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的组织章程

2024-05-09 11:17

1. 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的组织章程

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章程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2011年4月28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名称 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简称中国工经联。英文名称China Federation of Industrial Economics,缩写为:CFIE。第二条 中国工经联是全国工业行业协会的联合组织。是在自愿的基础上,以全国性工业行业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发达城市工业经济联合会和行业骨干企业为主要成员,同时吸收工业经济研究团体、科研设计单位,以及工业经济界知名人士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按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和“发挥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的要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通过加强调查研究、指导行业协会工作,在为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服务中,发挥参谋、助手和桥梁、纽带作用,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社会主义工业现代化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贡献。第四条 中国工经联是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法人。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工经联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围绕工业经济发展战略、工业管理体制、工业行业组织建设、产业政策、工业技术进步、市场动态、国内外工业发展趋势等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反映有关情况和意见,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二、积极为工业行业协会、地方工业经济联合会和工业企业服务;在服务的基础上,对联合会的会员单位进行组织和协调,向政府反映工业行业协会要求,维护协会和企业合法权益,推动工业行业协会建设。三、围绕科学发展的主题,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自主创新,推进品牌战略,促进企业新产品开发能力和品牌创建能力,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工业经济领域的先进企业和项目,提高我国工业的国际竞争力。四、配合政府部门和各类中介组织,为协调反倾销等国际贸易争端的应对工作提供服务。五、开展工业经济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搜集、整理、交流国内外经济信息、出版会刊和有关信息资料。六、建立协会信息网络平台,广泛联系工业企业和经济团体,开展协作、研讨等活动,积极为企业和会员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七、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展览,交流国内国外工业经济发展的经验,推进会展经济,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新成果,促进工业技术进步和为企业拓展市场服务。八、发展与国外境外经济团体的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可同国内国外相应组织签订有关民间的经济、科技、人才等交流与合作的协议、协定和其他文件;推动双边会员间的经济、科技、人才交流,促进工业行业、地区和企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九、重视人力资源开发,提高人员素质,推进工业经济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与交流,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库,培训工业经济管理人才,为工业发展提供服务。十、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采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第八条 全国性工业行业协会、工业行业骨干企业、科研设计单位、工业经济研究团体,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以及与工业经济相关单位,凡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工作、缴纳会费,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即成为中国工经联的单位会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工业发达城市的工业经济联合会,经事前协商,自当地相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即为中国工经联的单位会员。第九条 从事工业经济工作有一定经验、从事经济理论研究有一定造诣的人士,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工作,缴纳会费,提出书面申请,经主席团批准,即成为中国工经联个人会员。经济理论界的个人会员参加中国工经联学术交流活动。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或主席团批准;三、经主席团授权,本会办公会议可审批新会员并报请下次主席团确认;四、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四、对本会的工作进行批评和监督;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会章,执行决议;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三、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提出建议;五、缴纳会费。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未经同意,如果两年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请求,应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联合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通过重大提案并形成决议;五、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六、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领导联合会工作。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采取理事通讯会议方式召开。理事会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主席团主席;(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更名;(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主席团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主席团每年召开3-4次会议。在理事会闭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第二十一条 主席团须有2/3以上主席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主席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二条 本会主席团包括:本会会长、执行副会长、在本行业具有代表性的企业的现职领导人。主席团成员统称主席。本会主席团企业成员的条件:1.所在企业的规模、地位和作用在本行业中具有代表性;2.所在企业须是本会的理事单位;3.备选人是企业现职领导人,在行业和社会上有较大、较好、较重要的影响;4.本人自愿积极参加本会的工作。主席团设执行主席三人,一人为本会现任会长;另两人从企业成员主席中推选产生,轮流担任,任期一年。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工业经济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第二十四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主席团会议;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主席团会议决议落实情况;三、提名执行副会长、秘书长,报理事会审议;四、委托执行副会长代理其履行职权和管理本会工作。第二十六条 在会长领导下,由执行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办公会议,负责领导本会办事机构和所属单位,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第二十七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研究或处理专门问题。专业委员会的设立与管理另行制定具体办法。第五章 资产管理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第三十条 本会依法占有和管理本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资产。第二十九条所形成的资产及其收益均为本会资产,由本会办公会议负责日常管理。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主席团提出终止协议。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1年4月28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的组织章程

2. 中国工业合作协会的主要职责

中国工合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集体、合作经济的法规。组织协调、指导多种经济形式的工合企事业,推动工合事业发展。探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合经济的性质、任务、作用和发展方向。研究工合企事业的规章制度,指导工合事业改善经营管理,促进企业会员的改革与发展。维护工合企事业、会员组织和会员的合法权益。组织国际性、区域性工业合作,开展国内外合作组织和友好人士之间的友好往来和技术交流。宣传推介工合企事业先进典型。为各级工合组织提供各种信息、科学技术、培训专业人才和法律咨询服务。

3. 中国工业合作协会的组织活动

中国工业合作协会广西·东盟企业家联谊会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成,广西北部湾经济合作、泛珠三角区域合作、西南区域各省市合作不断加强,为提高企业在北部湾区域、泛珠三角区域及全国的影响力,树立企业的品牌权威性,推动中国和东盟经济发展,扩大双方贸易和合作规模,实现优势互补,促进广西企业家与东盟企业家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外企业兴旺与发展,中国工业合作协会在南宁特设“中国工业合作协会广西·东盟企业家联谊会”,由中国工业合作协会特别委托中研西南管理咨询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服务于东盟10+1、广西北部湾区域和泛珠三角区域战略经济合作的腾飞,加快与国际经济接轨,带动区域经济快速发展,繁荣区域经济,促进合作共赢。本联谊会由来自全国著名资深专家、顾问、著名企业家等组成高层智囊团,为会员企业经营发展提供咨询、培训、策划等智囊团服务。联谊会定期举办EMBA大讲坛、公开课、讲座培训、研讨会、沙龙、论坛等活动,为会员搭建沟通交流合作及智慧支持的综合信息平台,促进北部湾区域和泛珠三角区域的企业加速发展。

中国工业合作协会的组织活动

4. 中国工业合作协会的理事成员

中国工业合作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 (2011年10月)名誉会长: 周铁农 顾秀莲(女) 李贵鲜名誉理事长: 万绍芬(女) 胡德平 杨志海 钱桂敬 陈广文 孙晓华名誉顾问: 杨 波 林丽韫(女) 伍绍祖 吴基传 田鹤年 白文庆 赵喜明 李玉娟(女)顾 问:周秉德 董良翬 黄方毅 张一纯 朱培康 孙昌治 金靖宇 郭 华 刘世馨 王志宽 康裕敏 户丁一肖承运 曾月利 唐宗焜 张恒杰 韩登新 吴景平 朱 健 曹皆平 卢 虎 崔永安 王 平理事长:高宗银副理事长: 唐保玲(女) 牟新艇 陈启豪 吴继德 赵笑长 黄澍新 杨印海 刘楚伟 赵 艳(女) 张 进秘书长:牟新艇(兼)副秘书长: 王衍志 李笑天 杜玉环 江海涛 钱鹏飞 朱维扬(女) 黄治中常务理事:丁兴虎 王衍志 李笑天 杜玉环 高 波 高宗银 牟新艇 唐保玲 赵 艳 王福岭 顾东芳 俞兴仁康培莲 刘 群 胡振纯 杨文秀 钱鹏飞 陈启豪 金 澄 卢家荣 金汇云 沈蕴新 徐文忠 王瑞福丛新惠 孙定法 任建强 张 进 杨晓明 黄澍新 刘楚伟 黄泽标 尚德前 宋旭彬 黄澍铮 梁球胜吴继德 张 勇 吴 红 马生华 夏感生 初东明 孟学军 武建国 姜国桐 王家顺 李来兴 王及元张高陵 赵笑长 黄治中 方伟召 杨印海 贾台连 苏秦弘 覃权利 张日田 王福君 陈祖元 邱金发段 霖 周 超 赵 军理 事:丁兴虎 牟新艇 唐保玲 赵 艳 王衍志 李笑天 杜玉环 高 波 王福岭 顾东芳 康培莲 俞兴仁刘 群 胡振纯 杨文秀 张高陵 钱鹏飞 江海涛 爱德华 俞 琳 寇文煜 贺国杰 郭和生 朱维扬王立新 廖运凤 姜延滨 苏 煜 葛 军 卢 海 王红军 朱 明 侯海鹰 陈启豪 金 澄 卢家荣金汇云 沈蕴新 徐文忠 王瑞福 丛新惠 孙定法 周裕德 袁 震 裘东明 曹妙生 钱 乐 叶伯林徐正芳 叶连均 张金龙 徐小年 徐桂龙 蔡希浩 丁荷生 唐炳忠 叶新荣 江为民 任建强 陈叙达张 进 杨晓明 王建华 马井冬 毛克军 黄澍新 刘楚伟 黄泽标 尚德前 宋旭彬 黄澍铮 梁球胜梁翰辉 王树静 陈焕生 林辉镇 魏坚强 莫 玲 蔡文方 林春城 刘楚锡 倪潮春 许哲坤 许自炼吴继德 张 勇 吴 红 马生华 韩卓儒 谢家海 沙涤尘 刘国忠 夏感生 初东明 孟学军 刘 颖张益民 王文峰 余方忠 史彩霞 李志刚 齐运海 李同保 陈其堂 武建国 姜国桐 王家顺 隋淑敏罗一宁 徐春祥 李来兴 王及元 邱德生 杜春罡 张 涛 高宗银 周裕祥 杨 成 袁东瑞 赵笑长王山虎 陈 岱 黄治中 方伟召 李泥亭 王兆敏 杨印海 贾台连 苏秦弘 覃权利 张日田 王福君廖荣纳 张国兴 陆建梅 金凤荣 陈祖元 邱金发 段 霖 袁宏斌 赖高萍 沙生明 周 超 郑 锋贾文豪 李 愈 赵 军 拉巴次仁 满全庆

5. 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 CONSTRUCTION MACHINERY ASSOCIATION,缩写:CCMA。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中国工程机械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社会团体等有关单位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助政府实行行业管理,为政府、行业、会员、用户服务;成为政府和企业、用户的桥梁和纽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诉求;自律行业行为;促进中国工程机械行业的不断发展。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26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一)研究探讨工程机械行业的发展方向、技术政策、法律法规等,为政府制定行业重大决策提供预案和建议。(二)总结交流企业的管理经验;探索企业深化改革的新途径;推广企业管理的创新成果;促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开展诊断咨询服务等,不断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三)受委托对行业内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调研和论证并提出建议,为用户的采购、项目招标提供推荐性意见。(四)受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委托,组织或参与制修订有关工程机械的各类标准和技术规范。(五)开展用户满意度调研、企业产品质量调研等工作,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参与有关工程机械类产品各种许可证的发放、检查和整改工作,为政府复查、换证提供依据。收集和反馈行业产品质量信息,协助政府作好质量管理工作,促进产品品种、性能和质量的不断提高。(六)对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工程机械市场需求及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究,开展市场调研,进行市场预报和产品进出口监测,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七)开展国际交流活动,加强与各国同行业协会及企业的联系与沟通,提供工程机械行业相关的咨询服务。(八)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提高企业形象和市场信誉。(九)做好行业内部的价格协调和价格自律工作,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十)接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本行业的国内外展览会、技术交流会、产品推广会,组织会员参展、参观;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进步,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十一)经授权开展行业统计工作和网络信息工作,为政府制订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提供依据,为企业研究市场提供服务。(十二)开展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其它各类培训工作,提高全行业职工队伍素质。(十三)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行业产品的技术鉴定,企业资质评审,科技成果评审等业务。(十四)向政府反映行业及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诉求,在行业中贯彻落实政府的有关政策法规,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十五)承担政府交办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它工作。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可受权常务理事会代行审核会员入会;(四)各分支机构可受协会委托办理吸收会员手续,但入会程序同上;(五)会员单位的代表是单位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会员单位法人代表变更时,协会会员单位代表相应变更。(六)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9年10月21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的组织章程

6.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简称中轻联)英文译名为CHINA NATIONAL LIGHT INDUSTRY COUNCIL,缩写为CNLIC。第二条 本会是由中国轻工业及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组成的、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而依照本会章程开展活动的全国性、综合性、非营利性的社团法人和自律性的联合行业组织。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和任务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以“八荣八耻”为准绳的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场化原则,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履行政府授权委托的职能,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广泛联系国内外轻工业及相关行业的企业、同业组织,在政府与企事业单位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努力为企业、为行业、为政府服务,促进我国轻工业健康发展。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设在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乙22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一)开展全国和地区轻工业经济发展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经济技术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二)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依法开展统计调查,建立电子商务信息网络,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三)参与制订行业发展规划,向政府提出产业政策及结构调整的建议,接受委托组织对行业投资开发、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及环境评审论证与初审;(四)参与制定、修订国家和行业标准,指导行业质量检测中心和全国性标准化机构的工作,开展轻工行业质量管理、名牌培育和轻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组织协调行业和企业开拓市场及营销活动;(五)受委托组织科技创新活动和重大科研项目的推荐,进行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六)开展国(境)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举办展销会、技术交流会、学术报告会;(七)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行业经济运行分析协调;建立行业预警机制,开展制定政策法规、保护知识产权、反倾销、反补贴、反不正当竞争、打击走私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维护产业安全;(八)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和企业行为,培育专业市场,维护公平竞争;(九)反映行业情况及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十) 开展咨询服务,创办刊物,组织技术、职业等培训;(十一) 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对本会代管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十二) 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任务。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会采取团体和个人会员制。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轻工业及相关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种所有制的轻工企业、事业、社会团体;(五)长期在轻工行业工作,担任或曾担任单位领导或技术业务骨干的个人。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有关资料;(二)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三)由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可优先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三)可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四)提出解决本单位、本行业有关问题的建议或提案,提出向政府反映情况和意见的提案;(五)对本会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轻工行业的行规行约;(二)遵守本会章程及规章制度,执行本会决议;(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会议;(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六)在本会内部交往中,诚实守信,团结协作,自觉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七)按规定交纳会费。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十四条 全国各地轻工业及相关行业的地方行业管理部门,经其单位同意和本会邀请,可作为联系单位参加本会工作。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推举名誉会长、顾问;(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热爱本会工作,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限制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或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条 本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全面工作;(二)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重大问题;(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四)提名副秘书长,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单位的负责人;(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协助会长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处理其他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包括主办、支持各类业务活动的收入等;(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平调。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6年4月22日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7. 中国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协会的组织章程

中国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协会,英文名称CHINA MACHINERY ENTERPRISE MANAGEMENT ASSOCIATION,缩写: CMMA。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机械工业企事业单位、有关管理性社团和管理工作者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循党和政府的法律、法规及各项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机械工业从事企业管理工作的组织和个人,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企业管理工作的进步和创新,促进全行业企业管理水平及全员整体素质的提高。围绕国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以推进机械工业企业建立现代化管理体系为目标,向企业、行业和政府经济管理部门提供服务、反映诉讼、规范行为,当好政府联系企业、开展各项企业管理工作的桥梁、纽带和助手。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外大街甲397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1、协助政府组织制订、修订行业机械工业各类管理标准并贯彻实施;2、开展机械工业企业管理现代化示范工程活动。以建设现代化管理示范企业为载体,提高行业企业管理整体水平;以树立、宣传优秀企业经营管理工作者为载体,培育壮大行业优秀企业经营管理工作者队伍;以总结全行业现代化企业管理创新成果为载体,交流企业改革与管理经验,推广改革与管理的创新成果;3、引导、促进企业加强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探索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企业战略管理、信息化建设、品牌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及深化改革、完善管理的新途径、新方法、新思路;为行业、企业的发展,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开展诊断、研究和咨询工作;4、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行业技术工人开展职工技能鉴定、考核和竞赛工作,为政府提供加强职工队伍建设的政策建议和各类人员的职业标准;5、沟通信息、协调关系,代表机械企业组织参加国家雇主工作组织开展的三方机制协调和企业维权、履行社会责任等工作;6、组织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国内外管理交流活动,国外管理考察和培训工作。接受政府委托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有关的展览活动,为企业提供中介服务;7、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开展行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和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8、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有关期刊,加强网站建设,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普及先进科学的管理知识,推进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先进的企业管理经验,发表科学管理的最新成果和有关著作,为政府和企业加强管理提供信息服务;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1、单位会员:凡登记注册、从事机械工业的企事业单位、科研设计院所、大中专院校、机械工业有关专业社团,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自愿申请并履行审批手续后,即可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2、个人会员:凡在管理理论或管理实践中有所成就并具有一定影响的人士,承认本协会章程,由本人申请并履行审批手续后,即可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科学)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个人会员须经有关管理性社团或两名以上个人会员推荐。(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举办的各项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优先获得本会编辑出版的刊物和其他信息资料。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遵守协会章程。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劝告无效,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本团体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议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 / 3)。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 / 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 / 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提名秘书长人选并提交理事会选举;(四)其他须由理事长行使的职权。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组织筹备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六)监督检查对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向理事会报告工作。(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团体的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4月26日六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协会的组织章程

8. 中国通用机械工业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通用机械工业协会(简称中通协);英文名称China General Machinery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GMA)。第二条 本协会是以泵、风机、压缩机、阀门、气体分离设备、真空设备、分离机械、减变速机、干燥设备、气体净化设备、溶解乙炔设备等通用机械行业和配套产品的企事业单位等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社会团体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国家各项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行业、企业及政府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通用机械行业及会员单位的改革与发展提供各项服务;反映行业及会员单位的合理要求和愿望,协助政府做好行业工作;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及会员单位的利益和合法权益。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设在北京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对通用机械行业的改革和发展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部门制定行业改革方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法律法规等重大决策提供预案和建议;二、对与通用机械行业发展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和法规、规章的运行进行跟踪研究,及时向政府反映行业意见,提出需要完善的建议;三、组织交流、研讨企业改革与管理经验,推广企业改革与管理的创新成果。开展诊断咨询服务,指导企业探索深化改革、完善管理的新思路、新途径、新方法,促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断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四、受委托对行业内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可行性等开展前期调研、论证等工作,并提出建议。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对项目及新产品、新技术和科研成果进行鉴定、验收。为用户的采购、项目招标提供推荐意见;五、根据授权开展行业统计信息和综合分析工作,对行业及企业的技术经济指标与变化态势进行分析、研究和交流。采取各种形式及时、广泛了解掌握国内外通用机械市场动态、技术发展和技术装备情况,并进行预测预报。从而为政府和企业决策提供信息服务;六、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行业和市场发展需要举办本行业的国际、国内展览会,组织出国参展和参观国外展览会,为行业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创造条件;七、组织行业技术交流、研讨活动,为推动行业和企业的技术进步服务;八、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国际技术经济交流活动、出国考察,促进国内外的广泛交流与合作;九、为行业企业的发展,开展人才、技术、职业等培训工作,开展咨询服务和技术服务工作;十、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会刊、年鉴及其它专业、专辑资料,为政府和行业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十一、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制定、修订行业技术、质量、经济和管理等各类标准,并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宣传先进标准,推进企业的标准认证工作;十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行业质量管理工作。收集和反馈行业产品质量信息,为企业改进产品质量提供诊断、咨询及技术服务。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行检、行评,向国内外用户推荐行业的优质产品;十三、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十四、沟通信息、协调关系,推动企业优化资本结构、合理调整产品结构,促进行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十五、组织开展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工作,保护和保障行业、企业的顺利发展;十六、组织、参与行业产品市场的建设;十七、承担政府委托的其他工作。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第八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从事通用机械及配套产品生产、科研设计、资产运营和管理、经营贸易、教学和培训、咨询和技术服务等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并遵守本协会的章程;二、自愿申请加入并履行会员义务;三、自觉遵守本协会制定的行规、行约;四、单位正规、规范,并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本协会秘书处组织考查和审查;三、本协会秘书处审核并报本协会理事会批准;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优先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三、优先获得本协会的各项信息资料;四、优先享受本协会的各项服务;五、优先获得本协会的依法协助和保护;六、对本协会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并进行监督;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协会章程;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三、遵守本协会制定的行规、行约;四、维护本协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五、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六、积极支持和完成本协会布置的各项工作;七、及时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八、按时交纳会费。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第十四条 会员若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连续两年不参加本协会(包括行业分会)活动、或破产和转产,视为自动退会,并收回会员证。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证。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不得再以本协会名义开展任何活动。否则,本协会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组织工作条例、会费交纳和管理办法;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五、决定本协会的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和解聘名誉会长和顾问;三、决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六、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和专业委员会等各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决定本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一、三、五、六、七、八项职权。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检查、督促、审核秘书处年度工作;四、检查、审核秘书处财务状况;五、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六、提名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通过;七、本协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有关人员列席。会长办公会议行使下列职能:1、及时研讨行业发展大计;2、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及时研究本协会改革与发展的重大举措。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本协会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一、秘书处的职能是: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2、组织、检查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及专业委员会等各机构的日常工作;3、检查、审核各机构的财务状况;4、筹备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5、审核、提案会员入会、退会及除名;6、制定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7、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二、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2、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3、拟定本协会秘书处内部机构——部(室)的设置,以及提名各部(室)负责人的任用,报会长批准后设置、任用;4、决定秘书处内部各部(室)工作人员的聘用;5、代表本协会签署部分日常工作有关文件;6、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一、会费;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三、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的资助或捐赠;四、政府部门资助或交办工作任务提供的经费;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或代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7年9月19日本协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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