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用自己的支付宝赚钱给别人,让别人刷资料,每天刷个三四笔会不会有问题

2024-05-08 22:19

1. 我用自己的支付宝赚钱给别人,让别人刷资料,每天刷个三四笔会不会有问题

是刷流水,犯法的。
刷流水,换种说法是洗钱行为,洗钱行为是犯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的行为。



扩展资料:
支付宝犯罪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分析及介绍
第三方支付领域的复杂多样性导致侵财犯罪行为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结合司法审判实践,根据涉案资金的来源及行为特点,并辅以侵财行为手段的差异,大致可以将案件细分为五类。
1.侵犯第三方支付账户内余额
此种情况下,行为人直接侵犯的对象为第三方支付账户内的余额钱款,不涉及绑定的银行卡等其他资金账户。
【案例一】
被告人刘某某趁同住该处的远亲被害人夏某不备,将夏使用的手机电话卡窃走。后利用该电话卡将夏支付宝账号的密码重置,将该支付宝账号内的余额以转账、向他人付款等方式支取花用,共计2.8万余元。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侵犯第三方支付账户所绑定的银行卡内资金
此种情况下,第三方支付账户充当撬动银行卡内资金的工具,行为人侵犯的财产是第三方支付账号所绑定的银行卡内的资金。
【案例二】
被告人王某某在某“德克士”快餐店借用被害人杜某某的手机后,趁被害人不注意,采用短信验证获取支付密码后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法,分两次将被害人手机支付宝账号绑定的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账户内的人民币转账至被告人自己的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账户,共窃得人民币2800元。
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有观点认为此案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3.侵犯第三方支付所关联信贷资金
此类行为是指利用支付宝等公司对受害人的授信额度,冒充被害人利用花呗、借呗等信用工具套取信贷资金,用以消费、取现等。
【案例三】
王某在途经被害人段某某房间时见房内无人,遂操作段某某留在房内的手机上的支付宝软件,通过支付宝账户的“蚂蚁借呗”功能,假冒段某某名义申请个人消费贷款5000元,并随后转账至自己冒名注册的支付宝账户使用。
一审法院以贷款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也有观点认为此案构成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
4.侵犯第三方支付所关联理财产品
此类案件是指侵财行为人冒名登录被害人的余额宝、基金等理财账户,赎回基金份额到第三方支付账户,再将所得钱款非法转移至自己账户或直接消费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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