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食药监局如何回应鸿茅药酒事件?

2024-05-18 13:22

1. 内蒙古食药监局如何回应鸿茅药酒事件?

4月19日电 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针对“鸿茅药酒”事件,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今日回应,已组成检查组赴企业,责成企业将近五年来被各地监管部门对其处罚的虚假广告情况及产生原因、不良反应发生等情况向社会作出解释和公开,督促企业对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情况作出解释。

同时,进一步核查企业是否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对已审批的“鸿茅药酒”药品广告进行复核;监督企业落实药品安全主体责任。
针对“鸿茅药酒”事件,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今天做出回应:

①已组成检查组赴企业,责成企业将近五年来被各地监管部门对其处罚的虚假广告情况及产生原因、不良反应发生等情况向社会作出解释和公开;
②督促企业对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情况作出解释;
③进一步核查企业是否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
④对已审批的“鸿茅药酒”药品广告进行复核;
⑤监督企业落实药品安全主体责任。
免责申明:以上内容来自中新网,百度知道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内蒙古食药监局如何回应鸿茅药酒事件?

2. 鸿茅药酒起诉一律师为何被驳回?

内蒙古鸿茅国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茅药酒公司)与律师程远名誉权纠纷一案有了最新进展。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6月13日宣判,驳回了原告鸿茅药酒的诉求。
从判决书中看到,法院认为,被告程远发表的涉案文章不具有贬损原告企业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的违法性。法院还强调,原告作为知名企业,对于社会公众的评论和舆论监督理应负有更多的容忍义务。

今年3月5日,程远在自己的微信公号“法律101”发表了一篇名为《广告史劣迹斑斑的鸿茅药酒获“CCTV国家品牌计划”,打了谁的脸?》的文章。
其后鸿茅药酒起诉程远,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开道歉、赔偿商誉损失1元、承担案件诉讼费。法院于3月15日受理该案。
鸿茅药酒方面认为,文章标题“广告史劣迹斑斑的鸿茅药酒”违背事实、误导读者、诋毁鸿茅药酒商誉、贬低“鸿茅药酒”品牌形象。

闵行区人民法院认为,涉案文章标题使用“广告史劣迹斑斑”的评论性表述,系源于互联网及其他媒体已披露的“鸿茅药酒”违法广告史,措辞虽然尖锐,但不构成侮辱、诽谤。原告作为知名企业,对于社会公众的评论和舆论监督理应负有更多的容忍义务。
此外,法院还认为,涉案文章更多的是以“鸿茅药酒广告”为例,探讨相关部门在广告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系被告人对加强食药品广告审查监督的意见和建议,是对食药品安全之公共利益的关注,应属受保护的言论自由范畴。
据此,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请不符合《侵权责任法》等规定,驳回其诉讼请求。

3. 如何评价「中国医师协会就鸿茅药酒事件声明:防止民事

中国医师协会主要是蹭热点,声援一个什么样的医生?
一个自己都承认为博眼球的医生;
一个连基本药量单位都不知道的医生(谭医生写道:每天1瓶,离天堂更近一点。红毛标称用量是每天15毫。而每瓶药酒是500毫升。);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药师工作职责:(六)掌握与临床用药相关的药物信息,提供用药信息与药学咨询服务,向公众宣传合理用药知识;(红毛1瓶的量为500毫升和250毫升,用法是每天2次,每次15毫升,7天无效需就医;谭医生向公众宣传的合理用药知识是每天1瓶,还要用毒药的字眼来抓眼球)
中国医师协会也是懂得以上三点的问题的。
最新的结果算是医生和红毛和解了。
5月17日下午,谭秦东在微博上发表一则个人声明,声明中称,其于2017年12月19日在“美篇”个人主页上发表《中国神酒鸿毛药酒,来自天堂的毒药》一文。谭秦东表示,他在写作上述文章时使用了“毒药”作为标题,主要是想用这种“抓眼球”的方式吸引读者,强调该药品的“禁忌症”,希望对特殊人群起到警示作用。
谭秦东承认,其在标题用词上考虑不周,缺乏严谨性,“如果因该文对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带来了影响,本人深表歉意,希望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予以谅解。”同时,他也对该文给消费者可能带来的误解表示歉意。

如何评价「中国医师协会就鸿茅药酒事件声明:防止民事

4. 怎么让“鸿茅药酒案”成为一个法治标本?

4月17日,针对“谭秦东损害鸿茅药酒商品声誉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回应: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指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听取了凉城县人民检察院案件承办人的汇报,查阅了案卷材料。经研究认为,目前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令凉城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变更强制措施。公安部亦表态,已责成内蒙古公安依法开展核查工作,加强执法监督,确保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理。

首先须指出的是,目前该案并未告终,仍然处于刑事追诉程序之中,而并非如一些网友所误以为的已经有了“定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后,认为案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可以直接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也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须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不过需要指出的是,本案中,当地检方已经于今年3月退回补充侦查过一次,本次已经是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
一起似乎并不复杂的“小案子”,被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这充分说明了,当地司法系统并未失灵,当地检察系统仍有法治的坚守。事实上,这起案件此前引发了各方诸多质疑,恰恰是因为当地公安机关的行为本身有诸多疑点,难以经得起法律的打量和民众基于常识的推敲。

因而,全方位看待此案,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也有现实的标本价值。
抛开具体个案细节不言,由此案可以看出,民众对于法律的信仰和法治社会的信心,乃是基于对整个司法环节的信赖。在现实的语境中,我们不否认在一些个案中,会存在某一个司法环节的“脱轨”,但是,法治社会的成熟恰恰表现在,整个司法体系具有强大的纠错能力与对司法正义的价值坚守。
而在以往的一些冤假错案中,我们看到的往往是,司法链条多个环节的失守。于现实意义而言,某一个地方、某一个司法环节出了问题,并不出人意料,但重要的不是这种极端个案带来的负面影响,而是后继的司法环节能够足够坚韧与强大,坚守住法律和正义的关隘。

所以,舆论既要看到当地公安机关办案引起的巨大争议,也应该看到,当地检方亦有坚守法律底线的作为。同样是在当地,大家都呼吸着同样的空气,喝着同样的水,当地检察院此前就主动做出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这也值得肯定。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