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对于高龄老人有什么优惠政策或补助政策

2024-05-09 03:16

1. 安徽省对于高龄老人有什么优惠政策或补助政策

2009年9月《合肥市发放80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实施办法》已出台。省政府以及安徽省的其它地市都没有听说此类消息。合肥市80岁以上老人每年将享受300元高龄津贴 根据合肥市民政局、财政局、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的通知》(合民〔2009〕216号)精神,合肥市80岁以上老人从2009年起每年将享受300元的高龄津贴。该《办法》规定,享受补助的对象为拥有合肥市市属四区和三个开发区户籍、截至当年12月31日80周岁以上99岁以下的老年人,补助标准为每位80岁以上老人每人每年300元。补助金于每年国际老人节(10月1日)至安徽省老年节(重阳节)期间一次性发放。100周岁以上老人仍按原有标准发放长寿保健费,不重复享受。80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的申请、审核须经四道程序。1、申请填表:符合条件的老人享受高龄津贴要坚持自愿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合肥市高龄津贴申请审批表,连同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和公示材料一并上报乡镇(街道)。2、审核录入:对村(居)委会上报的老年人申请材料,由乡镇(街道)老龄办(民政办)进行审核和信息录入,建立乡镇(街道)80岁以上老人信息数据库,乡镇(街道)审核后,将申请审批表连同本乡镇(街道)80岁以上老人汇总表,一并上报区老龄办。3、审核上报:对各乡镇(街道)上报的80岁以上老人汇总表,由区老龄办进行审核确认,最终确定本区享受高龄津贴人员名单,审核确认后的汇总名单上报市老龄办,对不符合享受条件的,将有关资料退回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告知本人,并说明原因。4、审批确认:市老龄办、市财政局对各区上报的80岁以上老人汇总名单,进行抽查审核确认,建立全市80岁以上老人基本数据库。申请80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时,申请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身份证复印件三份以及本人近期2英寸免冠照片3张。80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市财政承担200元,区财政承担100元。经过审批符合补助条件的每位老人,各区老龄办将建立补助费发放银行账户,银行存折存放老人手中。对老年人的高龄津贴发放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各区将于每年8月底以前完成上报新增、注销人员名单,合肥市80岁以上老年人的高龄津贴享受人员确认每年进行一次。对三县80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的发放工作,《办法》规定,三县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县80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发放办法。另据厅离退休工作处工作人员向合肥市老龄办咨询获悉,此项政策规定的合肥市80岁以上老人,不分身份、职务,只要是拥有合肥市市属四区和三个开发区户籍、截至当年12月31日年满80周岁以上99岁以下的老年人均可申请享受每年300元的高龄津贴。因此,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离退休老干部、工人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在补助对象范围内。当然,该项惠民政策坚持的是自愿申请原则。(厅离退休工作处)

安徽省对于高龄老人有什么优惠政策或补助政策

2. 2019国家对60周岁以上退役军人的补贴政策


3. 现在国家对于老年人。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部。60岁以上老年人有什么优待政策?

农民每个月七十块养老金,官员可以八九千!

现在国家对于老年人。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部。60岁以上老年人有什么优待政策?

4. 国家对60岁以上老人有什么养老政策

农村户口60岁以上补贴政策:1.基础养老金之前在农村的老人没有交养老保险的习惯性,但是国家政策依然每一年都会给农村60以上的固定养老金,也就是说国家的补贴养老金是完全免费的,在农村达60岁的老人都有权利得到这样的一笔养老补贴资金。2.农村老人高龄津贴我国政策对老人家的高龄化一直都关注,所谓的高龄的年龄均衡达70岁以上的老人,今年国家对高龄的津贴又开多条政策,就针对达到高龄的老人又多得了一份津贴,而这种补贴只给70岁高龄发放,70岁以下的都无权利领取这份津贴,不过有这样的政策不是每个地方都可以有这样资格。3.农民自费养老金早在几年前国家一直对农村推荐养老保险资金政策了,在当时可以选择交养老保险,也就是说是自费养老保险,从开始从每一年交100块,然后一直到2000元每一年的不同档次。根据农村缴纳的总额统计来计算,农民到60岁之后就能够领取到养老保险金额,如果一年交2000元,交够15年,那每个月可以领取500元左右的养老保险,也包含固定养老金在内。

5. 安徽农村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可的补贴?

有。但是目前还没有普及,只有全国的10%的县实行。下一步会拓展。给你个网址,你看一下。http://www.gov.cn/ldhd/2009-08/19/content_1396499.htm

安徽农村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可的补贴?

6. 安徽省过了九十岁老人有什么政策补贴吗?

当然有的,现在是过了80岁就会有高龄补贴的

7. 现在国家对六十岁以上的老人有什么福利政策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 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 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 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现在国家对六十岁以上的老人有什么福利政策

8. 现在政府部门对于见义勇为人员有什么优惠政策

第三章  奖    励
第九条  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实行精神鼓励、物质奖励和提供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应当给予以下单项或多项表彰奖励:
(一)通报嘉奖;
(二)颁发奖金;
(三)记功;
(四)授予荣誉称号。
荣誉称号包括“见义勇为模范”和“见义勇为英雄”。“见义勇为模范”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由省人民政府授予。
被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模范”或者被省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的,享受同级“劳动模范”待遇。
第十一条  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公开进行,见义勇为人员名单及其主要事迹应当向社会公开。但受表彰奖励人员或其法定监护人要求保密以及有关部门认为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四章  保    护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援助和保护;对负伤的人员,应当及时护送至医疗机构,并报告当地县级公安机关。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和有关单位对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应当无条件及时组织救治,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第十四条  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在救治期间的医疗费用,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工作单位垫付;无工作单位的,由医疗机构垫付。
医疗机构垫付医疗费用超过三个月的,所在地的县(市、区)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工作协会,可以从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中暂付医疗机构的垫付款及继续救治所需的医疗费用。
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在救治期间的医疗费用,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适当减免。
第十五条  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在救治期间的医疗、交通、护理等费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加害人、责任人的,由加害人、责任人承担。先行垫付、暂付的单位或者机构享有对加害人、责任人的追偿权。
无加害人、责任人或者加害人、责任人无力承担的,相关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支付:
(一)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按照有关规定,由保险支付相关费用。相关费用不在保险支付范围的,由见义勇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见义勇为专项经费支付;
(二)见义勇为负伤人员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由见义勇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见义勇为专项经费支付。
第十六条  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在治疗期间其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不变;无固定收入,生活困难的,由见义勇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每月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第十七条  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构成伤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对其认定、评定伤残等级。认定为因公(工)伤残的,按照国家有关因公(工)伤残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其他人员作为因公伤残的抚恤对象,享受国家抚恤待遇。
第十八条  因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被确认为革命烈士的,其抚恤按照《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未被确认为革命烈士的,认定为因公(工)牺牲(死亡)按照国家有关因公(工)牺牲(死亡)的规定办理并享受相关待遇;其他人员由见义勇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一百倍的标准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另发给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发放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因见义勇为伤残的人员,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因见义勇为伤残的人员,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但未就业的,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人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应当组织对其进行培训,并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优先帮扶其就业。
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伤残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家庭,无生活来源的,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人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应当优先帮扶其直系亲属或者具有抚(扶)养关系的亲属就业。
第二十条  见义勇为人员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优先为其办理相关证照,依法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一条  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配偶、生前抚(扶)养的其他家属或者因见义勇为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没有住房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减免租金的租赁用房。
第二十二条  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伤残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子女在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就读期间,免收学费、杂费;在公办高中(含中专)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就读期间,免收学费。
对获得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员及其子女,在升学中给予加分照顾。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其家庭生活低于该人员牺牲或者伤残丧失劳动能力前生活水平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发放定期生活补助金或者其他方式予以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四条  鼓励县级人民政府为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生前赡养、抚(扶)养的家属,或者因见义勇为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购买相应的商业保险。
第二十五条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因见义勇为受到诬陷、报复,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要求保护的,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见义勇为人员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第二十六条  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受益人、受益单位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