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权转让的方法吗

2024-05-18 15:28

1. 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权转让的方法吗

	公司章程是可以规定股权转让的方法的。但是如果是强制性规则则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是无效的,如果是任意性规则那么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是有效的。
	【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权转让的方法吗

2. 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权转让的方法吗?

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权转让的方法吗?
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可以在不违反公司法基本原则情况下规定本公司股权转让的方法(公司法第72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不可以自行特别约定,而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法第139条)
【延伸阅读】
合作协议书样本
公司经营范围
个人授权委托书范本
有限公司章程样本
一、公司成立多久可以进行股权变更
没有限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有限公司法定回购异议股东股权情形: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二、股权变更后认缴出资时间变更吗
股权变更后,认缴出资的时间不会变更,股东认缴出资的时间,由公司章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五条【公司章程内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七十三条【股权转让的变更记载】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3. 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权转让的方法吗

公司章程是可以规定股权转让的方法的。但是如果是强制性规则则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是无效的,如果是任意性规则那么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是有效的。
一、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区别有什么
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区别:
1、交易场所不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在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除国有股权转让要求外,有关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没有强制性限制;
2、交易形式不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以股票的形式表现出来,股份是公司向股东出具的证明其持有股份的凭证。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通过出资证明书表现出来;
3、不同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开发行股份前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4、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申报其持有的股份转让限制性规定,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申报其持有的股份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公司章程也可以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二、变更股权涉及到哪些问题
涉及到。股权转让说明股东的名字变更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名字变更之日起30日内需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而公司章程里载明的事项包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名字变更了,那么公司章程就需要修改股东的名字,所以股权转让是涉及到公司章程的变更的。
三、公司法强制性和任意性规则对股东应当如何知
公司法强制性和任意性规则对股东知情权的影响:1、明确赋予股东对公司经营者的索赔权;2、允许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强化了股东知情权;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自由更具弹性和效率;4、股东有权就存在瑕疵的股东会决议提起无效确认之诉与撤销之诉;5、首次确认股东的退股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权转让的方法吗

4. 公司章程是否可以规定公司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可以通过章程规定公司股权转让的条件,限制股东转让股权?
公司章程是公司最重要的自治规则,公司通过章程对公司的重要事务及公司的组织和活动作出具有规范性的长期安排,从而实现当事人的自治。但是,有时章程的内容会与公司法的要求不相一致,此时就会出现股权转让是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进行,还是应当依照公司法进行的问题。实践中,这样的冲突和矛盾通常有一下表现形式:
其一,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新《公司法》的72条第一款规定,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未对有限责任股东之间股权转让加以限制。但实践当中,一些公司股东基于对公司控股权之争往往规定了这种限制,例如在章程中约定:公司股权在股东间转让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同意可以转让的股份,各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股权转让前公司股东是按照一定比例持股的,当某位股东不经其他股东同意径直将其持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另一股东时,受让的股东就有可能成为大股东,取得对公司的控制权。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就有可能被稀释,从而损及他们在公司的既有利益。
其二,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新《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改条确立了股权自由转让的原则。实践中,也有的公司在章程中对股权转让苛以了更加严格的条件,限制股权转让。
上述实践中出现的情况涉及了公司法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划分公司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如果公司法对股权转让的规定为任意性规范,那么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就是有效的。如果公司法对股权转让的规定为强制性规范,那么章程的限制就是无效的。
公司法中哪些条款属于强制性规范,哪些条款时属于任意性规范,我国公司法对此的研究刚起步。新公司法的立法过程中,立法者过程中,立法者有时也未对强制性条款和任意性条款作出非常明确的界分。因此,我们单单从法律条文的对比中去推导立法者对该条文的强制性和任意性的认识是不合适的。正确的做法是去探究哪些条文属于强制性规范哪些条文属于任意性规范。当前,较为有力的说法是:当某个规范所规定的问题属于公司外部问题时,涉及公司之外第三人时,则作为强制性规范;当某个规范所规定的问题属于公司内部问题时,通常可以作为任意性规范。对于任意性规范公司章程可以予以变更;对于强制性规范公司章程不能予以变更。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当事人各方一般能就有关公司的组织、权力分配和运作及公司资产和利润的分配等制度进行真实、充分地协商,通过订立协议来制定既有利于自己又有利于社会的治理规则,所以,在这种协商的结果没有消极外部性时,法律应当保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这种自由不是没有限度的,当存在侵害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可能时,法律仍然需要通过一系列强制性规范予以制约。总体,有限责任公司的任意性规范较多,强制性规范有限。对于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完全属于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事情,如果股东们基于风险方范或股权结构的考虑,通过章程限制公司内部股权转让的条件,规定公司股权内部转让时其他股东按持股比例的优先购买权,法律应当允许。新《公司法》第72条第一款允许章程作出例外规定,该条属于任意性规范,股东可以基于该规定对股权内部转让进行限制。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大多数股东很难有能力与公司管理层进行协商并对公司管理层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约束,中小公司股东很容易被边缘化和外部化,利益也更容易受到侵害,因此,法律需要制定更多的强制性规范予以保护。由于股份公司时资合公司,流通性时股份公司的生命,关涉到公司和第三人的利益。因此,股份公司的股份自由转让是一个外部性的问题,外部性问题通常是不能通过公司章程予以变更的。如果公司要通过章程对无记名转让附加限制性条件,就是对股份公司基本制度的根本破坏,就是对公司利益相关者权益的重大侵害。因此,在股份公司中,新公司法股份自由转让原则属于强制性规定,是不能够通过公司章程予以变更的。
【延伸阅读】
新公司成立经营范围的规定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公司合作协议书范本
公司股权变更
一、股权转让方式:
股权转让是受让方与转让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产生的,转让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
(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
(2)向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
对于向第三人转股,《公司法》的规定相对比较明确,在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该项规定的立法出发点是:一方面要保证股权转让方相对自由的转让其出资,另一方面考虑有限公司资合和人合的混合性,尽可能维护公司股东间的信任基础。根据公司法的这一规定和公司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外部股权转让必须符合两个实体要件: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和股东会作出决议。这是关于公司外部转让出资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包含了以下特殊内容:第一,以人数主义作为投票权的计算基础。我国公司制度比较重视有限公司的人合因素,故采用了人数决定,而不是按照股东所持出资比例为计算标准。第二,以全体股东作为计算的基本人数,而不是除转让方以外股东的过半数。

5. 公司章程是否规定股权转让

公司章程通常是可以依法规定股权转让的方法的。但如果强制性规则的内容中明确规定了股权转让方式的,则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是无效的;如果股权转让是任意性规则,则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是有效的。
一、公司股东死亡如何办理股权转让?
该股东的股份应该由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继承,按照继承人股权转让的相关手续办理股权转让,同时到工商管理机构进行股东变更等级,如果在公司成立之初有明确的约定或者是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约定或者是章程中的规定进行股权转让。
二、股东死亡不能继承吗
在公司章程没有进行另外约定的情况下,如果股东死亡家人不继承其股权,应该通过协商或者评估确定该股东股权价格,由其他股东受让该股权或者由公司收购该股权,继承人取得股权转让款,而不是注销股权。因为如果章程有约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股权不得继承,或继承需满足某些条件或者某些限制,均为有效约定。
三、个人股权可以无偿转让吗?
个人能否无偿转让股权问题,法律对此没有明确限制,因此是可以的。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赠与,就是享有股权的股东将股权无偿转让给他人的一种股权转让方式。根据《公司法》第71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据此,法律只是对股权的对内、对外转让规定了不同的程序性要件,而没有限制无偿转让问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公司章程是否规定股权转让

6. 公司股权转让,公司章程如何规定?

对于公司股权转让,公司章程如何规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份好的章程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的内容;
2、公司管理事项有明晰、可操作性的规范;
3、对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的权利和义务有明确规定,同时这些权利和义务的实现途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4、对公司出现异常状况的事件有相关明确的可操作性规定,如多名董事突然丧失行为能力时董事改选、补选等;
5、具有符合公司特殊情况的不同规定,如两名股东股权比例67%和33%状况下,章程仍规定“普通事项50%以上投票权股东同意通过,特殊事项2/3以上投票权股东同意通过”,其实质是部分股东完全没有人和决策权利如何制定公司章程如何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制定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和名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机构的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定,经出席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应载明下列主要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和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方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总之,制定公司章程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实践证明,由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律师来处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纠纷,也可以更好地解决法律纠纷,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经济损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如何制定公司章程企业文化。

7. 公司章程能否规定公司股权转让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可以通过章程规定公司股权转让的条件,限制股东转让股权?
一、在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允许章程对股权转让作出例外规定,股东可以基于该规定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在股份公司中,新公司法股份自由转让原则属于强制性规定,是不能够通过公司章程予以变更的。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根据《公司法》第138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该条款属于强制性条款,不允许公司通过公司章程予以变更。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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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让股权需要债务人申报债务吗
转让股权不需要债务人申报债务。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章程能否规定公司股权转让的条件?

8. 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权转让流程吗

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权转让的方法,但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规定违反法律的无效。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另作限制性规定。
一、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律依据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51股权可以踢出49吗
需要收购他的股权。有两个股东的公司应当是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一个股东可以向多少个股东转让股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三、四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