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公积金贷款利率

2024-05-19 05:44

1. 宁波公积金贷款利率

宁波市公积金贷款期限在5年(含)以下的年利率为2.75%,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年利率为3.25%。拓展资料:1、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2、2017年7月1日起,全国所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照住建部发布的《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操作规程》要求,通过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3、202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确定了全国住房公积金服务标识,决定即日起启用。4、2011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联合各个部门,研究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工作中,放开个人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租金的规定。5、2013年部分城市出台办法,允许患有重大疾病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取公积金救急。2014年,三部门发文,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减轻贷款职工负担。6、2015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拟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2016年2月2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上调后的利率为1.50%。7、2018年5月15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取消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作为住房公积金归集和贷款业务办理要件的通知》。

宁波公积金贷款利率

2. 宁波公积金贷款利率

目前,央行公布的个人(人民币)5年期以下(含5年)的公积金贷款基准年利率是2.75%;5年期以上的公积金贷款基准年利率是3.25%。
公积金贷款办理程序如下:
1、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各分支机构领取并如实填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同时附有关材料报送公积金中心审查;
2、公积金中心各分支机构通过对借款人购房真实性及还款能力的审查,提出贷款额度和期限的建议,初审合格并经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市公积金中心审批;
3、市公积金中心审查后作出准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决定,将贷款材料转回各分支机构;
4、准予贷款的,由公积金中心各分支机构将贷款材料转受托银行,由受托银行通知借款人及抵押担保当事人,并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办理抵押担保手续;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由各分支机构通知借款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5、受托银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公积金贷款办理时限:
1、受理审查。分支机构初审时间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不超过2个工作日,批量较大或有其他特殊情况时可延长3个工作日;
2、审核审批。市公积金中心审批时间自收到各分支机构报送的贷款材料起不超过3工作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零三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第五百零四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第五百零五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百零七条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3. 宁波公积金贷款利率

宁波公积金贷款利率如下:1、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1-5年期执行2.75%的年利率;2、5年期以上执行3.25%的年利率。公积金用途如下:1、公积金可用于买房。(1)当买房时资金不够时可以提取公积金首付买房,子女也可以提取公积金进行买房;(2)当首付以后资金不是很充足那么就可以使用公积金进行贷款买房。2、公积金可用于租房。租房的时候可以提取公积金来交纳房租费用;3、公积金可用于装修。装修房子的时候可以向公积金管理部门发出申请,并提取公积金用于装修;4、公积金可用于支付医疗费。生病住院时产生医疗费时,可提取公积金支付医疗费用;5、公积金可用于生活开支。家庭贫困没有足够的资金生活时可以提取公积金用于生活开销。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宁波公积金贷款利率

4. 宁波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及利率

      在住房公积金备受青睐的同时,人们也愈来愈关心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与预期年化利率。2016年宁波贷款额度及预期年化利率并未公示,下面是宁波2015年的贷款额度及预期年化利率,预计今年也不会有过多的调整。宁波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宁波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100万      贷款额度计算公式:借款人及参与计算贷款额度人员的缴存基数之和×贷款系数×12个月×贷款(计算)期限。宁波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      1.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3.贷款期限均不超过房屋剩余的国家规定使用年限      4.贷款期限最长为借款人办理贷款时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作年限2015年宁波公积金贷款预期年化利率      1.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预期年化利率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预期年化利率

5. 宁波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是怎么样调整的?

法律分析:据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或三孩的家庭,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户提高至80万元/户。
但在2022年1月1日前借款人所购住房已在本市房屋交易管理部门信息系统完成网上签约的,仍按原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执行;在2022年1月1日前借款人商转公贷款资料已受理的,仍按原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执行。
通知表示,此次调整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是为在落实国家二孩或三孩生育政策中,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功能,支持职工刚性住房需求。
另据奉化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通知,奉化也自2022年1月1日起,对按照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或三孩的家庭,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40万元/户提高至60万元/户。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宁波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是怎么样调整的?

6.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如下:1、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2、保持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3、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4、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5、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根据当地住房价格、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和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状况,以支持缴存职工购买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需求为原则,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并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备案;6、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调查、审核、抵押、发放、回收等工作,切实加强贷款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抓紧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防范骗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行为。同时,要简化办理手续,提高服务水平。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7.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为80万元;如果申请人购买的是首套房,那么首付款不得低于房屋价格的30%,如果申请人购买的是二手房或者国有划拨土地性质的房屋,首付款为房屋价格的40%,如果申请人购买的是第二套房,那么首付款必须不得低于房屋价格的60%。并注意以下几点:1、在宁波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必须在宁波市连续正常缴纳公积金一年以上;2、申请人必须具有宁波市的常住户口或者有效的居留身份证明;3、如果申请人购买的是首套房,那么首付款不得低于房屋价格的30%,如果申请人购买的是二手房或者国有划拨土地性质的房屋,首付款为房屋价格的40%,如果申请人购买的是第二套房,那么首付款必须不得低于房屋价格的60%,且利率必须在同期首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上调10%,如果购买的经济适用房,首付款不得低于房屋价格的20%;4、申请人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如果之前有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经历,那么申请人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必须将之前的贷款偿还清;5、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为80万元;6、如果申请公积金贷款是用于购买自住型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为20年,如果是用于翻修、建造或者大修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为10年。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8. 宁波公积金贷款新政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发了《关于调整宁波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根据这个通知,市老三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由原来40万元提升至60万元(含)。同时,全市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60%。新政有四大变化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精神,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作出新的调整。记者注意到,与我市之前执行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对比,调整后的公积金贷款政策变化较大,主要有四个方面:全市最高贷款限额由原先互不统一变成有了统一标准、支持用公积金购买经济适用房、二套房认定问题明确、二套房贷款首付提高等。其中,新政要求,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商品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与“禁购令”一样,不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而“禁购令”之前我市要求二套房首付款比例为至少50%。经适房公积金贷款门槛降低新政对经济适用房购房者的贷款条件也有调整:借款人家庭申请纯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0%,比原来有一定幅度降低,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都不变。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公积金支持低收入群体购买经济适用房力度有了明显增强,贷款门槛也明显低于商业贷款。“要知道,目前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商业贷款首付款比例至少在30%以上。”最高贷款限额标准全市统一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的调整无疑是此次新政中市民最为关心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我市对全市范围内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作出了明确和统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每户严格控制在60万元(含)以内。“之前老三区执行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40万元,其他各县(市)区执行的额度各不相同,有限定为50万元的,也有30万元的,明显低于国内其他城市水平,如为80万元,为60万元等。”业内人士表示。二套房认定标准确定值得注意的是,这个新政在借款人的家庭住房套数认定上,明确了以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借款人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和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个人住房贷款余额记录为依据。“也就是说,如果购房人曾有过住房贷款,若其贷款已还清,且目前名下无房的,如再买房子需要贷款,将被视作第一套。”相关部门的负责人解释说,名下已有一房,则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贷款前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的期限;
(二)自有资金支付房款不低于规定的比例;
(三)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
(四)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五)提供必要的担保;
(六)根据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一)项中的规定期限、第(二)项中的规定比例和第(六)项中的其他条件由管理中心制定,经管委会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一方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之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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