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信律师事务所在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时候,按照服务项目来划分,内部有哪些团队?

2024-05-14 10:15

1. 敦信律师事务所在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时候,按照服务项目来划分,内部有哪些团队?

北京市敦信律师事务所内

敦信律师事务所在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时候,按照服务项目来划分,内部有哪些团队?

2. 律所可以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做什么

你好,主要有以下具体的服务项目:
1、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2、参与私募基金设立模式设计(公司、合伙企业等不同形式);
3、起草设立私募基金的文本(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等);
4、进行私募基金的设立登记;
5、私募基金扩大规模(增资扩股、认股协议、入伙协议等);
6、参与对投资之前的可行性分析,出具法律意见书;、
7、合作双方签署《保密协议》;
8、对决策拟投资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9、根据拟投资项目情况,参与设计投资模式、退出模式,洽商与被投资方的《合作框架协议》;
10、根据不同的合作模式,分别起草并签署《增资扩股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
11、起草私募股权基金最终退出目标企业的协议或者条款;
12、起草办理股东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文件,正式变更或增加目标公司股东;
13、根据投资方的要求,参与目标公司治理结构设计,实现投资者管理权;
14、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时,起草相应文本,并协助完成相应法律程序。
15、其他相关的专业法律服务(涉及私募基金民事、行政、刑事等法律服务)。

3. 如果我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想要扩大私募基金的规模,敦信律师事务所可以提供这项服务吗?

可以的,扩大私募基金的规模,包括了增资扩股、认股协议、入伙协议等等。

如果我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想要扩大私募基金的规模,敦信律师事务所可以提供这项服务吗?

4. 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合作,北京敦信律师事务所如何保证私募基金的规范性?

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成立、备案以及在募投管退的业务各个环节中,敦信律师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以及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系列公告等,帮助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运作。

5. 哪些律所符合出具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资质

其实关于如何找律所早有迹可循,此前基金业协会发布问答:中国基金业协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法律意见书》,引入专业法律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是对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同时也是中国基金业协会开展私募基金行业事中自律检查、事后自律处分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核查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法律意见书》,并视情况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重大事项变更的反馈意见中提出进一步的询问,要求提供进一步的信息或出具相关法律意见。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在核查包括《法律意见书》所列事项在内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重大事项变更等内容的过程中,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采取约谈高管人员、现场检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专业协会征询意见等方式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核查。
这个法律意见书不是你想出就能出,基金业协会是需要审核的。
尽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相关规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可就中国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律师事务所及中国执业律师,均可受聘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自愿选择符合上述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但根据中国证监会、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1号)第八条的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选择具备下列条件的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1、 内部管理规范,风险控制制度健全,执业水准高,社会信誉良好; 
2、 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 其中五名以上曾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 
3、 已经办理有效的执业责任保险; 
4、 最近两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中国证监会、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1号)第九条的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鼓励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且最近两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律师参与出具法律意见书:
1、 最近三年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
2、 最近三年连续执业,且拟与其共同承办业务的律师最近3年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
3、 最近三年连续从事证券法律领域的教学、研究工作,或者接受过证券法律业务的行业培训。
此外,依据中国基金业协会近期召开的法律意见书工作座谈会,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开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抽查工作。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以风险导向为原则,聘请会员律师事务所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资料和法律意见书进行抽查。对于未能勤勉尽责的律师事务所,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不再接受由其提交的法律意见书,并提请全体会员慎重聘用有关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综上,小编认为出具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的风险不小,而小编周围靠谱的律所考虑到相关风险,报价普遍10万以上。
具体什么样的律所较为靠谱也是有迹可循的,例如,基金业协会公示从业机构包括了18家律师事务所,具体名单如下:
18家律师事务所名单

除此之外,国内的一线证券律所同样优先考虑,例如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等等。
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法律意见书,有需要的可以咨询鹰朋!我们提供法律意见书辅导,会帮您联系相关律所,为您免去寻找律所的麻烦。

哪些律所符合出具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资质

6. 私募基金调查时由律所调查的事项有哪些

根据基协给出的指引文件的规定,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当对下列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二)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三)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四)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有,请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五)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若有,请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

(六)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若有,请说明情况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七)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八)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经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九)申请机构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并说明其外包服务协议情况,是否存在潜在风险。

(十)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高管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十一)申请机构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

(十二)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的情况。

(十三)申请机构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十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7. 私募管理人常见的问题有哪些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1、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对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有何要求?名称是否必须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答: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问题解答(七)》,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此外,从专业化经营和防范利益冲突角度出发,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可能存在冲突的业务、与买方“投资管理”业务无关的卖方业务以及其他非金融业务。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名称中增加“私募”相关字样,但目前暂不做强制性要求。
2、目前一些地区对投资类企业的工商注册及经营范围、名称等变更采取了相关的限制性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范围和名称不符合协会相关自律要求,但客观上又无法完成工商信息变更的,如何处理?
答: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范围和名称的整改工作需要事先完成相关工商信息变更。考虑到近期各地相关工商注册政策处于调整期,为不影响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业务,需提交相关法律意见书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其经营范围和名称不符合协会相关自律要求,同时确出于客观原因无法进行相关工商变更的,申请机构应书面承诺不开展与本机构所从事的具体私募基金业务类型无关的其他业务,并承诺待相关工商变更手续可正常办理后,将及时完成经营范围和名称变更,并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按要求及时更新变更后的工商信息。上述承诺情况应如实告知相关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有私募基金产品的,应如实告知其投资者。
若申请机构具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明确禁止的经营范围,应进行整改并完成相关工商信息变更后才能再次提交申请,此类情形包括:私募机构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及实际经营业务包含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如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
3、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对注册资本/认缴资本、实收资本/实缴资本、实收/实缴比例等有何要求?
答:《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并未要求申请机构应当具备特定金额以上的资本金才可登记。但作为必要合理的机构运营条件,申请机构应根据自身运营情况和业务发展方向,确保有足够的资本金保证机构有效运转。相关资本金应覆盖一段时间内机构的合理人工薪酬、房屋租金等日常运营开支。律师事务所应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具备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所需的资本金、资本条件等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专业法律意见。
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收资本/实缴资本不足100万元或实收/实缴比例未达到注册资本/认缴资本的25%的情况,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中予以特别提示,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中予以公示。
4、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机构需要制定哪些基本制度?
答: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等规定制定并上传相关制度,制度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部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
此外,法律意见书中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制度是否具备有效执行的现实基础和条件出具意见。例如,相关制度的建立是否与机构现有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相匹配,是否满足机构运营的实际需求等。若私募基金管理人现有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难以完全自主有效执行相关制度,该机构可考虑采购外包服务机构的服务,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的专业服务。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经营实际情况,通过选择在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外包服务机构的专业外包服务,实现本机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目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核心竞争力。若存在上述情况,请在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同时提交外包服务协议或外包服务协议意向书。
5、申请机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是否影响登记备案?
答:申请机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的,不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但申请机构应对有关事项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则需做好相关事实性陈述,说明管理人的经营地、注册地分别所在地点,是否确实在实际经营地经营等事项。

私募管理人常见的问题有哪些

8. 私募股权基金的中介服务机构有哪些?

  您好,希望以前答案对您有所帮助!

  1) 私募代理机构(Private Placement Agent)
  私募代理机构主要为基金发起人提供基金营销与募集服务。市场上充当私募代理机构的主要有从事代理业务的私人股权公司、投资银行和专业代理公司等.
  2) 投资顾问公司(Investment Advisor)
  私人股权公司旗下的基金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主要就是投资顾问服务。此时,基金管理公司既是基金管理人,又是基金投资顾问。近年来,机构投资者将越来越多的资金配置于私人股权资产,但有些机构投资者并没有配备相应的内部人为资源(In-house),而是委托市场上的投资顾问为自己提供私人股权投资方面的服务,包括选择基金、与基金管理人谈判合伙协议条款、管理所投基金组合和机构的流动性等。他们被称为机构投资者在私人股权投资方面的“看门人”(Gatekeeper)。
  3) 投资银行(Investment Bank)
  投资银行是在私人股权投资业中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人、融资企业等主要参与者提供代理募集、收购顾问、上市承销、过桥融资等广泛的服务。
  4) 商业银行(Commercial Bank)
  商业银行主要是为基金管理人或融资企业提供融资贷款服务,特别是在大型杠杆收购中安排银团贷款。
  5) 律师事务所(Law Firm)
  律师事务所是为基金发起人或管理人编制《私募备忘录》、《有限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和代理各类主要参与人的其他法律事务。
  6) 会计事务所(Accounting Firm)
  会计事务所是为各类主要参与人提供审计、咨询、税收等广泛服务。
  7) 其他中介
  欧美私人股权投资业的产业分工比较精细,而私人股权公司的组织结构非常精简高效,特别是规模较小的公司,许多中后台职能常常都“外包”给市场的各大种中价公司,包括公司注册、网站运营和职场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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