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销商在为发行人发行股票时需承担全部发行风险的方式是什么

2024-05-20 15:36

1. 承销商在为发行人发行股票时需承担全部发行风险的方式是什么

采取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向参与网下配售的询价对象配售以及向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配售等方式,实际操作中企业选择股票发行方式,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政策规定,尊重市场习惯,考虑不同发行方式下的发行风险、股票二级市场表现、股东结构等因素。现阶段,IPO股票发行主要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在发行价格区间内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中小企业板IPO,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企业必须向各中介机构支付一定的费用。作为对其提供服务的回报。
(1)承销费用。股票承销费用又称发行手续费,是指发行公司委托证券承销机构发行股票时支付给后者的佣金,在股票发行费用中所占的比重最大。承销费用一般按企业募集资金总额阶崖百分比计算,由承销商在投资者付给企业的股款中扣除。决定和影响股票承销费的主要因素包括:①发行总量。股票发行量的大小决定了承销机构业务量与承销费的高低,发行量越大,承销费越高。②发行总金额。一般来说,承销费与股票筹资额成正比,股票筹资额越大,收取的承销费越多,③发行公司的信誉。发行公司的信誉越好,发行股票的销路就好,收取的承销费就较低。④发行股票的种类,不同种类股票的特点、风险互不相同,从而收取的承销费也不一样。⑤承销方式。承销商在不同的承销方式下承担的责任和风险有所不同,因此发行人支付给承销商的承销费也不尽相同,通常以包销方式承销时的承销费要高于以代销方式承销时的承销费。⑤发行方式。例如.网下发行的承销费用一般略高于上网定价发行的承销费用。
目前,我国企业发行股票的承销费是按照承销金额的一定比例来计算的。根据1996年12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股票发行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的规定,承销费用的收费标准与承销金额和发行方式挂钩,具体标准如下。
承销金额 收费标准
2亿元以内 1.5%~3%
3亿元以内 1.5%~2.5%
4亿元以内 l.5%~2%
4亿元以上 除特殊情况,不得超过900万元(采用上网定
价发行方式),或不得超过1000万元(采用
网下发行方式)
(2)其他中介机构费用。股票发行过程中必然会涉及评估、财务和复杂的法律问题,因此,企业自股票发行准备阶段起就必须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师、会计师和律师参与发行工作。此类中介机构的费用也是股票发行过程中必须支付的,收费标准基本上按企业规模大小和工作难易程度来确定。
(3)印刷费用。企业必须为发行申报材料、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文件的印刷付出印刷费用,这笔费用将依印刷频率、数量和质量而定。
(4)宣传广告费。在发行股票时,为了使股票能顺售出去,实现预定的筹资目标,发行公司往往会做一些广告、宣传工作。这无疑需要支出一走的费用。
(5)其他费用,除上述费用外,发行人在股票发行过程中可能还需支付其他一些费用,如采用上网定价发行方式的公司需支付上网发行费用,向代收款银行和股票登记托管机构支付费用等等。

承销商在为发行人发行股票时需承担全部发行风险的方式是什么

2. 发行任何证券是否都需要采用承销的方式?

发行证券不一定都采用证券公司承销的方式。证券发行方式按照有无中介,可以分为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两类,发行人直接向投资者出售证券称为直接发行;发行人将证券委托给专门从事证券承销业务的机构代理销售的,属于间接发行。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
根据该规定可以看出,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可以不采用承销的方式,另外,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虽然属于公开发行,发行人也可以直接发行,不用采用承销的方式。

3. 发行任何证券是否都需要采用承销的方式?

发行证券不一定都采用证券公司承销的方式。证券发行方式按照有无中介,可以分为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两类,发行人直接向投资者出售证券称为直接发行;发行人将证券委托给专门从事证券承销业务的机构代理销售的,属于间接发行。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
根据该规定可以看出,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可以不采用承销的方式,另外,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虽然属于公开发行,发行人也可以直接发行,不用采用承销的方式。

发行任何证券是否都需要采用承销的方式?

4. 关于股票承销的问题

采取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向参与网下配售的询价对象配售以及向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配售等方式,实际操作中企业选择股票发行方式,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政策规定,尊重市场习惯,考虑不同发行方式下的发行风险、股票二级市场表现、股东结构等因素。现阶段,IPO股票发行主要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在发行价格区间内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中小企业板IPO,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企业必须向各中介机构支付一定的费用。作为对其提供服务的回报。 
(1)承销费用。股票承销费用又称发行手续费,是指发行公司委托证券承销机构发行股票时支付给后者的佣金,在股票发行费用中所占的比重最大。承销费用一般按企业募集资金总额阶崖百分比计算,由承销商在投资者付给企业的股款中扣除。决定和影响股票承销费的主要因素包括:①发行总量。股票发行量的大小决定了承销机构业务量与承销费的高低,发行量越大,承销费越高。②发行总金额。一般来说,承销费与股票筹资额成正比,股票筹资额越大,收取的承销费越多,③发行公司的信誉。发行公司的信誉越好,发行股票的销路就好,收取的承销费就较低。④发行股票的种类,不同种类股票的特点、风险互不相同,从而收取的承销费也不一样。⑤承销方式。承销商在不同的承销方式下承担的责任和风险有所不同,因此发行人支付给承销商的承销费也不尽相同,通常以包销方式承销时的承销费要高于以代销方式承销时的承销费。⑤发行方式。例如.网下发行的承销费用一般略高于上网定价发行的承销费用。 

目前,我国企业发行股票的承销费是按照承销金额的一定比例来计算的。根据1996年12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股票发行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的规定,承销费用的收费标准与承销金额和发行方式挂钩,具体标准如下。 

承销金额 收费标准 

2亿元以内 1.5%~3% 

3亿元以内 1.5%~2.5% 

4亿元以内 l.5%~2% 

4亿元以上 除特殊情况,不得超过900万元(采用上网定 

价发行方式),或不得超过1000万元(采用 

网下发行方式) 

(2)其他中介机构费用。股票发行过程中必然会涉及评估、财务和复杂的法律问题,因此,企业自股票发行准备阶段起就必须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师、会计师和律师参与发行工作。此类中介机构的费用也是股票发行过程中必须支付的,收费标准基本上按企业规模大小和工作难易程度来确定。 

(3)印刷费用。企业必须为发行申报材料、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文件的印刷付出印刷费用,这笔费用将依印刷频率、数量和质量而定。 

(4)宣传广告费。在发行股票时,为了使股票能顺利发售出去,实现预定的筹资目标,发行公司往往会做一些广告、宣传工作。这无疑需要支出一走的费用。 

(5)其他费用,除上述费用外,发行人在股票发行过程中可能还需支付其他一些费用,如采用上网定价发行方式的公司需支付上网发行费用,向代收款银行和股票登记托管机构支付费用等等。

5. 股票发售的主承销商应满足哪些基本条件

主承销商,是指在股票发行中独家承销或牵头组织承销团经销的证券经营机构。国际上,主承销商一般由信誉卓著、实力雄厚的商人银行(英国),投资银行(美国)及大的证券公司来担忏。在我国,一般则由具有资格的证券公司或兼营证券的信托投资公司来担任。


主承销商是股票发行人聘请的最重要的中介机构。它既是股票发行的主承销商。又是发行人的财务顾问,且往往还是发行人上市的推荐人。如果发行人向全球发行股票,这时的中承销商又是为发行人发行股票的全球协调入。概括他说,主承销商在发行人发行股票和上市过程中牛要有以下作用:①与发行人就有关发行方式、日期、发行价格、发行费用等进行磋商,达成一致。②编制向主管机构提供的有关文件。③组织承销团,④筹划组织召开承销会议。⑤承担承销团发行股票的管理。⑤ 协助发行人申办有关法律方面的手续。①向认购人交付股票并清算价款。③包销未能售出的股票。③做好发行人的宣传工作和促进其股票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①其他跟进服务,如协助发行人筹谋新的融资方式或融资渠道等。在我国,主承销商一般还担任发行人上市前后的辅导工作。

在我国,国家对承销业务的实施及承销资格的认定均有明确的规定,根据《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调下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当拟公开发行或配售股票的面值总额超过人民币3m0万元或预期销售总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时,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由2家以上证券经营机构组成,其中牵头组织承销团的证券经营机构称为主承销商。当承销团由3家或3家以上证券经营机构组成时,可设1家副主承销商,协助主承销商组织承销活动。承销团中,除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以外的证券经营机构,称为分销商,主承销商由发行人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通过竞标或者协商的方式确定。主承销商与副主承销商、分销商之间,通过签订承销团协议,具体规定承销过程中相互间的权利旨义务。根据《管理办法〉,从事股票承销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必须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股票承销业务资格证书》。证券经营机构申请承销业务资格,必须具备一定的净资产、净资本、专业从业人员和正式营业日期,具有完善的内部风险管理与财务管理制度和保障正常营业的场所及设备等等。主承销商资格的条件更加严格,除要求申请昔具备经营股票承销业务资格外,还要求证券经营机构必须具备5000万元以上的净资产和 2000万元以上的净资本,证券兼营机构必须具备5000万元以上的证券营运资金和2000万元以上净证券营运资金;取得承销业务资格的从业人员6名以上;具备承销股票3只以上或3年以上的承销业绩i以及最近半年内没有出现作为发行人舀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承销商而在规定的承销期内售出不足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数20%的记录等。

根据《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如持有发行公司7%以上股份,或是其前五大股东之一,不得担任该企业的主承销商或副主承销商。取得股票承销业务资格,但未取得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不得担任任何发行公司的发行辅导人和上市推荐人。只能作为分销商,从事股票承销业务。

在我国,公司股票上市均实行上市推荐人制度。发行公司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必须由一至二名经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机构(即上市推荐人)推荐并出具。上市推荐书。上市推荐人,在香港等地又称保荐人。是申请上市人依据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委任的作为其上市推荐(保荐)的机构或人士。上市推荐人(保荐人)一般为证券交易所的会员或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根据上海、深圳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上市推荐人必须是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而且每年都必须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资格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查确认后,才具有上市推荐人资格。证券交易所审核上市推荐人资格,申请人必须是交易所会员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主承销商,且从事股票承销工作一年以上井信誉良好,最近一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熟悉交易所各项业务规则等等。

上市推荐人的职责主要有:确定发行人符合上市条件;辅导发行公司董事了解井承担公司上市的各项责任与义务;协助起草上市申请书、上市推荐书,确保上市文件真实、正确、完整,协助股票上市;在上市一年内对股票发行人提供咨询,履行上市推荐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等。

由于主承销商在公司股票发行承销过程中已对发行公司有较深了解,所以常同时担任发行公司的上市推荐人。有些发行公司的上市推荐人由主承销商和其他具有上市推荐人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共同承担,也有些发行公司的。上市推荐人单独由其他具有上中推荐人资格并对发行公司有充分了解的证券经营机构承担。
原文:
http://china.findlaw.cn/gongsifalv/zhengquanfa/zhengquanchengxiao/shimeshizhengquanchengxiao/35065.html

股票发售的主承销商应满足哪些基本条件

6. 对于拟上市公司来说发行承销上市的第一步是什么

文章详情
证券发行承销:股票发行上市的步骤及核准程序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我国的法律法规规定发行股票的企业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因此企业要想发行股票必须首先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2、聘请中介机构

    主要是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出具审计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证券公司负责对拟上市企业发行股票的辅导和推荐工作,辅导期为一年。辅导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九个方面: 
    (1)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及其历次演变的合法性、有效性。
    (2)股份有限公司人事、财务、资产及供、产、销系统独立完整性。
    (3)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或其法人代表)进行《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4)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摘要】
对于拟上市公司来说发行承销上市的第一步是什么【提问】
您好,有以下步骤【回答】
文章详情
证券发行承销:股票发行上市的步骤及核准程序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我国的法律法规规定发行股票的企业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因此企业要想发行股票必须首先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2、聘请中介机构

    主要是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出具审计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证券公司负责对拟上市企业发行股票的辅导和推荐工作,辅导期为一年。辅导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九个方面: 
    (1)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及其历次演变的合法性、有效性。
    (2)股份有限公司人事、财务、资产及供、产、销系统独立完整性。
    (3)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或其法人代表)进行《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4)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回答】
您好,因为看到您对我上次的回答没有评分,对于您的体验我非常关注。如果您对我的服务满意,希望可以给一个『赞』呢!如果有问题的话,我随时在线等待为您服务。祝您生活愉快,幸福美满!【回答】

7. 求2011年6月份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的考前押题!

13.可转换公司债券价值≈纯粹债券价值+投资人美式买权价值+投资人美式卖权价值一发行人美式买权价值
影响可转换公司债券价值的因素(债券价值和期权价值)
  (1)票面利率↗:债权价值↗
  (2)转股价格↗:期权价值↘债券价值↘
  (3)股票波动率↗:期权价值↗债券价值↗
  (4)转股期限↗:转股权价值↗债券价值↗
  (5)回售条款:回售期限越长、转换比率越高、回售价格越高,回售的期权价值就越大。 
  (6)赎回条款:赎回期限越长、转换比率越低、赎回价格越低,赎回的期权价值就越大,越有利于发行人。
14.公司融资成本;债务性融资比权益性融资的风险要小,资本成本低。
  在实际运用中,在比较各种筹资方式时,使用个别资本成本;在进行资本结构决策时,使用加权平均资本成本;在进行追加筹资决策时,使用边际资本成本。
15.、超额配售选择权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可以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发行人授予主承销商的一种选择权,获此授权的主承销商按同一发行价格超额发售不超过包销数额15%的股份  ▲超额配售选择权这种发行方式只是对其他发行方式的一种补充,既可以用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也可用于首次公开发行。
16.IPO保荐机构应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发行保荐书、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集、证监会要求的其他
17.持续督导
18.国债销售价格影响因素:(1)市场利率。市场利率的高低及其变化对国债销售价格起着显著的导向作用。 
  (2)承销商承销国债的中标成本。
  (3)流通市场中可比国债的收益率水平。
  (4)国债承销的手续费收入。
  (5)承销商所期望的资金回收速度。
  (6)其他国债分销过程中的成本。
19.公司董事担任条件:以下情形不得当董事: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超过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超过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执照之日起未超过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0.国际开发机构申请发行人民币债券提交材料:人民币债券发行申请报告;
  募集说明书;
  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附注;
  人民币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
  为中国境内项目或企业提供贷款和投资情况;
  拟提供贷款和股本资金的项目清单及相关证明文件和法律文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执业的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与本期债券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21.何种情况资产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九)资产涉讼;(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七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求2011年6月份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的考前押题!

8. 试述我国目前股票上市与承销的问题并提出相应政策和建议 两千字!

问题IPO何以能够大行其道?这与其背后巨额的暴利诱惑是分不开的。对于IPO发行保荐人兼承销商来讲,顺利完成一起IPO的发行是一本万利的事情。

  保荐机构:巨额的承销收入

  成功完成一起IPO的保荐与承销,保荐机构能够从中获得多大的收益?这个不用说了,无人不晓的秘密。

  此外,除了保荐及承销收入之外,不少保荐机构还玩起了“保荐+直投”的游戏,这些券商机构一方面保荐IPO上市,另一方面在这些IPO企业提交上市申请前就已经巨额资金提前抢入,突击入股以坐等IPO上市带来的灰色暴利。
  中小券商:饥不择食
  分析人士认为,在巨额的保荐及承销费用面前,最能为之动容的可能就是那些实力不强的中小型券商机构了。一些中小券商在IPO项目上饥不择食,也是造成问题IPO层出不穷的重要原因。

  保荐人代表:签字费高达80万元
  当然,保荐、承销费所带来的暴利诱惑不仅仅只是对于保荐机构,对于具体实施IPO保荐项目的保荐人代表而言,其诱惑力更是非凡。公开资料显示,保荐人代表一直是备受各方关注的高收入人群,其平均年薪在150万元以上,多的可以拿到几百万元,而其负责保荐的IPO项目直接决定他们年薪能拿多少。

  极低的造假成本
  除了暴利的诱惑外,问题IPO层出不穷的另外一个原因在于极低的造假成本给了无论是保荐机构还是保荐人代表极大的“寻租”空间。

  “造假的成本太低,风险与收益不成正比,这也是导致问题IPO不绝的重要原因。”暴利的诱惑只是一个方面,但如果监管层在处理问题IPO时,一旦查实属于造假或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对相关的责任人包括发行人和保荐人给予严肃处理,也能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但实际上监管层对上述问题的处理手段过于柔软。

  2000年,麦科特因为虚构财务报表欺骗上市被查,最终其公司董事长被处以3年刑罚,而作为麦科特上市的保荐人和财务顾问,却仅仅只被没收了违法所得并罚款。这起事件的处罚至今仍令不少业界人士感到失望,因为保荐人及保荐人代表和财务顾问对此事均具有直接的欺诈责任,而最终处罚却仅仅只停留在行政处罚层面上,如此低的造假成本显然不足以威慑不法分子。

  目前国内现行《证券法》对IPO造假或包装上市问题的处理上的确过轻,对于查实的问题IPO而言,处罚相对较重的也仅仅是发行人,而对于包括保荐人、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的处罚主要还只停留在行政处罚层面上,还没有上升到刑事处罚的层面。

  目前,对于保荐人代表的处罚案例并不多,已知的有东方证券的林霖和平安证券的王志妮以及国盛证券的张庆升。因为对自己的执业经历进行虚假陈述,东方证券的林霖、平安证券的王志妮被撤销保荐代表人资格;由于隐瞒任职情况,国盛证券的张庆升被证监会施以12个月内不受理其具体负责保荐项目的处罚。

  为了杜绝问题IPO的发生,监管层除了要加强执法力度之外,从司法程序上也应该将对保荐人代表等相关直接责任人的处罚从目前的行政处罚层面上升到刑事处罚层面。

   实际上,从IPO项目中获利的,除了本文着重提到的保荐人之外,IPO项目的法律顾问及财务顾问也是IPO的重要中介方。对于一个中小型IPO项目而言,成功上市,作为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的咨询费用为几十万元;作为财务顾问的会计师事务所能够从中获得几百万元的收益;而保荐人更能从中获取数千万元的保荐及承销收入。

  一旦问题IPO被查实,除了发行人之外,上述三方均应该担负相应的责任。因为对于三方而言,IPO企业的所有资料对于他们都是公开的,也就是说任何的IPO造假均不可能与他们脱离干系。可问题是不少问题IPO东窗事发后,这些关键的中介方要么选择沉默,要么宣称自己不知情,将所有直接责任都推给了发行人。

  然而纵然这些中介方有千万种理由推卸责任,但至少有一点却是不容争辩的事实:那就是失责。作为发行人的关键中介方,只收钱不干事或许还不是最大的危害,更可怕之处还在于他们收了钱之后还跟发行人一起为虎作伥,干出里外勾结坑害投资者的事情来!

  应该感到庆幸的是,大量的问题IPO已经在发审环节时就被拦截了下来。但我们仍然感到不解的是,这些存在着各种各样问题的IPO是如何能够“逃过”保荐人代表、会计师和律师的层层法眼的?像欣泰电器这样在国资改制中不能交代产权合法来源的巨额发行人资产,当事律师是如何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放行的?像胜景山河这样存在巨额市场之谜的招股说明书是如何被保荐人吹嘘成“广阔的渠道优势”的?而像绿大地这样近乎赤裸裸的财务造假,审核机构是如何签字认可的……

  对于上面的种种怪象,笔者斗胆问一句:监管层和司法部门能不能将资本市场中的“造假未遂”也列入追责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