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中医药条例(2022修正)

2024-05-19 02:57

1. 内蒙古自治区中医药条例(2022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医药学,促进中医药事业全面发展,提高公民健康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医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中医药,是指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

  蒙医药是中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治区采取措施,加大对蒙医药传承创新、应用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扶持力度,加强蒙医医疗机构和医师队伍建设,促进和规范蒙医药事业发展。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做好中医药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对中医药给予重点扶持,保障和促进自治区中医药医疗、保健、教育、科研、产业、文化事业的发展。第六条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按照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保护、扶持、发展的原则。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发展中医药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 卫生健康、教育、文化和旅游、科技、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中医药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宣传中医药,扩大中医药在国内外的影响。

  每年10月22日世界传统医药日期间,自治区应当重点开展中医药宣传活动。第二章 保障和促进第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领导,建立中医药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问题,督促检查中医药有关工作落实情况。第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管理机构建设,理顺管理体制,配备中医药专业的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落实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有关部门制定涉及中医药的政策时,应当征求同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提供经费保障,实行事业费财政预算单列,并逐年增长;设立中医药专项经费,用于扶持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和开发等重点建设项目。第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立中医医疗机构补偿机制,制定公立中医医疗机构特色医疗服务的补偿办法。第十四条 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税收、财政补助、用地、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政策,并依法接受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中医医疗服务价格标准,由自治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自治区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中医医疗服务价格标准应当体现中医医疗特色,体现中医医疗服务成本和专业技术价值。第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中医药与康复、预防保健、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支持中医医疗机构与康复、养老机构合作,设立中医诊疗服务站点,为康复人员和老年人提供中医药服务。第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服务纳入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发挥中医药在疾病预防与控制、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作用。第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确定商业保险、事故伤害救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检以及伤残病退鉴定等定点医疗机构和急救中心、急救站时,应当根据技术配备的基本要求同等对待中医医疗机构。第十九条 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坚持以中医药为主的办院模式和服务功能,筛选中医优势病种,建设中医优势专科。

  自治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确定基本药物、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及类别时,应当对中药给予倾斜。第二十条 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资、投资、技术合作等方式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第二十一条 中医药专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三章 中医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

内蒙古自治区中医药条例(2022修正)

2. 内蒙古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发扬蒙医药学中医药学,促进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全面发展,提高公民健康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蒙医药中医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蒙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蒙医药中医药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做好蒙医药中医药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蒙医药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对蒙医药给予重点扶持,保障和促进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医疗、保健、教育、科研、产业、文化事业的发展。第五条 发展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应当按照蒙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保护、扶持、发展的原则。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发展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 卫生、教育、文化、科技、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及蒙医药中医药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宣传蒙医药中医药,扩大蒙医药中医药在国内外的影响。
  每年10月22日世界传统医药日期间,自治区应当重点开展蒙医药中医药宣传活动。第二章 保障和促进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蒙医药中医药工作的领导,建立蒙医药中医药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问题,督促检查蒙医药中医药有关工作落实情况。第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蒙中医药管理机构建设,理顺管理体制,配备蒙医药中医药专业的管理人员。第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落实扶持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有关部门制定涉及蒙医药中医药的政策时,应当征求同级蒙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蒙医药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提供经费保障,实行事业费财政预算单列,并逐年增长;设立蒙医药专项经费,用于扶持蒙医药医疗、教育、科研和开发等重点建设项目。第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立蒙医中医医疗机构补偿机制,制定公立蒙医中医医疗机构特色医疗服务的补偿办法。第十三条 非营利性蒙医中医医疗机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减免以及基本建设有关费用减收等优惠政策。第十四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蒙医药中医药服务价格标准,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蒙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蒙医药中医药服务价格标准应当体现蒙医药中医药特色,体现蒙医药中医药服务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第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蒙医药中医药服务纳入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发挥蒙医药中医药在疾病预防与控制、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作用。第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条件的蒙医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及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定点机构范围。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确定商业保险、事故伤害救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检以及伤残病退鉴定等定点医疗机构和急救中心、急救站时,应当根据技术配备的基本要求同等对待蒙医中医医疗机构。第十七条 蒙医中医医疗机构符合规定的诊疗项目、成药、蒙药中药医院制剂、蒙药中药饮片及其他服务,应当纳入当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资金的支付范围。在蒙医中医医疗机构就医,适当提高报销比例、降低报销起付线。
  确定基本药物、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及类别时,应当对蒙药给予倾斜。蒙药医院制剂、蒙药饮片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及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药品目录中的中药饮片相关政策。第十八条 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资、投资、技术合作等方式扶持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发展。第三章 蒙医中医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第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蒙医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区域卫生发展规划,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蒙医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按照下列规定建立和完善蒙医中医医疗服务体系:
  (一)旗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应当设置相应规模的蒙医中医医疗机构;
  (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苏木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蒙医科蒙药房或者中医科中药房;
  (三)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和嘎查村卫生室应当提供蒙医药或者中医药服务。
  旗县级以上蒙医中医医疗机构的撤销或者合并,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3. 蒙医药的治则与治法

蒙医治疗强调“治未病”、“求本”、“扶正祛邪”、“调理三素”和“因人、因时、因地制宜”等原则。但对不同的疾病,须遵循不同的治疗原则。赫依病强调温暖舒适的环境,用温性药物补养身体,精心护理;协日病采取给轻凉性饮食,在凉爽环境中休养,用属水元成分的凉钝性药物和清泻疗法清除协日热的治疗原则;巴达干病主张热糙性饮食,保暖,用属火元的药物补火温同时催吐巴达干寒的治疗原则;血病采取凉性稀薄饮食,在阴凉处休养,用属水元成分的药物和放血治疗等降血热的治疗原则;黄水病给干燥、柔和饮食,在温暖干燥处休养,用属气元成分的药物及温泉等疗法,以调火温而燥黄水为治疗原则;虫病和粘毒病采取给糙、凉性饮食,在清凉安静处休养,严防传播,用杀虫、杀粘药物治疗的原则。不同的两种病变发于同一个部位时,应密切注意其患病部位的个性,然后根据病情,采取交替治疗或一同治疗的原则。主病未平息或转变为其它疾病时,采取医治后者为主的原则,疾病本质与外表相反时,采取先确诊其本质,治本为主的治疗原则。对于三种以上疾病并发的聚合症,采取保护胃火温,调理三素的原则,同时根据疾病本质、发病部位、病势强弱等情况对症治疗。蒙医的治疗方法丰富多彩,概括起来,有根据病情施治的滋补疗法、消减疗法以及系统四施法。此处着重介绍系统四施法。系统四施法主要包括饮食疗法、起居疗法、药物疗法、外治疗法。其中饮食疗法是很重要的一方面,指导患者根据病情安排有益的饮食,如热性病者安排清淡除热的饮食,寒性病者安排生热祛寒的饮食,体质虚弱的病人安排滋养身体的饮食,合理的饮食对疾病的痊愈有很大帮助。

蒙医药的治则与治法

4. 蒙医药的蒙医问诊

蒙医诊断疾病时运用问、望、触三种方法,即三诊来观察和掌握患者的体征及症状,将获得的资料进行分析归纳,对疾病作出正确的判断。医生对病人或家属,通过正面或侧面进行查询,以了解病情的一种诊察方法。主要包括:问病人的生活环境与生活习惯、既往病史、家族病史、平素体质、疾病的发生发展及演变过程、治疗经过等。1.问一般情况,即患者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籍贯、住址、生活习惯、婚姻、月经等情况。2.患者和家族的患病史,包括现病史、既往史、治疗史,询问疾病的发生时间、病因、主证、发病的缓急、病情的轻重和发展经过及诊疗过程等。3.起居行为和精神因素,询问饮食状况和住处的寒、热、潮、湿、干燥等情况,是否有过极度恐惧、受凉或情绪过于激动等情况。4.现病情况,主要询问疾病的发生时间、病因、主证、发病的缓急、病情的轻重和发展经过及诊疗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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