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在辅导期的企业进口的货物,预付款用不用备案

2024-05-19 06:16

1. 还在辅导期的企业进口的货物,预付款用不用备案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十三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的有关规定,“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辅导期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按照本规定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还在辅导期的企业进口的货物,预付款用不用备案

2. 进口贸易预付款货到后不用核销了吗?

不是不用核销,只不用去外管局核销了。进口预付款的话,只要付钱之后拿报关单核销联和银行的付汇底联在外管局网上平台核销就行了
你可以参阅一下面的信息:
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0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

1,此次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为:企业的正常业务无须再办理现场核销手续,贸易项下对外支付得到极大便利;取消银行为企业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的联网核查手续,减轻银行负担,便利银行日常业务操作;外汇局对企业实行名录管理,进口付汇名录信息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共享,企业异地付汇无须再到外汇局办理事前备案手续;外汇局利用“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以企业为主体进行非现场核查和监测预警,对异常交易主体进行现场核查,确定企业分类考核等级,并实施分类管理。

 据了解,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是对现行核销管理方式的根本性变革。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完成后,95%左右的企业将不需要再到外汇局来办理进口核销手续。
2,  外汇局将加强B类和C类企业管理

外汇局根据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检查情况,将部分进口单位列为“B类”和“C类”企业,对这两类企业仍将采取较为严格的管理方式。对“B类进口单位”,外汇局将要求其所有进口付汇业务实行事后逐笔报告;单笔预付货款金额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需提供经银行核对密押的外方银行出具的预付货款保函。对“C类进口单位”,外汇局将要求其所有进口付汇业务实行事前登记;不得以信用证、托收、预付货款等方式付汇。

  什么样的企业会被划归“B类”企业和“C类”企业?举例说,核查期内进口货物金额与进口付汇金额的比率小于80%或大于120%且核查差额小于等值100万美元,现场核查情况属实的将被列入“B类”;外汇局实施现场核查时,拒不接受或拒不配合核查或存在逃套骗汇等严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受到外汇局处罚或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将被认定为“C类”。

3, 制度改革后进口企业应如何操作

  关于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后企业如何操作的问题,企业应重点做好以下四项工作。

  (一)持规定材料到外汇局办理进口单位付汇名录申请。目前已在“进口单位付汇名录”上的进口单位,及时到所在地外汇局领取,或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网站( 
http://www.safe.gov.cn/)下载并签署《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于2011年1月31日之前提交给注册地外汇局。(二)根据规定持相关材料到银行自行办理付汇业务。(三)继续清理历史逾期未核销业务。对于2010年1月1日前的进口付汇未核销业务,企业应于2011年6月30日前核销完毕。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未核销的业务,外汇局拟做备查或处罚处理。(四)完善内部管理,保管好相关业务凭证,登记台账资料,并配合外汇局做好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检查工作。

3. 预付款该如何做核销?

  进口单位进口付汇核销 

办理依据:

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97〕汇国发字第01号);

3.《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98〕汇国函字第199号);

4.《关于重新明确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97号);

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2〕113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纸质进出口报关单及相关电子底帐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4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凭收汇凭证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76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进口付汇备案类别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0号);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进口付汇差额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4〕116号);

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延期付汇、远期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8号);

1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贸易进口付汇及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7号);

1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到汇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自动核销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4〕〕82号);

1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综发〔2007〕166号)。

申请资料:

进口企业在银行办理贸易进口付汇后,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持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或者进口付汇项下国际收支申报凭证(目前仅限于招商银行及中国建设银行)、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以下简称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加盖公司公章,内容需打印,表样可从我管理部网站下载,见附件2)等有效单证到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管理处进口付汇核销科柜台办理核销报审手续,领取了进口付汇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的企业,还须提交备案表企业留存联。具体不同结算方式核销报审所需资料要求如下(除特殊注明外,均为原件):

(一)货到汇款项下

1、在注册地银行办理的货到汇款项下付汇,企业在银行付汇的同时同步核销,不需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

2、异地付汇。企业(含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办理了异地付汇的,企业(含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仍须持核销单或进口付汇项下国际收支申报凭证(目前仅限于招商银行及中国建设银行)、到货核销表、进口付汇备案表企业留存联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报审手续。

(二)信用证、托收及预付款项下

信用证、托收及预付款项下的进口付汇,持核销单或者进口付汇项下国际收支申报凭证(目前仅限于招商银行及中国建设银行)、到货核销表、进口报关单付汇核销联原件、海关IC卡、进口付汇备案表(领取了备案表的付汇提供)到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管理处进口付汇核销科柜台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手续。属下列情况的,还需提交相应的单据资料:

1、代理进口项下经营单位与付汇方不一致的,需提供正本代理进口协议。

2、转口贸易、境外工程使用物质、退汇项下

提交银行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书原件及两套复印件(收汇凭证上银行须签注“转口贸易收汇”、“境外工程使用物资收汇”或“进口退汇”等字样,并加盖银行业务章;同时,对于从境内离岸账户汇入境内的外汇,收汇凭证上银行须签注“离岸账户汇入”字样,并加盖银行业务章)、涉外收入申报单,及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转口贸易、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项下,收汇金额须大于付汇金额。

3、进口报关单贸易方式为“有条件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类别的,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办理。

预付款该如何做核销?

4. 进口货物,一个合同分6批走的预付款形式,货物到了2批如何核销

前两批已到货物,如果你办理了进口货物付汇备案表的话(符合备案要求的),带以下单据1个月内到外汇管理局办理进口货物预付货款到货核销: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打印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如果有改动要加盖银行业务章)
3、进口付汇备案表(凭备案表付汇的提供)
4、进口货物报关单 
5、进口货物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IC卡 
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因为剩下的80%货物都要办理预付,所以要在付款前把80%的预付款到外汇管理局做备案,带以下材料办理:
1、进口合同;
2、形式发票;
3、外方银行保函
4、上2次已核销单据
5、其他单据。
办理备案后,方可给对方预付货款。
在剩下的80%货物到货一个月内,带第一次列出的6份材料去外汇管理局办理预付货款到货核销即可!

●补充●
没听明白你说的是什么,就是已经付了20%,余下的80%也要预付,就备案操作,然后货到核销就好了,不知道你说的什么意思!

5. 进口预付货款核销

1、你可以问问外汇局剩下的EUR500是否可以作为差额核销掉。
2-3、不用刻意办理延期的,如果外汇局催核了可以跟他们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个人感觉进口核销不像比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得那么严。呵呵

进口预付货款核销

6. 进口退运付汇核销备案登记表 怎么申请

实际操作中,进口货物退运出口的话,这个表格已经无需提供了,你们只要提供商检局出具的质量不符报告及相应的出口发票、箱单、退运合同就行了;如果直接退运不再补货的话,另外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用于收回供应商的退款;如果退运后供应商还要补好货给你们,无需另外提供核销单,不涉及外汇收支,6个月内按照“无代价抵偿”进口好货即可。

7. 预付货款项下的进口货物,货物到后需要注销么?我已经去外管局核销了,不知需不需要在网上平台做注销申请

是需要在网上平台做注销申请的。平台上有个货到注销申请,记得之前预付货款的付汇登记序列号就直接填号码,不记得就选择日期查找一下,找到后点进去,里面让你填写报关单的海关编码,预录入编号,还有报关金额(大概是这些),填完后确定就行了。给你传个图看着直观点,不懂再问吧O(∩_∩)O~

预付货款项下的进口货物,货物到后需要注销么?我已经去外管局核销了,不知需不需要在网上平台做注销申请

8. 两批同样的货物是否可以一起核销

意思就是未来买方也不再对此货物付款了?
那么基本只有两种复杂的途经了:
1.和对方签订一个扣款协议,表示其中一票产品不再支付货款。凭此你们到外管办理一个差额核销。注意:金额越大,难度就越大;
2.如果和该公司有长期业务往来,可以就其中一笔办理远期收汇备案(外管局办),然后下次出口报关的时候,报关金额故意降低,而同时收款金额不变,于是就形成了一个多余的收汇,这个多余的收汇可以用来核销先前办理了延期备案的单子。且后一笔单子因为金额偏小,也容易核销。(滚动核销是外管局认可的)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