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如何办理

2024-05-09 01:14

1. 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如何办理

  办理跨境转账业务时,需要账号进行实名制验证,办理流程如下:
  一、开通电子账户及跨境结算业务;
  二、填写付款要素,进行转账流程;
  三、收款方收款。
  人民币跨境结算是指有跨境贸易及零售结算需求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以人民币作为跨境结算的货币。为客户提供办理以人民币作为计价货币的跨境付款和收款服务。

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如何办理

2.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如何办理

详细办理流程及说明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等相关要求:境内代理银行在为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时,应当要求境外参加银行提供其在本国或本地区的登记注册文件或者本国监管部门批准其成立的证明、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签字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作为开户证明文件,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境内代理银行为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填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备案表》(备案表格式和内容由试点地区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确定),连同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复印件、境外参加银行的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及其他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境外参加银行的同业往来账户只能用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该类账户暂不纳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但境内代理银行应在本行管理系统中对该类账户做特殊标记。试点企业应当在首次办理业务时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供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海关编码、税务登记号及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等信息。试点企业申请人民币支付业务时应当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供进出口报关时间或预计报关时间及有关进出口交易信息,如实填写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收款说明和进口付款说明(见附表),配合境内结算银行进行贸易单证真实性和一致性审核工作。预收预付对应货物报关后,或未按照预计时间报关的,试点企业应当及时通知境内结算银行实际报关时间或调整后的预计报关时间。试点企业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出口收取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30%的,试点企业应当自收到境外人民币货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其境内结算银行补交下列资料及凭证:(一)企业超比例情况说明;(二)出口报关单(境内结算银行审核原件后留存复印件);(三)试点企业加工贸易合同或所在地商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境内结算银行审核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补交上述资料或凭证的试点企业,境内结算银行不得为其继续办理超过合同金额30%的人民币资金收付,情节严重的,暂停为该试点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并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3. 人民币跨境结算的如何办理

办理跨境转账业务时,需要您的账号进行实名制验证,办理流程如下: 一、开通电子账户及跨境结算业务 二、填写付款要素,进行转账流程 三、收款方收款

人民币跨境结算的如何办理

4. 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一般应分两种情况来说,在人民币升值预期环境下,境内企业更愿意出口收取人民币;在人民币贬值预期环境下,境内企业更愿意进口支付人民币;境外企业的意愿则恰好相反。因此,以人民币为结算币种的贸易关系的达成,必须建立在双方企业相互协商、双方利益协调的基础之上。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与之前的外币国际结算业务流程相类似,企业仍需要向银行递交相关的业务申请书以及贸易合同等基础资料。此外,企业还须注意以下几点:人民币跨境结算所对应的报关币种应当为人民币;人民币跨境结算项下无需办理外汇核销手续;报关无需提供核销单;按照人民银行要求,企业申请办理业务时需提交《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进口付款说明》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收款说明》。
(1)企业在收款、付款活动中无需担心汇率的远期波动,无需通过提前叙做远期交易来规避汇率风险,从而避免了额外的风险和成本。例如:国内某公司于3个月之后可收取出口货款100万美元,并准备结汇为人民币、用以支付境内原材料采购;若3个月后人民币升值2%,则该公司将直接承担2%的汇率损失,从而使采购资金产生缺口;为避免风险,公司决定提前办理远期结汇、锁定结汇汇率,但需为此承担部分银行费用。在此情况下,若企业直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则无论远期汇率如何变动,企业所收取的货款都足以支付境内采购的价款,并无需为此支付额外的费用。
(2)企业的收、支活动都采用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无须承担货币兑换成本。例如:国内某公司每个月对外支付的进口货款为100万美元,若公司以自有人民币资金通过银行购买美元,则须承担一定比例的兑换费用;若通过银行办理美元贸易融资,则面临融资利率波动幅度大的风险,在国内外币资金流动性紧张时,公司须承担高额的美元融资利息。对于此种情况,若公司直接对外支付人民币,则可以免除货币兑换环节的费用;由于国内的人民币货币市场成熟稳定,资金供给充足、融资形式丰富多样,公司办理人民币融资手续相对简便,也无需担心融资利率的异常波动。
(3)企业办理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无需办理外汇核销、出口收汇无需经过待核查账户,结算手续相对简化。
(4)人民币跨境结算所产生的对外负债不纳入外债指标管理,因此企业申请对外开立90天以上的远期信用证,无需受到境内银行短期外债指标的限制。0

5. 跨境汇款需要哪些手续?

线上汇款不需要什么手续,一般带有银联标识支持国际业务的银行卡都可以进行国际转账,流程几乎差距不大,例举若在CBi银行进行国际转账流程如下:

1、前往企业网银/个人登录界面,插入U盾登录自己的账户。
2、进入账户管理页,进入账户功能,选择想要转账的货币。
3、按步骤填写信息即可

资料拓展:
在《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第十四条规定了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的相关条例。

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五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身份证在银行办理;超出以上金额的,评经常项目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

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凭本人身份证在银行办理,超出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来办理。

此外,对于居民个人外汇结汇、售汇年度限额都是五万美元。

如果你有大额的外币存单需要汇出境外,超过五万美元,是需要提供真实性的交易历史凭证的,对外汇这块有严格的条例规定,不是想汇多少就汇多少。

跨境汇款需要哪些手续?

6.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贸易便利化,保障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试点企业和商业银行的行为,防范相关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允许指定的、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的结算,支持商业银行为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第三条 国务院批准试点地区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试点地区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当地有关部门推荐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试点企业,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最终确定试点企业名单。在推荐试点企业时,要核实试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真实身份,确保试点企业登记注册实名制,并遵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各项规定。试点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依法处罚,取消其试点资格。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调控、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需要,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进行总量调控。第六条 试点企业与境外企业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可以通过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也可以通过境内商业银行代理境外商业银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第七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香港金融管理局、澳门金融管理局认可,已加入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并进行港澳人民币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可以作为港澳人民币清算行,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清算服务。第八条 试点地区内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境内结算银行),遵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有关规定,可以为试点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第九条 试点地区内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境内代理银行),可以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参加银行(以下简称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为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代理境外参加银行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支付。境内代理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将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和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第十条 境内代理银行可以对境外参加银行开立的账户设定铺底资金要求,并可以为境外参加银行提供铺底资金兑换服务。第十一条 境内代理银行可以依境外参加银行的要求在限额内购售人民币,购售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第十二条 境内代理银行可以为在其开有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境外参加银行提供人民币账户融资,用于满足账户头寸临时性需求,融资额度与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第十三条 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从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兑换人民币和拆借资金,兑换人民币和拆借限额、期限等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第十四条 境内结算银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逐步提供人民币贸易融资服务。第十五条 人民币跨境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第十六条 境内结算银行和境内代理银行应当按照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的具体情况。第十七条 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具体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第十八条 试点企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办理报关和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需要提供外汇核销单。境内结算银行和境内代理银行应当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依法向税务部门提供试点企业有关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数据、资料。第十九条 试点企业应当确保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贸易真实性,应当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台账,准确记录进出口报关信息和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第二十条 对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的国际收支交易,试点企业和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境内代理银行办理购售人民币业务,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购售人民币统计。第二十一条 跨境贸易项下涉及的居民对非居民的人民币负债,暂按外债统计监测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7.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为促进贸易便利化,保障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顺利进行,规范试点企业和银行行为,防范相关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国务院批准试点地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适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 法律依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贸易便利化,保障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顺利进行,规范试点企业和银行行为,防范相关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批准的试点地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8.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等六部门于2009年7月1日联合发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业务范围、运作方式,试点企业的选择、清算渠道的选择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点地区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当地有关部门推荐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试点企业,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最终确定试点企业名单。在推荐试点企业时,要核实试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真实身份,确保试点企业登记注册实名制,并遵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各项规定。试点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依法处罚,取消其试点资格。境内结算银行的业务范围:1、按照人民银行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按照反洗钱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的具体情况;2、对于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项下涉及的国际收支交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按照外债统计监测的有关规定对人民币跨境贸易项下涉及的居民对非居民的负债办理外债登记,但不纳入外债管理;3、应按人民银行相关要求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并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法律依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第二条 国家允许指定的、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的结算,支持商业银行为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第三条 国务院批准试点地区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