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与中介公司的居间合同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2024-05-03 23:34

1. 在与中介公司的居间合同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房产中介资质】购房人先要了解中介人员的信息,如经营范围、执业经纪人的姓名及证号等。如果购房者在直接到中介公司进行洽谈的过程中,发现中介公司未经备案、注册登记或执业经纪人证号名不副实,应谨慎交易,向有关部门核实、举报法,实践中不乏中介公司人员卷款而逃的案例。
二、【明确中介费用】在合同中明晰中介费用所包含的项目,中介除了收取合同约定的中介服务费外,其余的所谓垫资费、看房费、跑腿费等等都属于“黑收费”。同时根据《关于规范上海市居住房屋买卖,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的通知》规定:居住房屋买卖中介费不超过成交价的2%,也就是说对于买卖其中一方,最多只能收取1%的中介费,在合同中明晰中介费的支付条件。原则上是在中介公司促成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支付,但鉴于房屋交易过程中环节较多,可以将中介费的支付与工作进度相结合,做到哪一步就付哪一步的中介费。注意居间合同要求一次性支付中介费用或只介绍买、卖双方认识就全额收取中介服务费相关条款。另外现在上海地区的银行贷款都不在支付返利,有可能房产中介要求买卖双方支付办理贷款的服务费。律师理解,支付可以但也只能支付给银行,由银行出具服务费收据,房产中介费用只能是成交价的1%。
三、【买卖双方资料】这个方面主要是出卖方,需要提供房产证、银行贷款情况、有无司法限制、有无租赁、有无抵押等相关资料(应要求房产中介出具该房屋所在地交易中心房屋产权登记情况,俗称“产调”)对于买方也就是身份证明。
四、【意向金转定金】一般买方付了意向金,在规定的日期内是不得退意向金的,如在此期间卖方签字确认,并收取了意向金,则转变为定金。那么此时如有变化,则要适用定金罚则双倍返还。所以要格外留心定金、订金,预付款,违约金条,尾款等款项。如果是对方提供的为格式合同,那么,在签订合同前,最好请专业律师把关,修改、删除合同中对己不利“霸王条款”,增加自身需要的条款,以达到利益平衡,降低纠纷、损失发生。
五、【房款支付事项】买卖过程中各期支付金额、期限及方式都是要注意,一经确认,不按约履行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所以要量里而行,多给自己留有时间和空间;税收、相关费用等的承担及各类更名手续的办理及费用承担;该房屋内是否存在未迁出户口及迁出期限等各项内容均应做出明确、详细的约定。另外,若涉及车位问题,也需由双方进行明确约定。
六、【交房设备户口】交房要明确时间,逾期应约定迟延履行金;设备装修价款如另外作价,则应另签协议,避免多缴税费。户口最好是交易过户前迁出,同时也需要明确约定具体的法律责任,这个一定要千万注意。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如果条件允许最好请专业房产律师陪购,避免发生不可预料的风险。

在与中介公司的居间合同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2. 假如我做居间商 我跟投资公司签了合同, 做了几十首 他不给我提成怎么办? 这合同有法律依据吗?

你们之间签了合同没有?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第六十一条是说报酬可以按补充协议、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3. 具体什么是金融居间业务


具体什么是金融居间业务

4. 投资咨询公司可以签订居间合同么

可以吧  我们公司就与其他投资咨询公司有居间合作
实在不行你也可以以个人名义签订居间合同

5. 居间方不承担连带责任合法吗? 最近了解到本地一家投资公司

从合同法角度讲,居间方只要如实向各方介绍身份情况,就算尽到义务,不会因为居间而直接承担担保责任。所以,确实要谨慎考察借款方和担保方的情况。
上述分析供参考,需准确帮助,建议带材料找律师具体沟通。咨询完毕请及时评价结束咨询。
右侧电话限仅北京地区拨打咨询,外地有委托代理意向也可联系,接通后请先说明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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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投资公司的合同允许写收益吗?违规吗?

老板把钱卷走了,你找谁要收益?有钱买国库券吧。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网友建议,仅供参考。祝你好运!

7. 理财公司借出去的钱难收回,即将倒闭,客户起诉有用吗

这种属于是公司运营风险,理财公司担任的角色是居间方,他不承担责任的,只要标的不是假的,你起诉作用不大,但是公司倒闭,你们和所投资的项目标的债权关系还没有灭失,理财公司有意义协助你们去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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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第一理财的平台合法性

民间借贷的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第一理财平台项目利率合理,属于法律保护的范围。  电子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1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11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可见电子合同是我国法律明确认可的一种合同形式,所以效力可以等同于传统的纸质合同。  平台撮合的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23章专门对“居间合同”作出规定,其第424条明确定义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一理财平台是合法设立的中介服务机构,致力于为民间借贷业务提供优质高效的撮合服务,以促成借贷双方形成借贷关系,然后收取相关报酬。此种居间服务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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