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具体有哪些变化?

2024-05-19 01:20

1. 深交所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具体有哪些变化?

深交所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修改的地方有,①处于暂时停牌期间或停牌至收市的证券,深交所不会再接受其协议大宗交易申报。原规则是对处于临时停牌期间或者停牌至收市的证券,深交所不再接受其大宗交易申报。后修改规则增加了一个日期,修改之后是“当天全天停牌、处于临时停牌期间或停牌至收市的证券,深交所不接受其协议大宗交易申报”,②调整申报时间。将交易主机接受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从每个交易日9:25至9:30期间修改为每个交易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
一:深交所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在2020年12月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修订)》作出部分修改。修改《深圳交易所交易规则》是为了强化退市制度的改革,促进资源配置进一步优化,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从而形成“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市场化、常态化退出机制。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修改的主要内容为了强化退市制度的改革,促进资源配置进一步优化,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作出新的修改,修改内容有:①处于暂时停牌期间或停牌至收市的证券,深交所不会再接受其协议大宗交易申报。原规则是对处于临时停牌期间或者停牌至收市的证券,深交所不再接受其大宗交易申报。后修改规则增加了一个日期,修改之后是“当天全天停牌、处于临时停牌期间或停牌至收市的证券,深交所不接受其协议大宗交易申报”,②调整申报时间。将交易主机接受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从每个交易日9:25至9:30期间修改为每个交易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




深交所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具体有哪些变化?

2. 深交所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具体有哪些变化?

很多网友们在平时去做一些资产上面的交易,或者是一些证券投资的过程中也会比较关心像这些证券市场到底有什么样的新规。这样的话才能够在第一时间做好掌握,才能够去更好的去应对自己的投资理财的活动。很多网友们也会发现深圳的交易所也是针对于当地的交易规则进行了相应的整改,从这些整改上来看的话也是感觉到比较多的变动的情况。

集合竞价的期间做了改动并且此次修改也是将在5月19日开始正式实施,很多网友们对于此次的交易规则也是特别的好奇,到底从哪些地方开始有一些变化了呢?首先就是在以往很多人他们在进行集合竞价的期间,都是属于在昨天25~9:30这时时间段,从修改之后,也能够感受到在这一段时间不再接受竞价的申报了,而且接受的竞价时间改为每个交易日的9:15~9:25。

一定要去注意这些变动把这个时间给拉长了很多,另外也是增加了一些时间段,在9:30~11:30以及一下午1:00~3:00的时候,都是可以进行这种申报竞价的。另外就是在每个交易日到9:20~9:25或者是下午的2:57~3:00这一期间的话,一些交易他们也是不接受与一些竞价相关的撤销申报了,在其他的时候可以进行这样的撤销申报。

不再接受一些盘后定价所以针对这些比较大的改动,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如果进行相应的投资理财的过程中,一定要去注意这些变动。否则的话很有可能会导致自己在进行投资的过程中有一些错误的判断,另外就是对于当天停牌或者是其他收市的一些证券他们在深圳这个交易所不再接受一些盘后定价或者是大宗交易。这样的申报了,这种情况也是降低了一些风险性。另外就是像这样的一个修改,大家也会觉得要进行相应的准备工作,这样的话才能够让大家在日常生活中更加的去习惯这样的改动。

3.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新版)的第三章 证券买卖

 3.1.1会员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当确认投资者具备相应证券或资金,并按照委托的内容向本所申报,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任。会员接受投资者买卖委托达成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向会员交付其委托会员卖出的证券或其委托会员买入证券的款项,会员应当向投资者交付卖出证券所得款项或买入的证券。3.1.2 会员通过报盘系统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并按本规则达成交易,交易记录由本所发送至会员。3.1.3 会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3.1.4 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在交收前不得卖出,但实行回转交易的除外。证券的回转交易,是指投资者买入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完成前全部或部分卖出。债券竞价交易实行当日回转交易,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实行回转交易的证券品种和回转方式。3.1.5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实行主交易商制度,具体规定由本所另行制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3.2.1 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当以实名方式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并与会员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协议生效后,投资者为该会员经纪业务的客户。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按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3.2.2投资者可以通过书面或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投资者通过自助委托方式参与证券买卖的,会员应当与其签订自助委托协议。3.2.3投资者通过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方式进行自助委托的,应当按相关规定操作。会员应当记录投资者委托的电话号码、网卡地址、IP地址等信息。3.2.4 除本所另有规定外,投资者的委托指令应当包括:(一)证券账户号码;(二)证券代码;(三)买卖方向;(四)委托数量;(五)委托价格;(六)本所及会员要求的其他内容。3.2.5 投资者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的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限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会员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证券,会员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证券;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证券。市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会员按市场价格买卖证券。3.2.6 投资者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3.2.7被撤销或失效的委托,会员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投资者返还相应的资金或证券。 3.3.1 本所接受会员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 11:30 、13:00至15:00。每个交易日9:20至9:25、14:57至15:00,本所交易主机不接受参与竞价交易的撤销申报;在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每个交易日9:25至9:30,交易主机只接受申报,但不对买卖申报或撤销申报作处理。本所可以调整接受会员申报的时间。3.3.2 会员应当按照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及时向本所申报。买卖申报和撤销申报经本所交易主机确认后方为有效。3.3.3 本所接受会员的限价申报和市价申报。3.3.4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接受下列类型的市价申报:(一)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二)本方最优价格申报;(三)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四)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五)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六)本所规定的其他类型。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本方最优价格申报,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最优五个价位的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即时成交并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如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能够使其完全成交的,则依次成交,否则申报全部自动撤销。3.3.5 市价申报只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其他交易时间,交易主机不接受市价申报。3.3.6 本方最优价格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其他市价申报类型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3.3.7 限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内容。市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申报类型、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数量等内容。申报指令应当按本所规定的格式传送。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申报的内容。3.3.8 通过竞价交易买入股票或基金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或基金时,余额不足100股(份)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3.3.9 通过竞价交易买入债券以10张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买入、卖出债券质押式回购以10张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卖出债券时,余额不足10张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债券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债券质押式回购以100元标准券为1张。3.3.10 股票(基金)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份),债券和债券质押式回购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万张。3.3.11 股票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基金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份基金价格”,债券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的价格”,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3.3.12 债券交易可以采取净价交易或全价交易的方式。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3.3.13 A股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基金、债券、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B股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港元。3.3.14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证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和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3.3.15 本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 ST和*ST等被实施特别处理的股票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5%。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证券的涨跌幅限制比例。3.3.16 涨跌幅限制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限制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限制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涨跌幅限制价格与前收盘价之差的绝对值低于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以前收盘价增减一个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涨跌幅限制价格。3.3.17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股票上市首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二)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三)证监会或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3.3.18 申报当日有效。每笔竞价交易的申报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时,未成交部分继续参加当日竞价,但第3.3.4条第(三)、(四)、(五)项市价申报类型除外。 3.4.1 证券竞价交易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3.4.2 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其有效竞价范围与涨跌幅限制范围一致,在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3.4.3 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按下列方法确定有效竞价范围:(一)股票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的900%以内,连续竞价、盘中临时停牌复牌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二)债券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3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三)债券质押式回购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0%。债券质押式回购上市首日的有效竞价范围设置,由本所另行规定。有效竞价范围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有效竞价范围上限或下限与最近成交价之差的绝对值低于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以最近成交价增减一个该证券的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有效竞价范围。3.4.4 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申报不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成交价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3.4.5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集合竞价期间没有产生成交的,继续交易时,按下列方式调整有效竞价范围:(一)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高买入申报价高于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或最近成交价,以最高买入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二)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低卖出申报价低于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或最近成交价,以最低卖出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3.4.6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证券的有效竞价范围。 3.5.1 证券竞价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价格优先的原则为: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时间优先的原则为: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3.5.2 集合竞价时,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为:(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两个以上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取在该价格以上的买入申报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以下的卖出申报累计数量之差最小的价格为成交价;买卖申报累计数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况的,开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成交价,盘中、收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最近成交价的价格为成交价。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3.5.3 连续竞价时,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为:(一)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二)买入申报价格高于集中申报簿当时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集中申报簿当时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三)卖出申报价格低于集中申报簿当时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以集中申报簿当时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3.5.4买卖申报经交易主机撮合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符合本规则各项规定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本所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对显失公平的交易,经本所认定,可以采取适当措施。违反本规则,严重破坏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本所有权宣布取消交易。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交易者承担。3.5.5 依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交易主机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3.5.6 会员间的清算交收业务由本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负责办理。 3.6.1 在本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一)A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二)B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港币;(三)基金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四)债券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千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五)债券质押式回购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千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六)多只A股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A股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0万股。(七)多只基金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基金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00万份。(八)多只债券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债券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千张。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3.6.2 本所接受大宗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3.6.3 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该证券当日涨跌幅限制价格范围内确定。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之间自行协商确定。3.6.4 会员应当保证大宗交易参与者实际拥有与交易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资金。3.6.5 股票、基金大宗交易不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当日该证券成交总量。3.6.6 每个交易日大宗交易结束后,本所公布大宗交易的证券名称、成交量、成交价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3.6.7 大宗交易通过本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具体规定由本所另行制定。 3.7.1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并卖出的行为。3.7.2 会员参与本所融资融券交易,应当向本所申请融资融券交易权限,并通过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进行。3.7.3 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应当按照规定开立信用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和注销,根据会员和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3.7.4 本所对融资融券交易的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交易业务流程;(二)可用于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三)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种类和最高折算率;(四)融资融券的最长期限;(五)初始保证金比例及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六)信息披露与报告制度;(七)市场风险控制措施;(八)其他事项。3.7.5 会员向投资者融资、融券前,应当与其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其讲解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要求其签署风险揭示书。3.7.6 融资融券交易活动出现异常,已经或者可能危及市场稳定的,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暂停全部或部分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并予以公告。3.7.7 融资融券交易的具体规定,由本所另行制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3.8.1 债券回购交易采取质押式回购交易等方式。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在将债券质押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向交易对手方进行质押融资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交易参与人为“融资方”;其对手方为“融券方”。3.8.2 会员应当与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投资者签订债券回购委托协议,并设立标准券明细账。标准券,是指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按标准券折算比率折算形成的、可用于融资的额度。标准券折算比率,是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标准券及标准券折算比率的具体规定,由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制定。3.8.3 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方向进行申报,融券方按“卖出”方向进行申报。3.8.4 本所债券回购按回购期限设立不同品种,并向市场公布。3.8.5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实行一次交易、两次结算。回购交易达成后,初次结算的结算价格为100元,回购到期二次结算的结算价格为购回价,购回价是指每百元资金的本金和利息之和。购回价的具体计算方法,由本所另行制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新版)的第三章 证券买卖

4.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新版)的第二章 交易市场

 2.2.1会员进入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应当向本所申请取得交易权限,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本所申请开设的交易单元进行证券交易。2.2.2 交易单元,是指交易参与人向本所申请设立的、参与本所证券交易与接受本所监管及服务的基本业务单位。2.2.3交易单元和交易权限的具体规定,由本所另行制定。 2.3.1 在本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品种包括:(一)股票;(二)基金;(三)债券;(四)权证;(五)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2.3.2 证券交易的方式包括:(一)现券交易;(二)回购交易;(三)融资融券交易;(四)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方式。 2.4.1 本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场休市。2.4.2 证券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2.4.3 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5.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第三章 证券买卖

 3.1.1 会员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当确认投资者具备相应证券或资金,并按照委托的内容向本所申报,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任。会员接受投资者买卖委托达成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向会员交付其委托会员卖出的证券或其委托会员买入证券的款项,会员应当向投资者交付卖出证券所得款项或买入的证券。3.1.2 会员通过报盘系统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并按本规则达成交易,交易记录由本所发送至会员。3.1.3 会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3.1.4 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在交收前不得卖出,但实行回转交易的除外。证券的回转交易,是指投资者买入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完成前全部或部分卖出。债券、债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黄金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上市交易的货币市场基金、跨境交易型开放式基金、跨境上市开放式基金竞价交易实行当日回转交易,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前款所述的跨境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和跨境上市开放式基金仅限于所跟踪指数成份证券或投资标的实施当日回转交易的开放式基金。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实行回转交易的证券品种和回转方式。3.1.5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实行主交易商制度,具体规定由本所另行制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3.2.1 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当以实名方式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并与会员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协议生效后,投资者为该会员经纪业务的客户。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按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3.2.2 投资者可以通过书面或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投资者通过自助委托方式参与证券买卖的,会员应当与其签订自助委托协议。3.2.3 投资者通过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方式进行自助委托的,应当按相关规定操作。会员应当记录投资者委托的电话号码、网卡地址、IP地址等信息。3.2.4 除本所另有规定外,投资者的委托指令应当包括:(一)证券账户号码;(二)证券代码;(三)买卖方向;(四)委托数量;(五)委托价格;(六)本所及会员要求的其他内容。3.2.5 投资者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的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限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会员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证券,会员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证券;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证券。市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会员按市场价格买卖证券。3.2.6 投资者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3.2.7 被撤销或失效的委托,会员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投资者返还相应的资金或证券。 3.3.1 本所接受会员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00。每个交易日9︰20至9︰25、14︰57至15︰00,本所交易主机不接受参与竞价交易的撤销申报;在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每个交易日9︰25至9︰30,交易主机只接受申报,但不对买卖申报或撤销申报作处理。本所可以调整接受会员申报的时间。3.3.2 会员应当按照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及时向本所申报。买卖申报和撤销申报经本所交易主机确认后方为有效。3.3.3 本所接受会员的限价申报和市价申报。3.3.4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接受下列类型的市价申报:(一)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二)本方最优价格申报;(三)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四)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五)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六)本所规定的其他类型。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本方最优价格申报,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最优五个价位的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即时成交并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如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能够使其完全成交的,则依次成交,否则申报全部自动撤销。3.3.5 市价申报只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其他交易时间,交易主机不接受市价申报。3.3.6 本方最优价格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其他市价申报类型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3.3.7 限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内容。市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申报类型、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数量等内容。申报指令应当按本所规定的格式传送。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申报的内容。3.3.8 通过竞价交易买入股票或基金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或基金时,余额不足100股(份)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3.3.9 通过竞价交易买入债券以10张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买入、卖出债券质押式回购以10张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卖出债券时,余额不足10张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债券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债券质押式回购以100元标准券为1张。3.3.10 股票(基金)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份),债券和债券质押式回购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万张。3.3.11 股票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基金交易的计价单位为 “每份基金价格”,债券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的价格”,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3.3.12 债券交易可以采取净价交易或全价交易的方式。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3.3.13 A股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基金、债券、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B股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港元。3.3.14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证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和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3.3.15 本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ST和*ST等被实施特别处理的股票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5%。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证券的涨跌幅限制比例。3.3.16 涨跌幅限制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限制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限制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涨跌幅限制价格与前收盘价之差的绝对值低于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以前收盘价增减一个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涨跌幅限制价格。3.3.17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股票上市首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二)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三)证监会或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3.3.18 申报当日有效。每笔竞价交易的申报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时,未成交部分继续参加当日竞价,但第3.3.4条第(三)、(四)、(五)项市价申报类型除外。 3.4.1 证券竞价交易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3.4.2 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3.4.2 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其有效竞价范围与涨跌幅限制范围一致,在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3.4.3 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按下列方法确定有效竞价范围:(一)股票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的900%以内,连续竞价、盘中临时停牌复牌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二)债券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3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三)债券质押式回购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0%。债券质押式回购上市首日的有效竞价范围设置,由本所另行规定。有效竞价范围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有效竞价范围上限或下限与最近成交价之差的绝对值低于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以最近成交价增减一个该证券的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有效竞价范围。3.4.4 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申报不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成交价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3.4.5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集合竞价期间没有产生成交的,继续交易时,按下列方式调整有效竞价范围:(一)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高买入申报价高于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或最近成交价,以最高买入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二)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低卖出申报价低于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或最近成交价,以最低卖出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3.4.6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证券的有效竞价范围。 3.5.1 证券竞价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价格优先的原则为: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时间优先的原则为: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3.5.2 集合竞价时,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为:(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两个以上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取在该价格以上的买入申报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以下的卖出申报累计数量之差最小的价格为成交价;买卖申报累计数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况的,开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成交价,盘中、收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最近成交价的价格为成交价。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3.5.3 连续竞价时,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为:(一)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二)买入申报价格高于集中申报簿当时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集中申报簿当时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三)卖出申报价格低于集中申报簿当时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以集中申报簿当时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3.5.4 买卖申报经交易主机撮合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符合本规则各项规定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本所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对显失公平的交易,经本所认定,可以采取适当措施。违反本规则,严重破坏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本所有权宣布取消交易。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交易者承担。3.5.5 依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交易主机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3.5.6 会员间的清算交收业务由本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负责办理。 3.6.1 在本所进行的证券交易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一)A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二)B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万元港币;(三)基金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2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四)债券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千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五)债券质押式回购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千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六)多只A股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A股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0万股;(七)多只基金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基金的交易数量不低于60万份;(八)多只债券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债券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千张。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3.6.2 本所大宗交易采用协议大宗交易和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方式。协议大宗交易,是指大宗交易双方互为指定交易对手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及数量的交易方式。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是指证券交易收盘后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以证券当日收盘价或证券当日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对大宗交易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交易方式。3.6.3 采用协议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接受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采用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接受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05至15︰30。当天全天停牌的证券,本所不接受其大宗交易申报。3.6.4 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在该证券当日涨跌幅限制价格范围内确定。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之间确定。3.6.5 本所接受下列类型的协议大宗交易申报:(一)意向申报;(二)成交申报;(三)定价申报;(四)其他申报。3.6.6 协议大宗交易意向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和本方交易单元代码等内容。意向申报不承担成交义务,意向申报指令可以撤销。协议大宗交易成交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约定号等内容。成交申报要求明确指定价格和数量。成交申报可以撤销,但在对手方提交匹配的申报后不得撤销。本所对约定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等各项要素均匹配的成交申报进行成交确认。协议大宗交易定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和本方交易单元代码等内容。市场所有参与者可以提交成交申报,按指定的价格与定价申报全部或部分成交,本所按时间优先顺序进行成交确认。定价申报的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定价申报每笔成交的数量或交易金额,应当满足协议大宗交易最低限额的要求。3.6.7 权益类证券协议大宗交易、债券(公司债券除外)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确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00至15︰30;公司债券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确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3.6.8 盘后定价大宗交易的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类型等内容。盘后定价大宗交易的价格类型包括:(一)证券当日收盘价;(二)证券当日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在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3.6.9 本所在交易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或交易所网站即时公布以下交易信息:(一)公司债券协议大宗交易的报价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申报类型、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公司债券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开盘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总成交数量、总成交金额、总成交笔数等;(二)盘后定价大宗交易的交易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价格、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以及实时买入或卖出的申报数量等。3.6.10 本所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通过交易所网站公布以下交易信息:(一)协议大宗交易的每笔成交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成交量、成交价格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二)单只证券盘后定价大宗交易的累计成交量、累计成交金额,及该证券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和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三)单只证券大宗交易的累计成交量、累计成交金额,及该证券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和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3.6.11 大宗交易不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当日该证券成交总量。3.6.12 会员应当保证大宗交易参与者实际拥有与交易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资金。 3.7.1 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并卖出的行为。3.7.2 会员参与本所融资融券交易,应当向本所申请融资融券交易权限,并通过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进行。3.7.3 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应当按照规定开立信用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和注销,根据会员和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3.7.4 本所对融资融券交易的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交易业务流程;(二)可用于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三)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种类和最高折算率;(四)融资融券的最长期限;(五)初始保证金比例及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六)信息披露与报告制度;(七)市场风险控制措施;(八)其他事项。3.7.5 会员向投资者融资、融券前,应当与其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其讲解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要求其签署风险揭示书。3.7.6 融资融券交易活动出现异常,已经或者可能危及市场稳定的,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暂停全部或部分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并予以公告。3.7.7 融资融券交易的具体规定,由本所另行制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3.8.1 债券回购交易采取质押式回购交易等方式。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在将债券质押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向交易对手方进行质押融资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交易参与人为“融资方”;其对手方为“融券方”。3.8.2 会员应当与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投资者签订债券回购委托协议,并设立标准券明细账。标准券,是指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按标准券折算比率折算形成的、可用于融资的额度。标准券折算比率,是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标准券及标准券折算比率的具体规定,由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制定。3.8.3 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方向进行申报,融券方按“卖出”方向进行申报。3.8.4 本所债券回购按回购期限设立不同品种,并向市场公布。3.8.5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实行一次交易、两次结算。回购交易达成后,初次结算的结算价格为100元,回购到期二次结算的结算价格为购回价,购回价是指每百元资金的本金和利息之和。购回价的具体计算方法,由本所另行制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第三章 证券买卖

6.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法律分析:为贯彻落实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的《完善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市场化、常态化退出机制,净化资本市场生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 深圳证券交易所修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以下简称原规则)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法律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1.1为规范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简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7.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新版)的第六章 证券交易监督

6.1 本所对证券交易中的下列事项,予以重点监控:(一)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二)证券买卖的时间、数量、方式等受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限制的行为;(三)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四)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明显异常的情形;(五)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事项。6.2 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包括:(一)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或持续买入或卖出相关证券;(二)单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进行反向交易;(三)单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申报价格明显偏离该证券行情揭示的最新成交价;(四)单独或合谋,以涨幅或跌幅限制的价格大额申报或连续申报,致使该证券交易价格达到或维持涨幅或跌幅限制;(五)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或大额申报后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误导其他投资者;(六)集合竞价期间以明显高于前收盘价的价格申报买入后又撤销申报,随后申报卖出该证券,或以明显低于前收盘价的价格申报卖出后又撤销申报,随后申报买入该证券;(七)对单一证券品种在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交易;(八)同一证券账户、同一会员或同一证券营业部的客户大量或频繁进行日内回转交易;(九)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十)在证券价格敏感期内,通过异常申报,影响相关证券或其衍生品的交易价格、结算价格或参考价值;(十一)单独或合谋,在公开发布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前买入或卖出有关证券,或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证券交易;(十二)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十三)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6.3 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明显异常的情形包括:(一)同一证券营业部或同一地区的证券营业部集中买入或卖出同一证券且数量较大;(二)证券交易价格连续大幅上涨或下跌,明显偏离同期相关指数的涨幅或跌幅,且上市公司无重大事项公告;(三)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情形。6.4 本所根据市场需要,可以联合其他证券、期货交易所等机构,对出现第6.2条第(十)项等情形进行调查。6.5会员发现客户的证券交易出现第6.1条所列重点监控事项之一,且可能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秩序的,应当予以提醒,并及时向本所报告。6.6 本所可以针对证券交易中重点监控事项进行现场或非现场调查,会员及其证券营业部、投资者应当予以配合。6.7 本所在现场或非现场调查中,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相关会员及其证券营业部、投资者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一)投资者的开户资料、授权委托书、资金账户情况和相关证券账户的交易情况等;(二)相关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的实际控制人和操作人情况、资金来源以及相关账户间是否存在关联的说明等;(三)对证券交易中重点监控事项的解释;(四)其他与本所重点监控事项有关的资料。6.8 对第6.1条所列重点监控事项中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所可以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一)口头或书面警示;(二)约见谈话;(三)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四)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五)上报证监会。对第(四)项措施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相关措施执行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该措施的执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新版)的第六章 证券交易监督

8.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新版)的第四章 其他交易事项

 4.1.1 投资者可以以同一证券账户在单个或多个会员的不同证券营业部买入证券。4.1.2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可以通过原买入证券的交易单元委托卖出,也可以向原买入证券的交易单元发出转托管指令,转托管完成后,在转入的交易单元委托卖出。转托管的具体规定,由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制定。 4.2.1 证券的开盘价为当日该证券的第一笔成交价。4.2.2证券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通过集合竞价产生的,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4.2.3 证券的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生收盘价或未进行收盘集合竞价的,以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为收盘价。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4.3.1本所对上市证券实施挂牌交易。4.3.2证券上市期届满或依法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本所终止其上市交易,予以摘牌。4.3.3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出现第5.4.3条异常波动情形的,本所对相关证券实施停牌,相关停复牌事项按照本所上市规则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4.3.4 证券交易出现第6.1条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或情形的,本所可以视情况对相关证券实施停牌,发布公告,并根据需要公布相关交易、股份和基金份额统计信息。有披露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所的要求及时公告。具体停牌及复牌的时间,以相关公告为准。4.3.5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交易出现下列情形的,本所可以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措施:(一)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20%的,临时停牌时间为30分钟;(二)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50%的,临时停牌时间为30分钟;(三)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80%的,临时停牌至14:57。盘中临时停牌具体时间以本所公告为准,临时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本所可以视盘中交易情况调整相关指标阀值,或采取进一步的盘中风险控制措施。4.3.6证券停牌时,本所发布的行情中包括该证券的信息;证券暂停上市或摘牌后,行情信息中无该证券的信息。4.3.7 证券在9:25前停牌的,当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开盘集合竞价,复牌后继续当日交易。证券在9:30及其后临时停牌的,当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盘中集合竞价,复牌后继续当日交易。停牌期间,可以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停牌期间不揭示集合竞价参考价、匹配量和未匹配量。4.3.8 证券的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由本所或证券发行人予以公告。4.3.9 证券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的其他规定,按照本所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4.4.1上市证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本所在权益登记日(B股为最后交易日)次一交易日对该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4.4.2 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为:除权(息)参考价=[(前收盘价-现金红利)+配股价格×股份变动比例]÷(1+股份变动比例)证券发行人认为有必要调整上述计算公式时,可以向本所提出调整申请并说明理由。经本所同意的,证券发行人应当向市场公布该次除权(息)适用的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4.4.3 除权(息)日证券买卖,按除权(息)参考价作为计算涨跌幅度的基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