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展览馆协会的组织章程

2024-05-20 18:33

1. 中国展览馆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中国展览馆协会,英译名: China Association For Exhibition Centers. 英文缩写“CAEC”。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中国展览馆协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展览行业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自愿联合组成的全国性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业组织。依法登记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中国展览馆协会遵照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繁荣展览经济为中心,充分发挥“服务、代表、协调、自律”的功能,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提高我国展览行业的整体水平和国际竞争力,为我国展览业的发展提供服务和沟通的平台。第四条 中国展览馆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中国展览馆协会的办公地址:北京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中国展览馆协会的工作范围是:(一)为中国展览行业间的交流、学习和提高提供平台,开展与其他行业间的密切联系及同国际展览行业的交流与合作;(二) 促进展览业的改革发展,推进展览行业经营机制转换,提高展览行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三)向各级政府反映展览行业的情况、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四)开展行业情况调查,积极开展展览理论的研究,探索与创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展览管理和运营机制;(五)组织展览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不断提全行业人员的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六)编辑出版本行业的会刊和展览理论、学术专著、建立本行业网站。(七)对会员单位所主办的展览会、博览会进行评估并出具相应的评估认证;(八)组织中国国际会议与展览展示会及相关研讨会;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中国展览馆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理论专业委员会可吸收个人会员。地域性的展览协会和专业性的展览协会可以成为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在本协会享有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展览馆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拥护本协会章程;(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 在中国展览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 本协会任一会员的推荐;地域性展览协会、专业性展览协会和会展中心场馆单位可径直申请。第九条 中国展览馆协会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协会规定的材料;(二)秘书处对申请单位基本条件初审;(三)专业委员会的申请材料由秘书处转专业委员会负责人会签审核;(四)本协会秘书长对会签通过的申请材料提交常务理事会审批;(五)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第十条 中国展览馆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协会依法举办的各项活动;(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惠权;(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志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中国展览馆协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协会反映展览行业及相关行业的动态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向本协会会刊和通讯投稿。第十二条 中国展览馆协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办理退会手续。会员如果不交纳会费或三次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中国展览馆协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协会理事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中国展览馆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审议、修改、制定本协会的章程;(二)选举和改选理事会;(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讨论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中国展览馆协会的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中国展览馆协会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中国展览馆协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第十八条 中国展览馆协会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八)决定其他重要事项。第十九条 中国展览馆协会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二十条 中国展览馆协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他方式如电话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中国展览馆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数额不超过理事数量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三分之二常务理事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他方式如电话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中国展览馆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中国展览业界内有较好的声誉和一定的影响;(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中国展览馆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中国展览馆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任期四年,任期最多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中国展览馆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中国展览馆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文件;(四)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必须是专职。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四)处理理事长交办的其他事务;(五)重大事情必须与理事长商量。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中国展览馆协会的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补贴;(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项目的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会员单位收取会费。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中国展览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七条 中国展览馆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九条 中国展览馆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5年6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国展览馆协会理事会。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展览馆协会的组织章程

2. 中国自然科学博物馆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自然科学博物馆协会,简称中国科博协会.英文译名Chinese Association of Natural Science Museums, 缩写为CANSM.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中国自然科学类博物馆(包括自然史博物馆,综合博物馆自然部,专业自然博物馆,科学技术馆,专业科技博物馆,水族馆,动物园,植物园,自然保护区和博物馆相关单位等)及其人员,部分热爱自然科学博物馆的人士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科普性,公益性全国法人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促进和推动自然科学类博物馆事业繁荣和发展的主要社会力量.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组织广大科技工作者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贡献.坚持服务于全国的自然科学类博物馆及其从业人员,通过为会员提供交流,合作,研讨,培训等活动和服务,传递信息,分享经验;以规范博物馆的职业标准,提高为社会服务能力 , 扩大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影响力为使命.第四条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坚持实事求是,开拓创新,与时俱进的科学精神,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倡导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弘扬敬业,奉献,创新,求实,合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的方针,坚守以物为基,以人为本,教育为先,服务大众的现代博物馆理念.第五条,本协会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第六条 本协会住所:北京北三环中路一号中国科技馆院内 (邮编:100029)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开展学术交流和科学普及活动,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和博物馆事业发展;(二)对国家自然科学博物馆发展战略,政策或重大决策,进行科学论证提供咨询,提出建议;(三)接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委托,组织,承担项目评估,标准制定,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组织举办科技展览;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四)组织开展馆际交流,增进自然科学博物馆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五)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举荐人才,表彰,奖励优秀会员和科技工作者;(六)研究有关自然史博物馆,综合馆自然部,专业自然博物馆,科技馆,专业科技博物馆,水族馆,动物园,植物园,自然保护区以及博物馆相关单位的生存和发展问题;(七)积极推进开展与自然科学类博物馆业务有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八)编辑出版与本会宗旨相符合的会刊,会讯,以及有关信息资料,书刊,声像材料等;(九)兴办与本会宗旨相符的实体.(十)为会员提供相关服务.第三章 会员第八条 承认协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可提出入会申请,经批准后即为协会会员. 本协会的会员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含会员,高级会员和外籍会员).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资格:(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 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四) 本协会的团体会员单位应具有一定规模和特点,有一定数量的专业队伍,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愿意参加协会活动的自然科学类的博物馆或其相应机构,包括天文,地质,生物,人类等专业或综合的自然历史博物馆和综合性地方博物馆的自然部;各种专业或综合的科学技术博物馆和水族馆,动物园,植物园,自然保护区与博物馆相关单位等,可申请为团体会员.(五) 本协会个人会员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 具有相当于助理研究员,馆员,工程师,讲师,技师,编辑等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当于上述职务和职称的专业人员;2, 高等院校与自然科学博物馆业务有关的本科毕业,从事博物馆工作或从事有关专业研究与技术工作一年以上;3, 有硕士,博士学位的专业人员;4, 从事博物馆科研,科普,技术或艺术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一定经验和水平者;5, 从事博物馆管理的领导干部;6, 热心博物馆事业的领导干部,支持自然科学博物馆工作的社会人士或科普志愿者.(六)高级会员.从事自然科学博物馆有关业务且具副研究员以上(含副研究员)及相当职称者.(七)外籍会员.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愿意与本协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本行专家(科技工作者).协会接纳外籍会员要报中国科协备案.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 提交入会申请表;(二) 团体会员由两个会员单位介绍,个人会员由两名会员介绍;(三)资格审查后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即为本协会团体会员,颁发会员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休会期间可授权组织工作委员会办理.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优先和优惠取得本协会的资料和会刊;(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包括优先给予技术咨询,协助培训人员和科普活动等;(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 经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授权,会员可代表协会参加有关国内外学术活动;(六) 个人会员凭会员证免费参观,考察团体会员单位的常设陈列展览;(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 执行本协会代表大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四)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稿件和有关资料;(五) 团体会员单位向会员提供参观,考察,研究,交流和交换的方便;(六)按规定缴纳会费.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不缴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协会活动逾两年者,视为自动退会.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 制订和修改章程;(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审议修订本届协会的宗旨,使命,工作目标和任务;(五) 决定终止事宜;(六)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 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 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四) 确保协会按章程正常进行,监督协会的财务管理, 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八)制订本届协会的宗旨,使命,发展方向,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以及内部管理制度;(九)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分支机构应当根据协会章程或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其发展的会员由协会审批后即为协会的会员,收取的会费属于协会所有.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原则上设主任委员一人,委员若干人,如需设副主任委员,要报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对专业学科和自然科学类博物馆业务有较深的造诣和影响;(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按民政部和中国科协有关规定执行;秘书长为专职.如秘书长为非专职时,则秘书处应配备专职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四)热心协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届,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而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三十条 代表单位进入协会的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当在原单位工作发生变动时,原则上不再担任协会原职务.可由原推荐单位提出换人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变更.根据需要,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增补理事或常务理事,并向上级部门备案.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可根据需要聘请名誉理事长,荣誉理事.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理事长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 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处理其他日常事务;鼓励吸纳志愿者参加日常或专项工作.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一)财政补助拨款;(二)会费;(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之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四)资助或捐赠;(五)挂靠单位的资助;(六)利息;(七)其它合法收入.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接受审计监督.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属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四条 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应在通过后的15日之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必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七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6年10月17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第五十条 本章程于2006年11月15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3. 中国博物馆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促进博物馆事业的改革、建设和发展;(二)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各级各类博物馆的现状、要求和愿望,为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制定提出建设性意见;(三)建立健全有关行业规则、标准和服务规范,进行行业考评,协调会员关系,维护行业利益;(四)开展博物馆相关领域的基础和应用学科研究;(五)组织开展新技术、新标准的推广和信息交流,开展职业继续教育、各类培训和技术咨询,不断提高行业的知识水平和科技含量;(六)建立行业和行政管理机关间的沟通渠道,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促进博物馆与相关组织间的联系、交流与合作,为博物馆的建设和发展搭建平台;(七)履行国际博物馆协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的相关职责,依据《国际博物馆协会章程》的原则推动国际博协会员之间的沟通、交流与合作。

中国博物馆协会的业务范围

4. 中国文物学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文物学会(Cultur Alrelic Academy Chin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有全国文物工作者、专家、学者、收藏家、相关的文物专门机构,以及支持、关心、热爱文物事业的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学术性的全国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和国家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遵守社会职业道德的规范。团结一切关心、热爱、支持国家文物事业的各界人士宣传、贯彻、实施《文物保护法》,提高全民族的文物意识和文物保护意识,开展文物考古研究、文物保护研究、文物科技研究、文物修复研究、文物交流与市场研究,促进国家文物事业的健康发展,为弘扬民族文化和两个文明建设服务。第四条 本会接受民政部和国家文物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第五条 本会驻地为北京市雍和宫大街戏楼胡同1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1、宣传贯彻《文物保护法》,协助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做好文物保护工作。2、开展有关文物的各种专题调查研究,向有关部门提供关于保护利用的意见和建议。3、开展文物学术研究,开展国内和国际的文物学术交流活动。4、编辑、翻译、出版文物资料、文物专著书刊,拍摄文物资料和电视片,举办文物展览。5、协助有关单位开展文物保护材料的科技研究,开展文物的仿制、复制、咨询、鉴定等各项工作。6、开展海内外的文物交流,弘扬中华历史文化。7、举办文物知识、技能培训班,培训文物人才。8、团结海内外热心文物事业的人士,开展文物考察研究,特别加强与港、澳、台文物工作者的交流与合作。9、在政策、法律范围允许的条件下,创办与文物密切相关的实体。第三章会员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团体)。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承认本会章程;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提出申请;3、从事文物专业的工作人员;热心、关心、支持文物事业的各界人士;爱好文物收藏的人士。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1、提交入会申请、填写会员登记表;2、本会两名会员介绍;3、经学会办公室核实、秘书长审定,报会长会议通过并颁发会员证书;4、由本会办公室造册登记核发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参加本会活动;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4、获得本会提供的资料和刊物;5、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利;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1、执行本会决议;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3、完成本会交给的工作;4、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的资料;5、按规定交纳会费。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会长会议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1、制定和修改章程;2、协商、选举和罢免会长会议组成人员;3、审议会长会议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4、决定终止事宜;5、决定其它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本会理事由本会各分支机构、各学科代表推荐,经会长会议审定、聘任并颁发聘任证书。本会理事为荣誉职务,理事会为咨询机构,必要时可代行代表大会职能。任期五年。第十八条 会长会议是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在会长主持下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九条 会长会议的职权是: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2、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3、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4、决定理事的聘任、除名;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6、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7、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8、批准内部管理制度;9、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二十条 会长会议须有1/2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重大决议须经到会长会议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 会长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3、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1/2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能任职。第二十五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本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法人代表行使下列职权:1、召开和主持会长会议;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落实情况;3、本会包括对外合作在内的各项有关重要文件,均由法人代表签字;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召开秘书长办公会;2 、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3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选;4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5 、设立办公会,实行集体领导;6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1、会费;2、捐赠、赞助;3、政府资助;4、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或服务的收入;5、利息;6、其他合法收人。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七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会长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会长会议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和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4年9月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会长会议。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5. 国际博物馆协会的组织机构

国际博物馆协会的组成部分应为:⑴国家委员会:国家委员会是国际博物馆协会的基层机构,包括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和赞助会员。个人会员的数字不得低于 5人。经执行委员会事先同意,国家委员会可在任何国家建立,由驻在该国的国际博物馆协会全体会员组成,负责国际博物馆协会同会员之间的联系。国际委员会是国际博物馆协会进行工作和执行活动计划的主要机构。国际委员会有工艺美术委员会、考古和历史委员会、建筑和博物馆技术委员会、保管委员会、服装委员会、文献资料委员会、教育文化活动委员会、埃及学委员会、人种史委员会、展览交换委员会、美术委员会、玻璃委员会、文学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现代艺术委员会、博物馆学委员会、博物馆公众关系委员会、博物馆安全委员会、乐器委员会、自然历史委员会、地志博物馆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人员培训委员会。这些国际委员会经常开展各种学术活动,组织专家在博物馆的每个领域中去解决重大的专业性问题。⑵地区性组织⑶国家联络员⑷国际委员会⑸隶属组织⑹全体大会:国际博物馆协会全体大会是国际博物馆协会的最高机构。每 3年召开一次。大会的任务是:通过和修改会章,选举国际博物馆协会主席和执行委员会,通过 3年规划和预算,监督规划和预算的实施,审理执行委员会或咨询委员会呈报的全部问题。大会选出主席 1名,副主席 2名,司库1名,执行委员5名,连同国际博物馆协会咨询委员会主席 1名,共10名,组成执行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大会的任务。国际博物馆协会主席、执行委员任期 3年,可连任一次。⑺全体会议⑻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是国际博物馆协会的立法机构,它由国家委员会、国际委员会主席组成。咨询委员会负责向大会提出执行委员会的候选人,讨论、评议重大问题,并向大会和执行委员会提供建议。⑼执行委员会⑽秘书处⑾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国际博物馆协会博物馆信息资料中心:国际博物馆协会下设资料中心,到 20世纪 80年代,该中心已是世界上储藏各种类型博物馆资料的最大信息库,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及其成员国和博物馆专业人员、研究工作者开放,提供各种服务。⑿国际博物馆协会基金会国际博物馆协会的主要出版物有:《国际博物馆协会新闻》、《国际博物馆协会教育》、《国际博物馆学书目集》、《博物馆安全手册》等。1983年,中国博物馆学会参加了第13届国际博物馆协会大会,并组成中国国家委员会,成为国际博物馆协会会员。

国际博物馆协会的组织机构

6. 中国博物馆协会的团体会员

市场推广与公共关系专业委员会航海博物馆专业委员会文创产品专业委员会乐器专业委员会华侨博物馆专业委员会博物馆管理专业委员会名人故居专业委员会钱币与银行博物馆委员会服装博物馆专业委员会“丝绸之路”沿线博物馆专业委员会志愿者工作委员会美术馆专业委员会博物馆传媒专业委员会博物馆安全专业委员会文学博物馆专业委员会登记著录专业委员会博物馆建筑空间与新技术专委会博物馆学专业委员会藏品保护专业委员会展览交流专业委员会考古与遗址专业委员会区域博物馆专业委员会城市博物馆专业委员会史前遗址博物馆专业委员会民办博物馆专业委员会纪念馆专业委员会民族博物馆专业委员会博物馆数字化专业委员会高等学校博物馆专业委员会保管专业委员会地质博物馆专业委员会社会教育专业委员会陈列艺术委员会

7. 国际博物馆协会的主要职责

国际博物馆协会之目的为:⑴鼓励并支持各类博物馆的建立、发展及专业管理;⑵增进对博物馆在为社会及其发展服务中的性质、职能及作用的认识与了解;⑶组织不同国家博物馆之间及博物馆专业工作人员之间的合作与互助;⑷代表、支持并增进博物馆各类专业人员的利益。⑸增进并传播博物馆学及其它有关博物馆管理及运转规则的知识。

国际博物馆协会的主要职责

8. 中国博物馆协会的建设宗旨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博物馆职业道德准则,团结全国博物馆、博物馆相关企事业单位、博物馆社团组织和个人,发挥行业指导、自律、协调、监督作用,维护行业合法权益,促进博物馆管理水平和博物馆学术研究水平的提高,为促进中国博物馆事业科学发展服务,为促进中国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服务,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