公司股东在 股权转让 中的表决权及优先购买权即无非不是强调公司的稳定性。即使针对 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是 上市公司 ,因为经营者的诚信和经营状况的透明度直接影响到股市信心和千百万人的切身利益,所以披露程度不可谓不高,如果任由股东采取股权代持之方式,势必造成证券市场的无序和混乱。而实质说则认为,从当事人意思自治角度出发,只要没有触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公共道德、公序良俗,交易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应尽量予以满足和保护,而不能简单地凭登记或公示片面的违背交易者的真实愿望。 韩国商法第332条第2款规定:“经他人承诺而以其名义认购股份者,承担与他人连带缴纳的责任。”该条款在明确名义股东出资义务的同时,也明确了实际出资人的相关责任,从理论上侧重于实质说。 《香港公司条例》第2条、第28A条、第128条同时提及了“代名人”的概念,该条例第168条中对代名人持有股份进行了肯定:“由代名人代表受让人公司持有或收购的股份;或(如受让人公司是某个公司集团的成员)由同一公司集团的成员公司持有或收购的股份,或由代名人代表该成员公司持有或收购的股份,均须视为由受让人公司所持有或收购。??” 由上可以看出,香港公司条例虽然没有直接规定“代名人”与被代名人之间的法律责任界定问题,但在实质上确立了代名人的合法法律地位,在理论上倾向于实质说。 与其他法域相继接受或规制“股权代持”这个概念相比,我国立法的空白仍是一个遗憾。通观我国法律、行政 法规 乃至其他规范性文件,至今没有有关股权代持的任何规定。唯一对该问题有所涉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下半年刊出的《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其中第19条这样规定:“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出资的,其约定不得对抗公司。但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出资,且公司已经认可以其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的,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股权。” [1] 该征求意见稿中对股权代持所持有的观点在立法上显然已更接近于真意主义和实质说,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倾注了更多关注,然而遗憾的是该规定至今尚未被正式颁布。  公司法人个股份代持 的内容是怎么样的?关于股份代持就是公司法中规定的名义股东还有实际股东的内容,名义股东本身没有为公司出资,但是实际出资人为公司出资,双方签订了关于股权代持的协议,根据协议双方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5. 由公司代持个人股份是否合法

公司代持个人股份是合法的。公司可以代持个人股份。股权代持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都是有效的。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由公司代持个人股份是否合法

6. 由公司代持个人股份是否合法

公司代持个人股份是合法的。公司可以代持个人股份。股权代持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都是有效的。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
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7. 由公司代持个人股份是否合法

公司代持个人股份是合法的。公司可以代持个人股份。股权代持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都是有效的。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一、公司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是否为代理关系
隐名股东,是指实际认缴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实际享有出资权益,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公司工商登记档案均未记载其为公司股东,或者记载的持股数额少于其实际持股数额的投资者。
显名股东,是指未实际认缴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不实际享有出资权益,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公司工商档案记载其为股东,或者记载的持股数额多于其实际持股数额的投资者。
股权代持,是指显名股东按照约定持有隐名股东投资形成的股权或者股份。
二、隐名股东权益如何维护
第一,采用书面协议明确显明股东和隐名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争取与其他股东以及公司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对股权代持的知悉和同意。
第三,积极参与公司管理,充分行使股东权利。
第四,关注显名股东持股情况,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三、怎么规避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
规避方式如下:
1.应与显名股东签署规范的《股权代持协议》;
2.隐名股东对公司的实际出资应清晰地流向公司账户,并保留完整的财务流转凭据,以表明其已对公司进行实际出资;
3.适度参与公司经营,建议尽可能在公司内部使身份显名化,并达到公司股份转让的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要求。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
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由公司代持个人股份是否合法

8. 由公司代持个人股份是否合法

公司代持个人股份是合法的。公司可以代持个人股份。股权代持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都是有效的。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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