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2024-05-05 06:24

1. 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合肥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工作(含中央、省属驻肥单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土地储备机构依据本办法,将需盘活的土地收购、收回、征用予以储存,并进行前期开发利用和受市政府委托供应的行为。第四条 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受市政府委托,在市土地市场管理委员会指导和监督下,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和供应工作。
    市计划、经济贸易、建设、规划、财政、房产、土地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供应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设立土地储备交易分中心,在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的指导与监督下,负责本开发区房地产开发用地的收购、储备和供应工作。
  开发区的房地产开发用地纳入全市年度土地储备、供应计划。第六条 市土地管理局会同市计划、规划等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编制年度土地储备、供应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组织实施。第七条 土地储备供应实行双向预约登记制度。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土地一律由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统一收回、收购(征用)和供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签订用地协议,自行签订的用地协议一律无效,市计划、规划、土地等部门一律不予办理立项、规划和用地手续。
    凡需要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和未达转让条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一律到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申请收购登记;
    凡需要获得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土地进行开发或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一律到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预约登记。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收购(回)储备第八条 下列国有土地应当进行储备:
    (一)无主土地;
  (二)土地使用期限已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三)依法责令退还、交还的土地;
  (四)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土地;
  (五)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用地;
  (六)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征用的土地;
  (七)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产业结构调整以及破产、划转、特困等企业需要盘活或处置的土地;
  (八)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以及拟改变用途的土地;
  (九)征地转户后剩余土地;
  (十)拟转让(包括与他人进行联建、开发)的划拨土地以及拟改变用途用于商业经营、房地产开发的划拨土地;
  (十一)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土地;
    (十二)因实施城市规划,市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以及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土地。第九条 集体土地实行统一征用并纳入储备,但确属国家重点工程、市政基础设施等项目用地除外。
    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土地市场供需情况,编制年度征地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集体土地征用储备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持拟征用地块的界址图,申请规划选址,市规划部门及时提供规划选址定点红线图。
    (二)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持规划选址定点红线图及有关资料,办理征地报批手续,征地事务工作可委托有关部门办理,发生的税费由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支付。
  (三)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后纳入储备。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前六项的土地,直接由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进行储备;其他需要储备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按规定进行收购。第十一条 土地收购:
  (一)申请收购。凡符合储备条件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申请收购。
  (二)权属核查。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对申请收购的土地和地上物权属、面积、他项权利、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和审核。
  (三)征询意见。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持拟收购地块的界址图,向市规划部门申请选址及规划设计要点。
  (四)费用测算。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会同有关部门测算土地收购补偿费用。
  (五)方案报批。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拟定土地收购方案,报市土地管理局审批;其中特殊地块的收购方案还须报市政府审批。
    (六)签订合同。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七)收购补偿。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
  (八)权属变更。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持《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向市土地、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权属变更登记。
  (九)交付土地。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交付土地。

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2. 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2019)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提高土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据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第三条 本市市区以及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市区以及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

  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审计、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生态环境、金融监管等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第五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存量建设用地。第六条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等相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提交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因政策、城市规划调整以及土地市场供需状况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按照原审批程序备案、报批。第七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内容应当包括:

  (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

  (二)年度城中村和危旧房改造规模;

  (三)年度储备资金收支规模;

  (四)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五)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第八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第十条 收购国有建设用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土地储备手续:

  (一)申请收购。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土地收购申请。

  规划收购范围内涉及多个土地使用权人的,经各土地使用权人书面同意,可以由辖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协调统一办理土地收购申请。

  (二)核查情况。市土地储备中心对拟收购土地的面积、四至范围、用途、权属、权利及所依附着的建(构)筑物等情况进行勘查和验核。

  (三)申请规划。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市土地储备中心及各辖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拟收购土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市土地储备中心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设计条件。

  (四)评估测算。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会同相关单位共同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评估测算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土地和房屋评估价格应当分别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五)报批方案。市土地储备中心拟订土地收购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收购方案应当包括:拟收购土地基本情况、规划设计条件、土地收购成本确定方式、补偿费用数额及支付进度、土地交付时间及标准、土地管护要求等。

  (六)签订合同。土地收购方案经批准后,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七)支付费用。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

  城中村和危旧房改造项目以及区域性的土地收购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按照测算土地储备成本的一定比例预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

  (八)交付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向市土地储备中心交付被收购土地。

  (九)权属变更。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以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收购方案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3. 合肥土地储备新规7月1日起实施 针对土地补偿偏低等四大问题

观点地产网讯:近日,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第203号令),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新修订的《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共二十七条,重点对以下问题作出规定:一是强化了土地储备计划管理,明确市土地储备中心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是针对当前存量土地收购补偿标准偏低的问题,在学习借鉴兄弟城市经验做法的基础上,通过抽样测算调查分析,提高了补偿标准,同时明确禁止土地使用权人故意闲置土地以申请收购取得土地补偿收益;
三是强化了储备土地污染防治责任,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或有关责任人必须做好土地的污染防治工作;
四是对收储土地的前期开发利用、管护以及储备资金来源和使用要求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以确保土地储备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合肥土地储备新规7月1日起实施 针对土地补偿偏低等四大问题

4. 合肥土地储备新规下月起实施 针对土地补偿偏低等四大问题

近日,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第203号令),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新修订的《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共二十七条,重点对以下问题作出规定:一是强化了土地储备计划管理,明确市土地储备中心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是针对当前存量土地收购补偿标准偏低的问题,在学习借鉴兄弟城市经验做法的基础上,通过抽样测算调查分析,提高了补偿标准,同时明确禁止土地使用权人故意闲置土地以申请收购取得土地补偿收益;
三是强化了储备土地污染防治责任,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或有关责任人必须做好土地的污染防治工作;
四是对收储土地的前期开发利用、管护以及储备资金来源和使用要求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以确保土地储备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5. 安徽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储备,增强土地市场调控能力,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储备,是指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通过依法收回、收购、征收等方式,储存国有土地,以备向社会供应土地的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第四条 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第五条 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的重大问题。
  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城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第六条 国有土地储备应当制定年度储备计划。年度储备计划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下列国有土地,通过无偿收回方式储备: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期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国有土地;
  (二)依法应当收回的闲置国有土地;
  (三)因单位迁移、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四)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国有土地;
  (五)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第八条 下列国有土地,通过有偿收回方式储备: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国有土地;
  (二)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使用的国有土地;
  (三)因企业改制、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调整出的国有划拨土地;
  (四)集体土地因农转非依法转为国有的土地;
  (五)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有偿收回的国有土地。第九条 下列国有土地,通过收购方式储备: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收购的国有土地;
  (二)申报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国有土地;
  (三)其他可以依法收购的国有土地。第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可以通过依法征收的方式进行储备。第十一条 以收回方式储备国有土地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拟订方案。以收回方式储备国有土地的,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拟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其中,以有偿方式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参照当地征收土地补偿标准,确定补偿数额;以有偿方式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根据使用土地年限和土地开发情况,确定补偿数额。以有偿方式收回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征收土地补偿标准,确定补偿数额。储备国有土地收回方案涉及省属单位的,该方案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二)方案审核。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报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收回方案后,应当举行听证,并根据听证会意见对收回方案予以审核。
  (三)报经批准。审核同意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由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依法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四)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决定,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
  (五)补偿费用支付。以有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储备机构应当自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下达后30日内,将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或者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
  (六)注销登记。以无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下达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的同时,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土地使用权证书;以有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储备机构将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或者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后,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土地使用权证书。

安徽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