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都干什么?

2024-05-17 16:09

1. 律师都干什么?


律师都干什么?

2. 律师是干什么的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按照工作性质划分,律师可分为专职律师与兼职律师,按照业务范围划分,律师可分为民事律师、刑事律师和行政律师,按照服务对象和工作身份,分为社会律师、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律师业务主要分为诉讼业务与非诉讼业务。
同时,根据《律师法》第五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
(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八条 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
(二)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的。
第十条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
第十一条 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十二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第十三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3. 律师是干什么的

律师的工作内容是:1、为委托人提供有关法律问题的意见;2、草拟、审查法律文书;3、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4、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5、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是指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律师是干什么的

4. 律师是干什么的

童年时,身处大草原乡村僻壤,不知律师为何物,就知道大律师施洋;八十年代中期,家乡破获了一起偷盗牲畜的大案。草原上偷盗牲畜最为人们所不齿,也是毁掉人们生计的行为,等同于烧毁农村的粮食。该团伙盗窃牲畜数量特别巨大,影响特别恶劣。群情激愤,似乎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终于基层法院开庭审理(那时基层法院可以判处死刑案的),对于主犯奔着就是死刑去的;殊不料他们的辩护律师是北京请来的,与当地法官、检察官激辩法庭,场面上“不敌律师”,后来,律师被“请出法庭”。当时的记忆就是律师为“坏人”说话,律师还可以被赶出法庭。他们怎么不像大律师施洋呢,那时的我还是很纠结的。
上学后,律师出现在文学以及影视作品中,形象越来越丰满。《天使的愤怒》里的詹宁弗帕特里克,《你为谁辩护》里的梅臻、方泊定;再后来,田文昌等一批知名律师们不断的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一个个慷慨激昂,义正言辞,律师在我的印象里应该就是正义的化身。
执着于自己对法律的信仰,追逐大律师们的脚步,我这个理工科的毕业生终于有幸成为了一名执业律师。初生牛犊,给自己立下
“不因穷人的贫穷而拒绝辩护,不因富人的富有而谄媚”的信条。遇到不公拍案而起,为维护正义分文不收而仗义直言;曾经也是慷慨激昂,据理力争,也曾步步掣肘,举步维艰。走过数年,发现应了王国维所说的第二境界“昨夜西风凋碧树,独上高楼,望断天涯路”。律师不应该是正义的维护者,他应该有更多的内涵。
从小到大,我们熟悉了包公断案传奇、狄仁杰断案传奇等等断案高手们经典故事;觉得他们太神奇了,几番推理,让嫌犯哑口无言低头认罪,最后加一句“供认不讳”(沿用至今)。是啊,自由心证加上公权力的助阵,这才有了“人犯王法心无主”的老话。在现代呢,于是就有了佘祥林,有了赵作海,但他们还是有幸运的一面的,那就是真凶落网了。还有很多悬案呢,真凶会出来解困吗?要知道佘祥林们最初被判也是民心所向呀。一个错案等于一个冤案加一个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公权力没有制衡,对于不懂法律的犯罪嫌疑人而言,是太强大啦,没有法律专业的知识,不是法律方面的专家,被冤枉的也在所难免。那么制衡这个公权力,就应该是律师的刑事诉讼案中职责所在啦。于是律师们站出来了,他们要让罪犯公正的得到罪刑法定的判处;被冤枉的犯罪嫌疑人得到无罪的判决。
“路漫漫而其修远,吾将上下而求索”,路虽艰,仍见前行。律师就不应该是正义的维护者,应该是权利的制衡者,不止在刑事诉讼他应该被赋予更多的职责。

5. 律师是干什么的呢

但是,总觉得“法律服务”不能真切地表达出律师的职业定位、职业属性。
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只是基本的表征,是律师职业的载体;律师通过提供各种各样的法律服务,也就是通过承接各种各样的受托法律性的代理事项而提供的法律服务,并以此为载体履行自己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使命。然而,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是如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呢?是以为,律师如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如何”,将蕴含律师职业的真切定位和属性。这里的“如何”是指律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运用的方式方法。而这种方式方法的根本特征,就是律师的职业定位和职业属性。这种方式方法,不论是非诉讼法律服务中的,还是诉讼法律服务中的,其根本的特征是什么呢?当然,可以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但是,这里认为的根本特征,就是以理辨法律的正确实施的方式来实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律师以提供法律服务为职业载体,以理辨法律的正确实施为职业属性。这就为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找到了准确的定位。也就是说,律师是提供法律服务,理辨法律正确实施的法律职业工作者。
从律师的业务范围看,律师的法律服务包括依法代理辩护、代理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受聘行政法律服务、受聘企业法律服务、出具专项法律文书(意见)、法律咨询、讲座等等。律师在这些业务中,毫无疑问,不论什么样的方式方法履行职责,其中心都是为着理辨法律的正确实施。唯如此,才能判断所承接的法律事务的正当性所在,才能判断其中的合法权益所在。这无疑是律师工作的真正内核,根本特征。
从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根本属性看,国家设立律师制度,就是要充分发挥律师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如何发挥作用呢?律师不是司法工作者,律师不是国家法律的监督者,这应该是我们的共识。然而,我们必须认同,我们必须自信:律师是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理辨工作者——律师的刑事辩护是理辨国家刑事法律的正确实施,律师的民事代理是理辨国家民事法律的正确实施,律师行政诉讼代理是理辨国家行政法律的正确实施,等等。律师所有的业务职责,其根本特征都是在理辨法律的正确实施,以使执法者、司法者正确实施法律、适用法律,唯如此,才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这无疑,呈现出了律师的理辨职能,成为国家法律的理辨工作者,与司法工作者、执法工作者一道共同构成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群体。在这个法律职业群体中,各司其职,才能推动法治国家的完善。律师业才能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充分发挥作用。唯如此确定律师的职业特征,才能形成真正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律师制度。
从我国法律实施的现实看,执法权和司法权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履行的,这是现状,也是世界通行的做法。在司法当中,还包括法律的监督一环,也是专门的国家机关的一种职能和职责。我国是由检察机关履行的。然而,在执法过程中,在司法过程中,难免产生错误的执法或枉法的裁决,抑或产生执法的不公或司法的偏差;而这种错误的、枉法的,抑或不公的、偏差的感受者,是被执法的社会主体或司法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民事司法中的当事人以及行政司法中的当事人。国家为了给这种感受者以救济,设置了申诉制度,赋予其陈述权和申诉权,并于宪法中固定下来,以各种程序法的制度落实下来,给以充分的救济。在这种法律制度的设置中,律师制度也应运而生,赋予了律师可以给上述感受者提供法律服务的权利。在这个意义上,律师是最先接受这些感受者的人。正所谓“春江水暖鸭先知”。律师为了维护这些感受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各种救济渠道中,以理辨法律正确实施的形式发挥职能,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律师在法律实施中的理辨功能应予明确凸现,以与执法权和司法权形成抗衡。律师的这种职业属性,已经是现实的,并将证明是当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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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是干什么的呢

6. 律师一般做什么呢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按照工作性质划分,律师可分为专职律师与兼职律师,按照业务范围划分,律师可分为民事律师、刑事律师和行政律师,按照服务对象和工作身份,分为社会律师、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律师业务主要分为诉讼业务与非诉讼业务。律师职业的基本特征是。具备必须的法律专业知识。以提供法律服务为职能。受国家保护和管理。

  律师的作用有哪些具体如下:

  (一)首先,律师拥有如下权利:
  1、律师执业时,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和剥夺,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名誉不受损害。
  2、律师参加诉讼活动,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可以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代理出席法庭参加诉讼,以及享有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3、律师承办案件,可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情况。

  (二)律师拥有专业法律知识,可以接受委托处理下列事务:

  ◆代理民事诉讼
  1、担任一审案件原告人的代理人
  2、担任一审案件被告人的代理人
  3、在民事案件审判监督程序中的代理
  4、在执行程序中的代理

  ◆代理刑事诉讼
  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
  2、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
  3、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
  4、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
  5、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人
  6、担任自诉案件的代理人
  7、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代理人
  8、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
  9、担任刑事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代理行政诉讼
  1、在一审中的代理
  2、在二审中的代理
  3、在申诉中的代理

  ◆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1、担任法律顾问
  2、代理仲裁
  3、代理行政复议
  4、解答法律询问
  5、代书

  ◆办理金融证券法律事务
  1、外债登记
  2、股票发行上市

  ◆办理知识产权法律事务
  1、著作权业务
  2、专利业务
  3、商标业务
  4、不正当竞争案件的代理

  ◆办理房地产买卖法律事务
  1、参与谈判
  2、承建商、开发商资信调查
  3、合同审查
  4、代办预售合同登记

  ◆其他公司及个人法律事务 法律许可范围内一切法律事务

7. 律师是干什么的?

但是,总觉得“法律服务”不能真切地表达出律师的职业定位、职业属性。
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只是基本的表征,是律师职业的载体;律师通过提供各种各样的法律服务,也就是通过承接各种各样的受托法律性的代理事项而提供的法律服务,并以此为载体履行自己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使命。然而,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是如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呢?是以为,律师如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如何”,将蕴含律师职业的真切定位和属性。这里的“如何”是指律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运用的方式方法。而这种方式方法的根本特征,就是律师的职业定位和职业属性。这种方式方法,不论是非诉讼法律服务中的,还是诉讼法律服务中的,其根本的特征是什么呢?当然,可以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但是,这里认为的根本特征,就是以理辨法律的正确实施的方式来实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律师以提供法律服务为职业载体,以理辨法律的正确实施为职业属性。这就为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找到了准确的定位。也就是说,律师是提供法律服务,理辨法律正确实施的法律职业工作者。
从律师的业务范围看,律师的法律服务包括依法代理辩护、代理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受聘行政法律服务、受聘企业法律服务、出具专项法律文书(意见)、法律咨询、讲座等等。律师在这些业务中,毫无疑问,不论什么样的方式方法履行职责,其中心都是为着理辨法律的正确实施。唯如此,才能判断所承接的法律事务的正当性所在,才能判断其中的合法权益所在。这无疑是律师工作的真正内核,根本特征。
从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根本属性看,国家设立律师制度,就是要充分发挥律师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如何发挥作用呢?律师不是司法工作者,律师不是国家法律的监督者,这应该是我们的共识。然而,我们必须认同,我们必须自信:律师是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理辨工作者——律师的刑事辩护是理辨国家刑事法律的正确实施,律师的民事代理是理辨国家民事法律的正确实施,律师行政诉讼代理是理辨国家行政法律的正确实施,等等。律师所有的业务职责,其根本特征都是在理辨法律的正确实施,以使执法者、司法者正确实施法律、适用法律,唯如此,才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这无疑,呈现出了律师的理辨职能,成为国家法律的理辨工作者,与司法工作者、执法工作者一道共同构成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群体。在这个法律职业群体中,各司其职,才能推动法治国家的完善。律师业才能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充分发挥作用。唯如此确定律师的职业特征,才能形成真正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律师制度。
从我国法律实施的现实看,执法权和司法权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履行的,这是现状,也是世界通行的做法。在司法当中,还包括法律的监督一环,也是专门的国家机关的一种职能和职责。我国是由检察机关履行的。然而,在执法过程中,在司法过程中,难免产生错误的执法或枉法的裁决,抑或产生执法的不公或司法的偏差;而这种错误的、枉法的,抑或不公的、偏差的感受者,是被执法的社会主体或司法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民事司法中的当事人以及行政司法中的当事人。国家为了给这种感受者以救济,设置了申诉制度,赋予其陈述权和申诉权,并于宪法中固定下来,以各种程序法的制度落实下来,给以充分的救济。在这种法律制度的设置中,律师制度也应运而生,赋予了律师可以给上述感受者提供法律服务的权利。在这个意义上,律师是最先接受这些感受者的人。正所谓“春江水暖鸭先知”。律师为了维护这些感受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各种救济渠道中,以理辨法律正确实施的形式发挥职能,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律师在法律实施中的理辨功能应予明确凸现,以与执法权和司法权形成抗衡。律师的这种职业属性,已经是现实的,并将证明是当然的。

律师是干什么的?

8. 律师是干嘛的

律师是一名法律工作者,以提供法律服务为生。在具体的律师工作中,大致可以分为诉讼律师和非诉讼律师两类。诉讼简而言之就是打官司、解决纠纷、争端,比如上法庭、去仲裁、调解等等。非诉讼律师主要是处理无争议对抗的法律事务,如出具法律意见、审查草拟文书、协商协商等,主要是规范预防法律风险。经常和老百姓接触的一般是诉讼律师,帮助解决各种法律纠纷。律师实际上是一名服务人员,运用自己所学的法律和相关知识,积累了处理法律事务的经验,为广大群众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