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基金条例公布内容,社保基金入市规则

2024-05-19 11:03

1. 社保基金条例公布内容,社保基金入市规则

 近日,国务院新规定调社保基金入市规则,强化了审计监管措施。
  
    
    “条例出来,基金该干什么干什么,越雷池一步都不行!”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2月3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通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草案)》时强调。
    3月28日,国务院正式公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个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条例,明确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性质、投资运营、风险管理、监督和法律责任等,强化了审计、公开等监管措施。
    自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成立十多年来,这是我国首个关于该基金的行政法规级别的系统规定,其颁布较以往的规定有何不同?对今后的社会保险基金入市是否有意义?
    提升了立法层次
    相对于有“保命钱”之称的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对老百姓(46.140,0.14,0.30%)来说并不熟悉。尽管从名称上,社会保障基金与社会保险基金仅有一字之差,但两者在资金来源、运营管理和用途上都存在明显区别。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日前在对条例进行解读时指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与社会保险基金不是一个基金。前者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和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而后者资金主要来自单位和个人缴费,用于公民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当期发放。
    然而,两者又有着密切关系,如果说社会保险基金是老百姓的“保命钱”,社会保障基金就相当于“保命钱”的储备金,条例明确规定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
    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苏海南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指出,社会保障基金作为社会保险基金的战略储备金,当社会保险基金不足以支出时,用其资金来进行补充。
    苏海南介绍,早在2000年8月,国务院就设立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负责管理运营。2001年12月17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召开第一届理事大会第一次会议,颁布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对全国社会社会保障基金的定位、管理运营、投资比例等作出了规定。
    苏海南指出,然而,随着我国社会老龄化程度的加剧,部分地区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收不抵支的情况,对社会保障基金使用的需求和概率较前些年明显增加,迫切需要强化对基金投资运营的管理和监督。
    6月,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发布的《中国社会保险发展年度报告2014》显示,即使包含财政补助,已有河北、黑龙江、宁夏三省份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其后出版的《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建议学习辅导百问》更透露,扣除财政补助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期收不抵支的省份达到22个。
    “之前(对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缺乏在法律层面全面、系统的规定。”苏海南指出,条例这一行政法规的出台解决了这一迫切问题,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运营管理、监督及法律责任等搭建了一个整体法律框架,适应了当前社会的实际需要,对于今后应对老龄化的到来提供了至关重要的一个法律保障。
    加强风险管控和监管
    今年3月,据理事会第五届理事大会第三次会议公布的信息显示,通过财政拨款、国有资本划转等方式不断充实基金,加上投资收益,截至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规模已达15085.92亿元,比上年末增加2676.39亿元。
    作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压舱石”,随着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规模的不断扩大,如何保障基金安全、控制风险显得尤为重要。条例在立法目的中明确提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条例通过多项措施来确保基金安全,包括明确基金的投资范围、种类和比例,合理配置经国务院批准的固定收益类、股票类和未上市股权类等资产;完善基金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理事会确定重大投资项目等,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集体讨论决定;强化对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管理,公开选聘,并对其进行考评,并明确了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法定职责和禁止行为等。
    此外,条例还明确规定了国有资本划转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资金来源。
    苏海南表示,这一规定对基金的保值增值非常重要,为社会保障基金提供了一个可持续的能动性增值渠道,“尤其是经济效益好的央企国有资产将股权划到社会保障基金,基金将可以持续每年从国有盈利企业的税后利润中,获得稳定的收入”。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秘书长唐钧表示,条例在关于理事会的组织框架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管理相关的条款中,基本上沿用了章程和办法中的说法。但是,在法律责任等方面的措辞逻辑性更加严密,语气也更加严厉了。
    唐钧指出,以往办法中的罚则,大多是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处以“罚款”和“退任”的惩罚;而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则升级到“依法给予处分”,甚至多处强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治周末记者通过对比还发现,与办法仅规定报告制度不同,条例特设专章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进行了系统规定。明确国家建立健全全国社保基金监督制度,确立了各监管部门的职责权限,对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监督、基金的审计和公开制度都提高了要求。
    比如,以往理事会仅需在单个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到期后,向监管部门提交经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报告;今后则除会计事务所审计外,还要求审计署每年对基金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苏海南也肯定了条例对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工作的重视,有利于促进今后相关工作的展开。“通过这一法规,使(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在安全第一的原则下去投资运营,切实保证它的保值增值,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他进一步指出,条例搭建了法律框架,但政策落实和细化,还需要在今后出台相关细则。
    为社会保险基金入市探路?
    “条例的重点在附则部分。”唐钧直言。
    条例第29条增设了此前完全没有涉及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可以接受省级人民政府的委托管理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受托管理运营社会保险基金,按照国务院有关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规定执行。
    唐钧指出,这是条例与之前的章程、办法最大的不同点,该规定将社会保障基金与社会保险基金这两个不同的“社保基金”链接到了一起。
    2003年6月,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委托投资方式进入证券市场。根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介绍,截至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累计投资收益额为7133.34亿元,年均投资收益率为8.82%,超过同期年均通货膨胀率6.47个百分点。
    面对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的高回报,此次条例的规定是否在为之后社会保险基金的入市探路呢?
    唐钧表示,或许可以认为新出台的条例,是在为数千亿元乃至数万亿元的社会保险基金通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这一渠道“入市”做准备。(条例)为了预防在股市本身的投资经营风险之外可能出现的人为道德风险,在法律上作出了尽可能严密的部署。
    早在2006年12月,理事会就首批受托管理天津、山西、河南等试点省(区、市)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中央补助资金。2012年、,广东、山东又分别作为试点,将1000亿元职工养老保险结余基金委托理事会投资运作。
    据理事会数据统计,截至底,8个试点省(区、市)做实个人账户资金1149.25亿元;广东和山东省委托资金1732.88亿元。
    苏海南指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条例的规定,是在为社会保险基金入市探路,社会保障基金入市做得好,能为社会保险基金今后的入市提供借鉴。且理事会代为操作社会保险基金,对将来该基金的全国统筹也有利。
    但苏海南也强调,该条例规定了社会保障基金的入市、运营等,并未直接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等相关问题。
     ;

社保基金条例公布内容,社保基金入市规则

2.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的条例解读1

 答:《条例》规定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与社会保险基金不是一个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和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在投资运营上,坚持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原则;由于短期内暂不发生支出,更适宜开展中长期投资。社会保险基金是为了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而建立的,主要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构成,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用于公民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当期发放。因此,社会保险基金对投资风险的控制要求更高,投资范围较窄,投资运营活动限定条件更多。国务院2015年8月印发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作了规范。 答: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自2000年设立以来,发展很快,运营稳健,管理严格,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较好地实现了保值增值,在不断发展中壮大了保民生的实力,为进一步充实我国社会保障资金,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15年12月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规模已由设立时的200亿元发展到15085.92亿元,累计投资收益额为7133.34亿元,年均投资收益率为8.82%,超过同期年均通货膨胀率6.47个百分点。可以预见,随着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规模的不断扩大,对我国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作用也会不断增强,必将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一块“压舱石”。问:针对如何保障基金安全、控制风险的问题,《条例》作了哪些规定?答:《条例》在立法目的中明确提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条例》规定了多项措施:一是明确基金的投资范围、种类和比例,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比例在境内外市场投资运营基金,合理配置经国务院批准的固定收益类、股票类和未上市股权类等资产。二是完善基金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制定基金的资产配置计划、确定重大投资项目,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集体讨论决定;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办法;定期向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基金管理运营情况,提交财务会计报告;从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专业托管机构中选聘基金的投资管理人、托管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办法、有关合同报国务院财政部门等备案。三是强化对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管理,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聘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并对其进行考评,同时明确了投资管理人审慎投资、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的法定职责和禁止行为。 答:《条例》设专章对基金的监管做了规定:一是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权限,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发现存在问题的,依法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依法移送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处理。二是加强对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监督,规定对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三是强化对基金的审计,规定审计署每年对基金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四是完善基金公开制度,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通过其官方网站、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每年向社会公布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3.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加强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和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第三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第四条 国家根据人口老龄化趋势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和调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规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方案,由国务院确定。第五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拟订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第二章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第六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审慎、稳健管理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比例在境内外市场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坚持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原则,在国务院批准的固定收益类、股票类和未上市股权类等资产种类及其比例幅度内合理配置资产。第七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制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资产配置计划、确定重大投资项目,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集体讨论决定。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办法,在管理运营的各个环节对风险进行识别、衡量、评估、监测和应对,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办法应当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依法制定会计核算办法,并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第八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定期向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情况,提交财务会计报告。第九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可以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委托投资或者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投资。第十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专业托管机构分别担任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聘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发布选聘信息、组织专家评审、集体讨论决定并公布选聘结果。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制定投资管理人、托管人选聘办法,并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与聘任的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分别签订委托投资合同、托管合同,并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二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制定投资管理人、托管人考评办法,根据考评办法对投资管理人投资、托管人保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是否继续聘任的依据。第十三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进行投资;
  (二)按照规定提取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三)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报告投资情况;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四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财产;
  (二)按照托管合同的约定,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三)按照规定和托管合同的约定,监督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
  (四)执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指令,并报告托管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五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财产应当独立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独立于投资管理人投资和托管人保管的其他财产。第十六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财产混同于其他财产投资、保管;
  (二)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未公开的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

4. 国务院公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将在哪一天实施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运营,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和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

5. 社会保险基金的政策法规

第六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第六十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
 
    第六十七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九条 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第七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第七十一条 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机构负责管理运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情况。国务院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的政策法规

6.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的条例解读2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对《条例》进行了解读。应对老龄化,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需强化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战略决策,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2000年8月,经党中央批准,国务院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作为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用于我国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管理运营。16年来,通过财政拨款、国有资本划转等方式不断充实基金,加上投资收益,截至2015年12月底,基金规模已达15085.92亿元。目前,我国已处于人口老龄化阶段,2014年我国60周岁及以上人口2.12亿,占总人口比为15.5%;65周岁及以上人口1.38亿,占总人口比为10.1%。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不断加剧,基金规模不断扩大,保障基金安全的任务越来越重,迫切需要强化对基金投资运营的管理和监督。为了在保证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制定《条例》,对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运营、监督等环节作出进一步规范,是十分必要的。社会保障基金不是社会保险基金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条例》规定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与社会保险基金不是一个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和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在投资运营上,坚持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原则;由于短期内暂不发生支出,更适宜开展中长期投资。社会保险基金是为了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而建立的,主要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构成,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用于公民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当期发放。因此,对社会保险基金来说,对投资风险的控制要求更高,投资范围较窄,投资运营活动限定条件更多。国务院2015年8月印发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作了规范。社会保障基金年均投资收益率为8.82%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运营情况,特别是基金的规模和收益情况,是大家最关注的问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保民生的重要资金来源,基金的管理运营情况,直接关系到基金能否守住安全“红线”,获得稳定的投资收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在多年的管理运营实践中,在资产配置、投资运营、风险控制、干部队伍建设等方面,都积累了许多经验,成果显著。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自2000年设立以来,发展很快,运营稳健,管理严格,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较好地实现了保值增值,在不断发展中壮大了保民生的实力,为进一步充实我国社会保障资金,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15年12月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规模已由设立时的200亿元发展到15085.92亿元,累计投资收益额为7133.34亿元,年均投资收益率为8.82%,超过同期年均通货膨胀率6.47个百分点。可以预见,随着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规模的不断扩大,对我国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作用也会不断增强,必将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一块“压舱石”。多措确保基金安全《条例》在立法目的中明确提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按照审慎稳健、公开透明的原则,《条例》规定了多项措施:一是明确基金的投资范围、种类和比例,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比例在境内外市场投资运营基金,合理配置经国务院批准的固定收益类、股票类和未上市股权类等资产。二是完善基金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制定基金的资产配置计划、确定重大投资项目,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集体讨论决定;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办法;定期向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基金管理运营情况,提交财务会计报告;从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专业托管机构中选聘基金的投资管理人、托管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办法、有关合同报国务院财政部门等备案。三是强化对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管理,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聘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并对其进行考评,同时明确了投资管理人审慎投资、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的法定职责和禁止行为。基金运营情况须向社会公开《条例》设专章对基金的监管作了规定:一是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权限,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发现存在问题的,依法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依法移送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处理。二是加强对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监督,规定对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三是强化对基金的审计,规定审计署每年对基金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四是完善基金公开制度,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通过其官方网站、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每年向社会公布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7.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的条例解读3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公布,1.6万亿元储备金将有法可依——稳住“压舱石” 管好“保命钱”一面是人口老龄化进程不断加剧,一面是基金规模逐步扩大,如何在安全前提下实现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变得十分迫切 《条例》的正式出台,意味着“保命钱”储备金步入有法可依、依法管理的轨道新公布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建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钱从何来?根据《条例》,基金主要来源包括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和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2015年,我国养老保险收支结余3400多亿元,累计结余3.4万多亿元。同时,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储备达1.6万亿元,此外还能够划拨国有资产来充实养老基金。可见,实现老有所养并非空谈。“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现行投资运营的制度框架、境内外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原则总体是合理有效的。”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说。社会保障制度若要长期可持续运行,社会保障基金的强大和稳固是基础。一面是人口老龄化进程不断加剧,一面是基金规模逐步扩大,如何在安全前提下实现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变得十分迫切。对此,北京师范大学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钟伟表示,“随着中国经济逐渐走入新常态,财政维持收支平衡难度大,国企改革深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挑战大。很自然地,基金投资收益就变得更重要”。力求获得持续战胜通胀的投资收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钱该怎么投?《条例》指明方向,划出“红线”,即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坚持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原则,在国务院批准的固定收益类、股票类和未上市股权类等资产种类及其比例幅度内合理配置资产。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望“入市”,人们担心会受到股市动荡等影响。“基金投资的出发点就是审慎、稳健。银行协议存款、国债等投资当然稳健,但权益类产品也不容小觑。虽然人类屡经金融动荡,但过去200年,股票投资收益还是比固定收益类高出3至5个百分点。”钟伟说。对于如何有效监督基金的投资运营,《条例》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目前形成的管理运营框架,进一步规范基金管理运营的多项风险防控措施。“除了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的制衡关系外,《条例》还构建了四个层次的监督体系,为保障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安全夯实了基础。”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董克用分析指出,第一层是政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基金的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第二层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办法;第三层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对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监管,要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对投资管理人投资、托管人保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情况进行考评;第四层是社会监督,要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通过其官方网站、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每年向社会公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如果说社会保险资金是老百姓的“保命钱”,社会保障基金就相当于“保命钱”的储备金。《条例》的正式出台,意味着“保命钱”储备金步入有法可依、依法管理的轨道。专家表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规模不断扩大,其对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作用也会不断增强,必将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一块“压舱石”。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的条例解读3

8.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的条例内容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加强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和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第三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第四条 国家根据人口老龄化趋势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和调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规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方案,由国务院确定。第五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拟订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第二章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第六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审慎、稳健管理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比例在境内外市场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坚持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原则,在国务院批准的固定收益类、股票类和未上市股权类等资产种类及其比例幅度内合理配置资产。第七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制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资产配置计划、确定重大投资项目,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集体讨论决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办法,在管理运营的各个环节对风险进行识别、衡量、评估、监测和应对,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办法应当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依法制定会计核算办法,并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第八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定期向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情况,提交财务会计报告。第九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可以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委托投资或者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投资。第十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专业托管机构分别担任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聘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发布选聘信息、组织专家评审、集体讨论决定并公布选聘结果。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制定投资管理人、托管人选聘办法,并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与聘任的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分别签订委托投资合同、托管合同,并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二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制定投资管理人、托管人考评办法,根据考评办法对投资管理人投资、托管人保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是否继续聘任的依据。第十三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进行投资;(二)按照规定提取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三)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报告投资情况;(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四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人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保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财产;(二)按照托管合同的约定,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三)按照规定和托管合同的约定,监督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四)执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指令,并报告托管情况;(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五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财产应当独立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独立于投资管理人投资和托管人保管的其他财产。第十六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财产混同于其他财产投资、保管;(二)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未公开的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七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第三章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违规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第十九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依法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依法移送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处理。第二十条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投资管理人投资、托管人保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情况实施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并及时通知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第二十一条 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监督,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与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监督管理机构签署的合作文件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审计署应当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三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进行审计。第二十四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通过其官方网站、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每年向社会公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投资管理人、托管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有关从业资格,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经国务院批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可以接受省级人民政府的委托管理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受托管理运营社会保险基金,按照国务院有关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