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与高级合伙人的区别在于?

2024-05-14 22:31

1. 合伙人与高级合伙人的区别在于?

区别在关于事务的项目方面,经营会计方面,决策方面不同。
1、项目方面
关键审计合伙人指项目合伙人、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负责人,而高级合伙人与项目无关。
2、经营会计方面
指高级合伙人主要侧重于管理经营会计师事务所方面,而关键审计合伙人则不是。
3、决策方面
关键审计合伙人是审计项目组中负责对财务报表审计所涉及的重大事项作出关键判断的其他审计合伙人。

扩展资料:
合伙人权利范围
1、组织形式方面。中国目前主要有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两种形式。
2、决策管理方面。律师事务所的权力机构是合伙人(合作人)会议。
3、行政运作管理方面。过去是主任负责制,主任直接指挥秘书科(办公室)或行政人员,甚至自己直接来实施管理。
现在多数律师事务所,是合伙人既负责决策又负责日常管理,将“平等的介入管理”作为合伙人的一项不争的重要权力。
4、业务管理方面。目前多数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客户)开发多为律师个人所为。
5、分配机制方面。目前多数律师事务所采取的“提成制”,并不等于真正意义上的“效益工资制”。
参考资料:合伙人_百度百科 

合伙人与高级合伙人的区别在于?

2. 高级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区别

高级合伙人以及普通合伙人具体有何区别
一般所谓高级合伙人,有可能是这个所的创办人,所里的利润归他分享。也有可能是所谓的二级合伙人,帮助所里承担一部分费用,但是承接的案子所里不收取比例费。
1、对企业债务的责任承担方面: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可以看出,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的承担范围要大于有限合伙人。
2、与本企业交易方面: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因此,在关联交易方面,法律允许有限合伙人与本企业进行交易。
3、在竞业禁止方面: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可以看出,法律允许有限合伙人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4、在财产份额出质方面: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5、在财产份额转让方面: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可以看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转让时,仅需要按照规定进行“通知”。
6、在出资方面: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在实行公司制管理的律所中,“高级合伙人”是需要长期的晋升。
通常一名律师入职之后,成为一年级律师,以后大约每1-3年会晋升一次,成为二年级、三年级律师,通常在晋升到六年级之后可以晋升初级合伙人(或称之为二级合伙人),如果不是授薪合伙人,通常就要求创收几百万。
高级合伙人,通常是指能独立带一个团队的合伙人,对创收的要求更高。

3. 什么是高级合伙人?

问题一:律师工作证上高级合伙人是什么意思  一般是指在律所里出了资、有一定管理权、到年底参与业务分红的律师,不过现在律所内部管理都比较混乱,有些律师名义上是合伙人,就是为了让当事人认为他水平高、资格老。 
  
   问题二:律师所高级合伙人与合伙人的区别?  高级合伙人一般是有股份的,出资的, 
 一般合伙人可能只有名义,或有一点分红.
  
  
  问题三:像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是什么个情况  四大按等级分为,审计助理,高级审计员,审计经理,高级经理,合伙人,主管合伙人等几个级别。合伙人一般都是进入公司12年以上的员工,属于最高的级别,被称之为老板,拥有分红的攻利和自己单独的秘书和办公室。 
  
   问题四:基金管理公司高级合伙人是什么职务,是不是对股东的习惯性叫法?  其实就是基金公司中的叫法,只是这已经成为行业惯例了。 
  
   问题五:合伙人什么意思  搭伙,合作伙伴。 
  
   问题六:合作伙伴与合伙人之间的区别???  合作伙伴关系是人与人之间或企业与企业之间达成的最高层次的合作关系,它是指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双方为了实现共同的目标而采取的共担风险、共享利益的长期合作关系。合作人只是出钱,他们职位自己的利益,有风险他就会退股,双方就是股份的多少,没有合作伙伴的关系坚固 查看原帖>> 
  
   问题七:罗兰贝格咨询公司的合伙人和高级合伙人有什么区别?  就相当于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这样的区别了; 
 一般所谓的合伙人,就是大家在该项目中进行合作,高级的就是主要负责,合伙人或者执行或者其他吧,反正咨询类的,基本都这样。所以不用看头衔,看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实效。
  
  
  问题八:审计中的合伙人、项目合伙人、高级合伙人、关键审计合伙人应该怎样区分啊?  合伙人就是指事务所的股东。项目合伙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负责某项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报告上签字的合伙人;可以说项目合伙人是项目组的“头”,其要在审计报告中签字的,同时对业务的执行负责和组内的最高级别的复核。项目合伙人也是事务所的股东之一; 
 在有限责任制的会计师事务所,项目合伙人是指主任会计师或副主任会计师,但不一定就是主任会计师,主任会计师是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
 
 项目经理是具体负责某一项目的注册会计师,他不一定是合伙人。
 
  
 
 关键审计合伙人指项目合伙人、实施项目质量触制复核的负责人,以及审计项目组中负责对财务报表审计所涉及的重大事项作出关键判断的其他审计合伙人。其他合伙人还可能包括负责审计重要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项目合伙人。
 
 教材中所指高级合伙人与项目无关,主要侧重于管理经营会计师事务所方面。
  
  
  问题九:美剧的提升合伙人是什么意思  允许入股的意思。一般能被提升合伙人的人,业务能力是在众人中非常拔尖的,要么是每年可以为公司赚大把大把的钱,又或者能为公司带来很多客户,提升合伙人是对其能力的最大的肯定。 
 合伙人分为初级合伙人,高级合伙人,冠名合伙人,创始合伙人。

什么是高级合伙人?

4. 如何成为高级合伙人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律师取得执行资格后,可以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劳动合同,在律师事务所执业,也可以与其他的律师建立合伙关系,成立律师事务所,那么成为高级合伙人的条件是什么?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成为高级合伙人的条件是什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成为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需要的条件包括对律师事务所出资、事务律师所的创办人等。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第十七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律师执业经历等; (二)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三)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四)合伙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五)合伙人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等; (六)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债务承担方式; (七)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八)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承担的责任; (九)合伙协议的解释、修改程序;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合伙协议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之日起生效。
打官司律师费用怎么算      律师代理费分三种收费方式:      1、按件收费。对于一些没有标的额的案件和标的额较小的案件以及刑事案件通常按件收费。      2、按标的额收费,根据司法局、发改委规定的收费方式,按标的额收费呈现阶梯状,比如10万以下部分一个收费标准,10-50万部分一个标准以此类推,然后根据所委托案件标的额分不同部分收费,最后叠加。以上两种收费方式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情况不同规定不同,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的标准执行。      3、风险代理。风险代理分两种,一种全风险代理,委托之处不收取代理费用,案件胜诉或执行款到账后结算,具体根据双方协议规定执行。代理费通常为标的额的20%-30%;另一种半风险代理,即委托之时收取部分费用,案件胜诉或执行完毕之时依约定比例收取剩余部分代理费,这种代理方式比照全风险代理收费比例较小。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和解协议超出执行范围的,如果当事人对法院执行措施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执行异议。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进行法律问题咨询。

5. 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

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新法”)已经颁布,并将于2007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与现行的《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原法”)相比,新法在诸多方面做出了重大调整和修改。 
   一、增加了“有限合伙”制度 

   作为国际上通行的合伙形式,有限合伙在美国、英国十九世纪二、三十年代就已存在。大陆法如《德国商法典》、《法国民法典》和《日本商法典》也规定了类似的企业形态,不过一般称之为“隐名合伙”。 

   在我国,原法没有关于有限合伙的规定,仅规定了普通合伙形式,从而限制了愿意参与合伙、但不愿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投资者的投资选择,也限制了风险投资事业在我国的发展。我国一些省市在有限合伙方面做了一些尝试,如深圳、北京、杭州、珠海等地先后制定了关于有限合伙的地方性规范,实践中也有有限合伙企业的出现,但由于立法层次不高,效果不很理想,迫切需要通过国家立法加以促进和规范。 

   新法规定了有限合伙制度,该法第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和“普通合伙”相比,有限合伙有以下五点特点: 

   1、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和信用出资,只能以货币、实物或其它财产出资,而普通合伙人则不受上述限制,在出资方式上更为灵活。 

   2、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且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该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仍然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可以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还可以将其在本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虽然新法也规定若“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但上述行为之于普通合伙人却是绝对禁止的。 

   4、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可取得在该企业中有限合伙人的资格,并不发生当然退伙。但普通合伙人若出现上述情况则当然退伙。若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则应当解散,若仅剩普通合伙人则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5、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二、增加了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又称有限责任合伙,它不同于“有限合伙企业”,是指各合伙人在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基本前提下,对因其他合伙人的过错、疏忽、不当、渎职等行为造成的合伙债务以自己在合伙中的利益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实体。它结合了公司的有限责任和普通合伙纳税上的优势、灵活的经营方式等,比其他企业组织形式更具优势,因此成为专业服务组织的最佳选择,并被广泛地运用到一些大型的投资项目中,许多国际专业服务机构,如普华、德勤、安永、毕马威4家国际最大的会计师事务所,都采用了有限责任合伙形式。美国和英国对有限责任合伙的规定比较完善,美国各州立法基本上都是在普通合伙形式的基础上做出修改,是一种“普通合伙基础上的附加”,英国规则多是有限公司的规则变化而来的,更像美国的有限责任公司。 

   我国目前存在的大量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大多采用合伙制,但原法规定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这就使有意投身专业服务机构的人顾虑重重,从而使这类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受到很大限制,规模普遍偏小,很难和国外的专业服务机构展开竞争,有关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迫切需要提供适合其经营特点的有限责任合伙形式。 

   为此,新法增加了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的规定,这些规定与美国法律关于有限责任合伙的规定比较接近。根据该法第55条及第107条的规定,不仅采取企业形式的专业服务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一些采取非企业形式的专业服务机构也可以使用这一责任形式,从而可以更好的推动我国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不过新法更重大的意义,更体现在“一个合伙人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的规定上。根据此规定,这些专业服务机构的合伙人仅需对本人负责的业务或过错所导致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对因其他合伙人过错造成的债务不负无限连带责任,从而避免了合伙人承担过度风险,新法显然赋予了专业机构发展壮大的无限空间。 

   但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并不意味着合伙人完全解除了对合伙债务的责任,新法还规定“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虽然这种制度将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仅局限于本人业务范围及过错,但是,对合伙人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所造成的债务,全体合伙人仍需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也极大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另外,为加强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同美国法类似,新法也规定了特殊的普通合伙的一些形式要件,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等。 

   三、明确了法人可参与合伙 

   大多数国家的合伙企业法中都允许法人参加合伙,如美国《统一合伙法》第六条规定合伙由“两个以上的人”组成,该法第二条指出这里所指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德国、法国、瑞典等国法律也有类似的规定。当然,也有少数国家或地区不允许法人参加合伙,如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司法》第13条就明确规定,公司不得为合伙事业之合伙人。 

   在我国,原法对法人能否成为合伙人规定得不够明确。结合该法第8条将合伙人的条件限为“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以及第13条“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的规定来看,符合该法所称的合伙人应限于自然人,而不能包括法人及其他组织。 

   新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从立法上明确了法人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这无疑是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队伍注入了一支生力军。 

   同时,新法禁止国有独资公司、上市公司、国有企业作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为有限合伙人,这无疑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队伍注入了一支生力军,也从根本上杜绝了上述企业法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可能,从而最大程度的保护了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由于是以公共利益的维护为己任,所以其也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总之,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吸收了其他国家关于合伙成功的立法经验,通过以上三方面的重大调整,使得合伙组织在保持结构简单的基础上拓展了其中小企业融资、引资渠道,再加上“有限责任”概念的引进,必然会大力促进我国合伙制企业的发展,其积极意义不言而喻。

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

6. 高级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有何区别?

区别在关于事务的项目方面,经营会计方面,决策方面不同。
1、项目方面
关键审计合伙人指项目合伙人、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负责人,而高级合伙人与项目无关。
2、经营会计方面
指高级合伙人主要侧重于管理经营会计师事务所方面,而关键审计合伙人则不是。
3、决策方面
关键审计合伙人是审计项目组中负责对财务报表审计所涉及的重大事项作出关键判断的其他审计合伙人。

扩展资料:
合伙人权利范围
1、组织形式方面。中国目前主要有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两种形式。
2、决策管理方面。律师事务所的权力机构是合伙人(合作人)会议。
3、行政运作管理方面。过去是主任负责制,主任直接指挥秘书科(办公室)或行政人员,甚至自己直接来实施管理。
现在多数律师事务所,是合伙人既负责决策又负责日常管理,将“平等的介入管理”作为合伙人的一项不争的重要权力。
4、业务管理方面。目前多数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客户)开发多为律师个人所为。
5、分配机制方面。目前多数律师事务所采取的“提成制”,并不等于真正意义上的“效益工资制”。
参考资料:合伙人_百度百科 

7. 普通合伙人的与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区别:(1)对企业债务的责任承担方面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可以看出,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的承担范围要大于有限合伙人。(2)与本企业交易方面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因此,在关联交易方面,法律允许有限合伙人与本企业进行交易。(3)在竞业禁止方面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可以看出,法律允许有限合伙人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4)在财产份额出质方面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5)在财产份额转让方面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可以看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转让时,仅需要按照规定进行“通知”。(6)在出资方面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普通合伙人的与有限合伙人

8.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概念

有限合伙企业有普通的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
      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不执行合伙事务。      2,《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公司应有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其中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按照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规定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但国有独资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3,当一个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4,《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5,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假设有第三方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6,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其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